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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車“金融服務費”糾紛頻發(fā),專家:如事前不告知屬消費欺詐
4月13日晚,“車蓋哭訴維權”奔馳女車主與西安利之星奔馳負責人的談判錄音流出,車主W女士控訴,她在分期購車過程中被銷售人員“引誘”交了1.5萬元“金融服務費”,且直接轉賬到工作人員私人賬戶。
隨后,奔馳官方聲明稱,“不向經銷商及客戶收取任何金融服務手續(xù)費”。
錢去哪了?是否違規(guī)?一時議論紛紛。
15日上午,一名汽車品牌4S店銷售顧問告訴澎湃新聞(www.kxwhcb.com),“金融服務費”其實和廠商無關,主要和提供金融服務的公司、4S店有關,一般按購車款的比例收取。沒開發(fā)票,是因為這筆錢不會進廠商賬單。
澎湃新聞檢索發(fā)現,購車過程中被4S店收取金融服務費或手續(xù)費的投訴近年來多發(fā),有的消費者甚至將4S店告上法庭。
奔馳否認收取金融服務費
金融服務費或手續(xù)費奔馳是否有規(guī)定?
14日晚,梅賽德斯-奔馳就此事回應央視財經,稱一向尊重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開展業(yè)務運營,不向經銷商及客戶收取任何金融服務手續(xù)費。
4月15日,澎湃新聞在梅賽德斯-奔馳汽車金融有限公司(下稱“奔馳金融公司”)官網金融服務器頁面,嘗試選購一款廠商建議零售價69.18萬元的奔馳CLS 300豪華型四門轎跑車。在首付30%的情況下,分期36個月,月付款14512元,利率4.99%;分期24個月,月付款21027元,利率3.99%。并未顯示有金融服務費或手續(xù)費的說明。
但在該頁面底部注有“具體的零售交易價格、產品配置及交易細節(jié)請與相關授權經銷商協商確定”。
另在其官網“金融相關公告”頁面,奔馳金融公司公布了收費項目文件。
該文件規(guī)定,在出具車輛抵押文件、出具解除車輛抵押文件、車證資料/購車發(fā)票借出、開具還款情況說明、開具交易細節(jié)明細、開具每月還款發(fā)票等服務項目上,收費標準全部為“免費”。
啟信寶App的奔馳金融公司工商資料顯示,該公司為戴姆勒集團在華全資子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是奔馳旗下專注汽車金融服務的持牌公司。經營范圍包括提供購車貸款業(yè)務;接受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保證金和承租人汽車租賃保證金等。
“低息”貸款利率背后有消費陷阱
W女士在錄音中陳述,當時工作人員向其推薦貸款利率只有3%左右,自己當時被“引誘”。
既然奔馳否認不會收取此費用,那“低息”分期購車后的“金融手續(xù)費”流向何處?
15日上午,一名汽車品牌4S店銷售顧問告訴澎湃新聞,收的這筆錢其實和廠商無關,主要流向提供金融服務的公司和4S店,一般按購車款的比例收取。至于沒開發(fā)票,是因為這筆錢不會進廠商賬單。
據央視財經援引北京某汽車4S店工作人員說法,金融服務費根據不同的經銷商和4S店存在區(qū)別,一般按照貸款金額的3%到5%來收取。
“收取這個費用是沒有什么法律依據的,就是辦理資料的費用,所有的4S店都存在這個問題。”
另據@中國之聲 報道,一位汽車銷售稱,金融服務費不管是新車二手車都會收取,是行業(yè)潛規(guī)則,只是多與少的問題。“有的客戶好說話了,買的車價位高,他就給你要高一點。”
長期關注汽車消費維權領域的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郝慶豐表示,汽車金融消費是近幾年興起的服務,本應為消費者購車提供方便,因一切從利潤出發(fā),在部分4S店那里成為了新的消費陷阱。
收取金融服務費或手續(xù)費糾紛多發(fā)
在2017年7月1號由商務部發(fā)布的新《汽車銷售管理辦法》中第十條明確規(guī)定,經銷商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第十四條也明確規(guī)定供應商、經銷商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務商。
15日上午,澎湃新聞記者以分期購車為由分別致電兩家不同汽車品牌的4S店,銷售人員均否認會收取服務費或手續(xù)費,也不會要求強制購買保險。其中一名4S店工作人員稱,“只會建議,并不會強制”。
但澎湃新聞梳理發(fā)現,收取金融服務費或手續(xù)費的糾紛頻發(fā),近幾年存在多起此類案例。
今年3·15期間,合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的2018年度消費維權典型案例中,4S店“違規(guī)收取金融服務費”在列。
據中安在線今年3月14日報道,消費者在當地一家汽車銷售公司貸款購買一輛價值30萬元的品牌汽車,被告知要收取“金融服務”等費用共計一萬多元。在經市場監(jiān)管部門調解后,該公司取消了這些收費。
中國市場監(jiān)管報2015年1月21日曾報道,福建的一名消費者訂購了一輛東風本田CRV轎車。在到4S店交首付款時,被要求收取1200元的代辦手續(xù)費。工商執(zhí)法人員指出,4S店在沒有事先告知需要收取服務費且沒有提供相關服務的前提下,向消費者索取服務費,于法無據。經過調解,4S店同意免收服務費。
今年2月,河南廣播電視臺新農村頻道曾就4S店收取“金融服務費”暗訪發(fā)現,鄭州當地三家4S店工作人員均表示要收取服務費或手續(xù)費。
此外,也有消費者因收取金融服務費或手續(xù)費將4S店告上法庭。
太原市小店區(qū)法院審理的一起民事案件中,消費者認為太原中冀斯巴魯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向其收取分期購車金融服務費5000元屬于消費欺詐。
2018年1月,海淀法院網發(fā)布的一篇《對汽車金融服務費說“不”》文章內容顯示,消費者發(fā)現所購車輛中的包裝和防護材料毀損、拋棄,交車時里程數嚴重超過正常標準等不符合新車交車標準的情況。將對方訴至法院,訴請退還金融服務費3380元并支付金融服務費的3倍賠償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金融服務費,消費者采取分期貸款的方式購買汽車,其自會按照協議向銀行支付利息,汽車銷售公司自行收取金融服務費并無任何法律依據,應當退還。
但法院同時認為,消費者購買汽車并支付車款,汽車銷售公司應當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汽車,其無據收取金融服務費和上牌費并不影響消費者作出購買汽車的意思表示,不足以構成欺詐行為。最終判決汽車銷售公司退還金融服務費3380元及其他費用。
郝慶豐認為,出現投訴4S店違規(guī)收取金融服務費或手續(xù)費其實是因為目前汽車市場發(fā)展趨緩,4S店競爭日趨激烈,盈利水平下降所致,汽車金融消費成為其盈利途徑之一。因此,為獲取更多利潤,同時也為增加個人收入,部分4S店的銷售人員多方誘使本不需要貸款的客戶辦理分期貸款業(yè)務,并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事后加收“服務費”或“手續(xù)費”。
專家:如收費前無告知則屬于消費欺詐
收取金融服務費是否有過明示,成為關鍵。
澎湃新聞注意到,陜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網在2014年12月曾發(fā)布一篇《違法收取“金融服務費”構成消費欺詐》的文章,作者為陜西省工商局消保處高姓工作人員。
文章就“一汽馬自達4S店收取‘金融服務費’被查處一案”指出,4S店改變了銀行的正常貸款手續(xù)要求,虛構了客戶需要按照貸款的數額繳納所謂“金融服務費”的事實,致使客戶陷入了錯誤認識,從而做出了違背其本意的行為——同意繳納一定的“金融服務費”。
針對“即使一方存在欺詐,只要另一方同意,這樣的行為,法律就不會干涉”的觀點。作者認為,對民事行為,法律雖然堅持自愿原則,但是在堅持自愿原則時,并不是對市場經濟中的行為完全放任不管,而是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通過誠實信用原則對市場經濟中的行為予以干涉,欺詐就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為法律所反對。
在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郝慶豐看來,是否違規(guī)主要在于收費前有無明確告知消費者有此費用。
他解釋,如未事先明示,則該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屬于消費欺詐。按照規(guī)定,消費者有權要求3倍賠償。但如果銷售人員事先告知消費者有這筆費用,并以協議的方式約定,就不存在問題。
他建議,消費者在購車時要弄清楚可能存在的陷阱,如果選擇分期車貸,要確認貸款利息,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特別注意能否提前還貸,未按時還貸的責任,有無手續(xù)費或服務費,費用的多少以及支付方式。同時要注意對方在收取這筆費用后會提供哪些服務,服務是否和繳納的費用相當。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律師張新年認為,該筆“金融服務費”是一種亂收費,甚至可能是一種私人“詐騙”行為。他認為,銷售商未明示金融服務費收取標準、不開具發(fā)票的行為也違反了《汽車銷售管理辦法》中相關的銷售行為規(guī)范,應當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且最高可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張新年表示,在奔馳公司聲明否認收取上述費用的情況下,相關人員私下“創(chuàng)設”該筆費用名目,已經符合了“以非法占有目的用欺騙手段使女車主陷入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的詐騙罪構成要件,涉嫌詐騙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但具體是否構成犯罪,還應當有相關部門調查后方可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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