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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媒體:當地這4家企業起訴有關區市國土局違約,都贏了
近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近年來審理的涉行政機關違約案件進行梳理總結。這里介紹的4起企業起訴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有關區市國土資源管理局違約案件,企業都贏了,行政機關都敗訴了。
案例一:青島百慧智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訴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城陽國土資源分局土地掛牌出讓案
基本案情:百慧智業公司主要經營范圍為獸藥生產等。2015年2月,該公司通過掛牌出讓方式競得位于城陽區上馬街道的涉案土地,并與青島市國土局簽訂了《成交確認書》,約定該公司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完相關手續,并簽訂出讓合同,若逾期不簽訂,將取消其競得資格,競買保證金也將不予退還。
政府違約事由:因涉案土地上空有六根高壓線,不符合“凈地”出讓條件,百慧智業公司無法辦理規劃手續進行開發建設,也無法按規定時間簽訂土地出讓合同。2015年9月7日,國土部門取消其競得資格,競買保證金也沒有退還。2016年7月6日,百慧智業公司起訴要求確認掛牌行為無效。
法院裁判結果: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生效判決認為,按照相關規定出讓的土地應當為“凈地”。青島市國土局將不符合出讓條件的土地予以掛牌,導致百慧智業公司無法進行開發建設,判決確認青島市國土局的掛牌行為無效。
案例二:青島聯宇時裝有限公司訴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嶗山國土資源分局履行變更職責案
基本案情:聯宇時裝公司主要經營范圍為制造加工銷售羽絨制品、服裝等。2016年,該公司與青島市國土局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取得嶗山區金家嶺某宗土地不動產權證書,合同簽訂時土地用途為科教用地。后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手續時,得知涉案地塊的規劃早在2010年經市政府批復該宗土地總體控規予以調整為商業用地,與該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的土地用途不一致,無法辦理相關建設規劃手續。
政府違約事由:聯宇時裝公司于2017年1月15日向青島市國土局申請根據規劃變更土地用途為商業用地,并調整該土地出讓金,青島市國土局不予辦理。該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起訴要求被告履行變更土地用途的法定職責。
法院裁判結果:法院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生效判決認為,聯宇時裝公司與青島市國土局簽訂土地轉讓合同時該宗土地的性質已經被調整為商業用地,青島市國土局和嶗山國土分局應當履行土地的變更登記的法定職責,最終判決其共同履行保護該公司合法權益的職責,并依法采取補救措施。
案例三:青島恒生源集團有限公司訴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登記案
基本案情:恒生源集團公司主要經營范圍為房地產開發銷售等。2012年11月,該公司與市國土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該公司依據合同繳納了土地出讓金并向市國土局申請辦理土地權屬證書。市國土局認為該公司沒有事先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拒絕頒發土地權屬證書。
政府不當做法:法律法規并未規定辦理土地權屬登記需要提交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手續,市國土局的做法導致恒生源集團公司無法進行土地開發建設。2015年10月29日,該公司起訴要求市國土局履行辦證職責。
法院裁判結果: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生效判決認為,按照《土地登記辦法》的規定,土地受讓人在付清土地出讓金后,持土地出讓合同和繳納出讓金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就可以辦理土地權屬證書,法律法規未規定必須提交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最終判決市國土局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履行法定職責。
案例四:青島豐泰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訴即墨市國土資源局土地行政收回案
基本案情:豐泰海洋公司主要經營范圍為肥料的研發、生產、加工、銷售等。2012年 5 月,豐泰海洋公司與即墨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取得一宗國有土地的使用權。2015年12月28日,即墨市國土資源局以“因企業自身原因導致土地閑置”為由,決定無償收回涉案國有土地使用權。
政府不當做法: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前,招商引資部門曾承諾保證項目用地區域內工業用蒸汽等配套完善,但該承諾一直未能兌現,導致環評工作受到影響,造成涉案土地閑置。2016年6月16日,豐泰海洋公司起訴要求撤銷涉案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
法院裁判結果: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生效判決認為,根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如是企業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應無償收回;如是不可歸責于企業的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應有償收回。豐泰海洋公司不是因其自身原因而閑置土地,故無償收回是不當的。最終判決撤銷即墨市國土局作出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
(原題為《青島這4家企業起訴國土局違約,企業都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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