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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修改“經期不能堅持勞動可給予公假”條款:省去醫療證明
4月8日前后,一則“青海修改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經期不能堅持勞動可給予公假”消息引發熱議,相關報道稱,記者從青海省有關方面獲悉,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將《青海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因月經過多或痛經確實不能堅持勞動的,給予公假一至二天。”
澎湃新聞注意到,事實上,“經期不能堅持勞動可給予公假”這項辦法在青海早已有之。此前一版《青海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自1991年起施行,其第七條提到,因月經過多或痛經確實不能堅持勞動的,經醫療部門證明,給予公假一至二天。醫療部門出具證明應公正負責。
也就是說,此次青海省政府刪去了“醫療部門證明”部分。
澎湃新聞查詢發現,近期公開的《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提到,本輪修改的背景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關于減政便民、優化服務的重要部署,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精神,省政府對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
除了修改第七條第二款之外,青海省政府還將舊版《青海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第十一條修改為:“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包括自然流產、人工流產),所在單位應按規定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懷孕四個月以內流產的女職工,給予產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懷孕四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流產的,給予產假四十二天;懷孕七個月以上的,給予正常產假九十天。”
這一條也刪去了“醫療部門證明”部分,其在舊版辦法中的表述為: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包括自然流產、人工流產),所在單位應根據醫療部門的證明,按規定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懷孕四個月以內流產的女職工,給予產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懷孕四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流產的,給予產假四十二天;懷孕七個月以上的,給予正常產假九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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