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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細節︱誰怕律師?
近日,林小青以律師身份作為“惡勢力犯罪集團重要成員”成為兩項指控的被告人牽動著眾多法律人的心弦。
根據起訴書,林小青律師因為被控“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青海合創匯中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簡稱“青海合創公司”)提供法律服務而身陷囹圄。起訴書指控青海合創公司在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間,違法發放貸款,并采取欺騙、恐嚇、威脅、滋擾糾纏、惡意訴訟等手段,實施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騙取被害人財產。2017年7月,林小青律師被青海合創公司聘為法律顧問,為該公司提供法律服務。
青海合創公司被控通過“套路貸”實施多起詐騙和敲詐勒索行為,而林小青律師則被檢察機關認定為詐騙和敲詐的幫助犯。
《起訴書》指控林律師是“惡勢力犯罪集團重要成員”,所以對惡勢力犯罪集團的所有詐騙行為承擔責任。同時,林律師“作為青海合創公司法律顧問,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方式對羅樂實施敲詐勒索”。
根據該案辯護人發布的辯護意見,公訴人認為:林律師的法律顧問的名牌擺放在青海合創公司,強化了該犯罪集團成員內心的犯罪意志,林律師法律顧問的身份為犯罪分子提供了心理支持,即是幫助該犯罪集團的共犯。
如果辯護意見準確地轉述了公訴人的意見,那么有理由認為,公訴機關對惡勢力犯罪以及律師職業的特殊性都缺乏足夠的認識。
單純從入罪的角度,要想認定對黑惡勢力存在客觀上的幫助行為非常容易。外賣小哥的送餐,司機受雇開車,飾品店銷售大金鏈,紋身店紋身,影視劇的暴力鏡頭,甚至領導的合照與墨寶,都在客觀上為黑惡勢力提供了物理上的幫助或者心理上的鼓勵。
如果采取這種做法,那么對幫助行為的認定就幾乎等同于隨心所欲天馬行空了。但刑法理論普遍認為,上述行為屬于日常生活的中立幫助行為,不屬于刑法上的危害行為。對此,2019年4月9日兩高兩部《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也指出:僅因臨時雇傭或被雇傭、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參與少量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一般不應認定為惡勢力成員。
律師的職業行為雖然不同于中立幫助行為,但也享有廣泛的刑事豁免。在刑法理論中,律師的職業行為屬于正當業務這種重要的出罪事由。
醫生對病人進行外科手術,拳擊運動員在比賽中傷害他人,從表面上看完全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但是只要行為人遵循了業務規則,就可以排除行為的犯罪性。
同醫療行為、競技行為一樣,律師的執業只要沒有違背法律和業務規則,就享有刑事豁免。公訴人在辯論階段曾經認為:關于律師執業豁免,《律師法》只規定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不愿泄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這里只涉及委托人“不愿意泄露的情況和信息”,不是指委托人的違法犯罪事實。對于委托人的犯罪行為,并不存在這樣的執業豁免。
這種認識顯然是對律師刑事豁免的過于狹窄理解。對私權利來說,“法無禁止即可為”;對公權力來說,“法無授權即禁止”,這是法治的基本精神。律師業務不是公權,因此,認為律師只能從事法律所允許的業務,這是對法治的誤解。相反,正確的理解是:只要法律沒有禁止,就是律師可以從事的正當業務,就享有當然的刑事豁免。
惡勢力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一種雛形,對黑惡勢力進行打擊非常必要。但是黑惡勢力并不是百分之百的黑,有時也可能存在介于黑白之間的灰色地帶。
根據刑法規定,成立黑社會性質組織必須同時具備組織性、經濟性、破壞性和對抗性四個特征,缺一不可。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性特征。法律的規定是“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追求經濟利益既可以通過走私、販毒、綁架、搶劫等違法犯罪活動,也可以通過開設公司、企業等正常的經濟活動。
既然黑社會性質組織都有可能從事正常的經濟活動,那么作為其雛形的惡勢力就更有可能從事正常的經濟活動。
對于惡勢力開展的正常的經濟活動,工商部門可能會頒發合法的營業執照,稅收部門可能進行正常的收稅,如果律師為這些正常的經濟活動提供法律服務,自然也不宜以犯罪論處。
據辯護意見,公訴人的邏輯是:既然林律師是常年法律顧問,那么就“應該對該公司業務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應該發現該公司犯罪事實”。在這,公訴人首先混淆了故意和過失的界限,認為律師有義務發現公司的犯罪事實但由于疏忽沒有認識,這只能說林律師存在過失,但無論如何也無法推導出故意。更何況,即便按照公訴人的邏輯,如果只是對惡勢力合法的經濟業務提供法律顧問服務,無論從社會一般人立場,還是從普通的律師立場,甚至從刑法專家立場,都很難認識到顧問單位具有黑惡性質,除非開啟上帝視野。
要求律師在為每一個企業提供法律服務都同時探究該企業是否涉黑涉惡,這顯然是對律師職業的過高苛求。試想,連國家機關都無法僅從組織的經濟行為就判斷出其黑惡本質,又如何能夠期待律師做出這種判斷呢?因此,律師只應對其所服務的法律業務負責,而沒有必要為業務以外的行為承擔不應有的責任。只要律師在自己所從事的業務中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就不宜追究刑責。試想,當醫生為帶者大金鏈的紋身患者治病,醫生即便知道患者系黑惡勢力成員,治好后還會搞事,即便患者事后實施了嚴重的犯罪行為,醫生難道就構成幫助嗎?或者,法院曾經為表面合法的套路貸做出過判決,是否也要倒追責任,認為屬于黑惡勢力的幫助犯呢?如果這樣,任何職業的穩定性都會動搖。
因此,不要認為律師懂法就推定其對所服務的機構是否屬于黑惡勢力有清楚的認識。如果這樣,律師的企業顧問服務幾乎要陷入停滯,律師如何僅憑對機構的有限參與就能夠得知企業的真實意圖和發展方向呢?連司法機關對黑惡勢力的判斷都尚需時間去甄別、判斷,涉案不深的律師就更不可能輕易知道。沒有必要把律師等同于事后諸葛亮。只要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律師對黑惡勢力的工作有過多的參與,就不能推定律師能夠認識到所服務的企業屬于黑惡勢力。
一直以來,有一種誤解,認為律師拿人錢財,幫助壞人,而司法機關則一心為公,打擊壞人;兩者是對立的,前者為私,而后者為公——即便打擊壞人有過激之處,也總能在“為公”兩個字上找到辯護。但何為“壞人”?持這種觀點的人往往自有結論,而不深究。
人們很喜歡探究他人的內心動機,但人不是上帝,無法讀心。莎士比亞在《麥克白》中告誡我們:迄今為止,人們還無法從他人的臉上讀出人的內心。因此,我們沒有能力也沒有必要對他人的內心進行判斷。
無罪推定是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因此,不要輕易給人貼上“壞人”的標簽,“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是人類在冤屈和血淚中形成的歷史經驗。
二戰結束后,著名作家蕭乾在采訪遠東國際法庭的審判時,很不理解為什么法庭居然允許律師為那些惡貫滿盈的戰犯進行辯護,直到自己被打成右派,他才恍然大悟。在遠東國際法庭的審判時,每個戰犯都有律師為其辯護,對于法庭的判決,幾乎沒有戰犯提出異議,但在反右時,沒有一個右派能請律師為其辯護,而文革之后的撥亂反正卻證明幾乎所有的右派判決都是錯誤的。
蕭乾的故事我在專欄講過多遍。真理原本就沒有新意,所以這才是它常常被稱為陳詞濫調的原因。
任何一個任何一個法律人都應該清楚地意識到,司法機關與律師同屬法律職業,兩者的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辯護不僅是為保護無辜公民,也是為確保司法的公正,正是因為律師對司法機關的不斷挑錯,才能保證司法判斷的公正性。失去辯護,我們將很難逃脫運動式執法的漩渦,“聶樹斌案”、“呼格吉勒圖案”、“佘祥林案”、“趙作海案”就會不斷涌現。而當執法人員習慣了運動式執法的簡單粗暴,也就很難再培養起對規則的尊重和敬畏。
掃黑除惡當然是必要的,但是它必須在法治的軌道下進行。只有法治才能防止掃黑除惡淪落為新的運動式執法,這也是為什么2019年4月9日,兩高兩部發布了四個規范性文件,“為依法嚴懲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提供更加堅實的法治保障,確保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始終在法治軌道上健康發展?!?/p>
律師制度是法治建設的重要一環,也是確保掃黑除惡不會偏離法治軌道的重要保障。蝴蝶翅膀的震動可以影響整個世界的氣候,每個個案對正義的堅守也能匯成法治中國的宏大敘事。因此,希望林小青律師的案件能夠得到公正的處理,切勿割裂法律職業共同體共有的法治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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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羅翔,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法治中國,不在宏大的敘事,而在細節的雕琢。在“法治的細節”中,讓我們超越結果而明晰法治的脈絡。本專欄由法律法學界專業人士為您特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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