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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執法如何加大懲處力度?以醫藥行業和消費領域為例

2019年全國兩會期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局長張茅在接受人民網強國論壇欄目采訪時,再次就有關反壟斷執法的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他重申,國家發改委、原國家工商總局和商務部各自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實現“三合一”后,將在反壟斷執法中繼續貫徹對中外企業“一視同仁”的原則。同樣,在兩會期間的一次新聞發布會上,張茅局長也在回答《南方都市報》記者提問時也強調:“涉及壟斷的問題……我們要加大懲處力度,線上線下用同一個標準,嚴格監管,嚴厲懲罰。”
那么,這些擲地有聲的承諾如何在2019年落實?
早在2018年12月27日,新組建的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召開首次全國市場監管工作會議時,張茅局長就在會上提到:“要聚焦公用事業、原料藥、建材、日常消費品等民生領域,加大力度查處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這些行業很可能成為2019年反壟斷執法的重點,甚至可能已經被各地反壟斷執法機構發現了一些案源線索,正在調查之中。
正所謂“不熟不做”。本文以下就媒體報道較多、關切民眾切身利益的醫藥行業、大眾消費領域的反壟斷痼疾和現況進行盤點,以為相關行業敲響警鐘。
一、醫藥行業
中藥材囤積居奇、原料藥買斷包銷、協同操縱成藥價格等限制競爭協議,以及地方政府和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搞地方保護等做法,是過去十年里反壟斷執法中常見的案例。
與以往大多數反壟斷執法案件沒有沒收違法所得不同,2018年反壟斷執法機構整合后,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局先后查處的冰醋酸原料藥案、撲爾敏原料藥買斷包銷案,都沒收了違法所得。雖然罰款仍是按違法企業涉案產品上年度銷售額的1%至10%計算,遠沒有遵循立法本意和國際慣例,按“違法企業所屬集團”上年度全年銷售額1%至10%計算。但相比以往沒有沒收違法所得的同類案件,2018年這兩個原料藥案件能夠沒收違法所得,已經算是加大了執法力度。
即便如此,因買斷包銷會從根本上改變上游原料藥市場和下游成藥市場的競爭結構,短期內可以給上市的原料藥廠家帶來股價提振,為違法企業經理人創造抵押股權或轉讓股票高位套現的時機,因此,單純沒收違法所得,仍不能根本遏制原料藥買斷包銷的勢頭。
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和反壟斷局副局長李青曾透露,我國1500種化學原料藥中,有50種原料藥僅一家企業取得審批資格可以生產,有44種原料藥僅兩家企業可以生產,有40種原料藥僅3家可以生產。10%的原料藥只能由個位數的生產企業生產,原料藥生產掌握在極少數的企業手中。
2018年11月的一則媒體報道稱,很多急救藥2018年的價格水平已經是2013年的10倍以上,一些原料藥價格更是猛漲。同時,一些地方的常用藥供給也出現短缺。(見下表)


相比已經查處的10例原料藥買斷包銷案件,對更多藥品價格上漲過高過快、甚至出現斷供的情況還沒有展開相應的反壟斷執法調查,這樣的局面亟需在2019年取得突破。
另外,也需要注意的是,個別省份的監管部門存在對實施原材料買斷包銷、哄抬原料藥價格行為的廠家心慈手軟的現象。
山東媒體2017年2月披露,山東省物價局2012年1月發布的一份會議記錄顯示,該局召集包括山東濰坊順通醫藥有限公司和山東華新醫藥貿易有限公司在內的多家醫藥公司召開會議,“要求有關企業解除與順通、華新兩公司簽訂的違反《反壟斷法》規定的藥品(包括鹽酸異丙嗪、鹽酸倍他司汀、維生素K1、地巴唑等)包銷協議或原料藥買賣協議或刪除協議中違反《反壟斷法》規定的條款”。
但是,時至今日,山東省物價局從未依據《反壟斷法》公開查處過一個壟斷協議案件,更未追究 順通、華新兩公司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結果,2011年因操縱鹽酸異丙嗪價格而被查處的順通公司,在更名為“濰坊隆舜和醫藥有限公司”后,因伙同兩家醫藥公司操縱異煙肼原料藥價格,而在2017年再度遭到國家發改委反壟斷局處罰。
類似的情形是,自2016年7月立案后,江蘇市場監督管理局在2019年2月20日對本省大型原料藥制造企業精華制藥集團涉嫌買斷包銷原料藥行為做出了中止調查的決定,也沒有做出任何處罰。
這樣的執法實踐與以往所有原料藥買斷包銷案的處罰大相徑庭,難免讓外界擔心有地方保護之嫌。
由此可見,醫藥行業長期存在壟斷行為泛濫的情況,很大程度上與地方反壟斷執法機構執法不積極、效率低、選擇性執法、變相保護本地違法企業直接相關。但這樣的作風,最終危害的卻是全國廣大病患的健康和國家醫保體系的權威。能否從嚴執法、統一執法尺度、杜絕選擇性執法,是2019年醫藥行業反壟斷執法的最大難點。
二、大眾消費領域
大眾消費關系百姓日常生活,也是一國經濟發展的晴雨表,更是各國反壟斷執法常年關注的重點領域。
《反壟斷法》頒布前夕,國家發改委曾依據《價格法》調查過震驚全國的 “世界拉面協會中國分會”及相關企業操縱市場價格案。《反壟斷法》生效十年來,黃鉑金首飾價格操縱,保險費率、保險中介代理費與房地產中介手續費串謀,各地嬰幼兒乳粉、外資品牌眼鏡片、外資合資品牌汽車、高端白酒、家用電器等行業的限制最低轉售價格行為,都曾成為原發改委系統反壟斷執法查處的對象。但是,由于這些案件大都局限在一省,普遍罰款力度弱,且全沒有沒收違法所得,因此同類違法行為很可能因為違法成本過低而死灰復燃。
尤其在2018年反壟斷執法機構整合之際,衛生紙、乳制品、啤酒、方便面、榨菜、調味品、飲料等國內多個日常消費品行業均出現頻繁的集體漲價行為。這輪日銷產品集體漲價雖與2016年到2017年上游造紙、玻璃瓶等包裝材料漲價有一定關聯,但有更明顯的行業協同特征。
例如,2018年臺灣兩大食品企業康師傅與統一不僅在方便面市場協同漲價,還幾乎同步對各自的飲料產品按每瓶0.5元的相同幅度提價。但是,康師傅2019年3月25日公布的年報顯示,康師傅將其方便面凈利潤同比上升14.63%歸因于“優化產品組合、產品升級以及前期調價,加上部分原材料價格下降”,而飲料收入令其股東應占溢利同比上升28.82%。類似的是,統一同期凈利潤也同比增長17.2%。可見康師傅2018年提高方便面和飲品價格并非因為原材料價格上漲,而是與統一協同逐利所致。
從而,能否在查處臺商涉嫌違反《反壟斷法》協同漲價行為方面實現“零的突破”,是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一大考驗。
同樣令人拭目以待的是,我國反壟斷執法者是否敢于對國企違反《反壟斷法》行為從嚴處罰。例如,曾于2013年初因長期限制經銷商的最低轉售價格而遭查處的五糧液,在2018年提出“控盤分利”策略,加強了對經銷商的控制。2019年1月,《北京商報》披露,五糧液因經銷商“變相做低價格”而處罰了東北、華北、西南等地區的27家終端經銷商。同樣,山西汾酒和四川瀘州老窖的國窖1573也均被媒體曝光涉嫌限制經銷商最低轉售價格。這些地方國企作為地方政府的“現金牛”,是否也會因為違反《反壟斷法》而“一視同仁”地遭到查處,仍是個問號。
地方保護,始終是反壟斷執法的大敵。例如,2014年席卷全國的汽車業反壟斷執法,最終查處的都是外資、合資品牌,對每個涉案品牌的查處都局限在一省范圍,且均為江蘇查處奔馳、廣東查處東風日產、湖北查處奧迪之類的異地調查。一些汽車制造業大省始終沒有對對本地汽車企業限制最低轉售價格行為展開調查,更沒有查處過自主品牌汽車分銷中的同類違法行為。這樣的選擇性執法必然導致對汽車主機廠限制最低轉售價格行為、經銷商串謀定價的縱容,最終扭曲汽車行業的價格信號和供需關系,導致我國汽車行業長期庫存高企,2019年汽車消費出現負增長,矛盾更為尖銳。
類似的情形是,在家電行業,在和小米的10億賭局中勝出的廣東格力集團,曾在2016年東莞市橫瀝國昌電器商起訴格力子公司案中被曝光長期從事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第十四條的限制最低轉售價格行為。但是,廣東省物價局始終沒有查處過格力。山東海爾的同樣行為,山東省物價局也從未查處,且直到2016年,作為全國省級反壟斷執法“明星”的上海市物價局查處了海爾在上海的三家子公司后,海爾的行為才廣為人知。同樣,江蘇省物價局2017年查處了VIVO經銷商江蘇百勝電子有限公司在江蘇省內限制最低轉售價格的行為,但該經銷商在山東、安徽、浙江代理的同類業務卻至今沒有遭到反壟斷調查。
車險業同樣可能出現違反《反壟斷法》行為死灰復燃的現象。例如,2018年7月,《新金融觀察報》的一則報道稱:“人保財險、太保產險以及國壽財險等幾家車險頭部公司正醞釀一項提議——建議車險行業設定統一的商業車險手續費上限,舊車20%、新車25%,允許中小公司最多上浮5%。”但同年10月,《上海證券報》發表的對車險市場的調查發現,兩個月前才落地的商業車險手續費上限統一的“盟約”已告瓦解。可見2012年到2014年湖南、浙江、江蘇反壟斷執法機構先后查處的車險業壟斷協議已經“重現江湖”,只不過局部地區沒能落實到位罷了。
不容忽視的還有行業主管部門組織行業龍頭企業實施壟斷協議的問題。
2015年,國家發改委曾曝光云南通信管理局操縱三大電信運營商限制資費競爭案。在攜號轉網業務歷經13年終于有望在全國推廣之際,電信運營商是否會再次在行業主管部門干預下限制價格競爭,是廣大用戶關注的焦點。
此外,2012年廣電總局電影局因曾因涉嫌限制電影票價折扣競爭,而被國家發改委介入調查。但是2018年初,電影票價補貼競爭已然“退出江湖”,低于19.9元價格的票價無論線下還是線上都已買不到了。相反,來自專業機構的數據顯示,2019年春節檔電影市場的平均票價為44.8元,同比大幅增長12.8%,導致觀影人次同比下滑10.5%,較2018春節檔減少1500萬人次;場均45人,同比下滑27.4%;上座率同比下滑25.1%。而這背后,除了票價折扣被限制外,還與阿里巴巴、騰訊投資布局的影業公司、院線公司共同投資了8部賀歲片中的7部,嚴重限制了影片發行商之間開展票價競爭的動力。
比如,熱門科幻大片《流浪地球》出品方中影數字電影發展有限公司在2019年2月22日公布的密鑰延長通知中更公開了對放映單位最低票價的限制要求,這種行為與出版業限制圖書轉售價格一樣,涉嫌違反《反壟斷法》。也不排除一些城市電影院利用春節檔返鄉探親人群多的時機,串謀抬高票價。
這些電影行業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是否有濫用限制權力限制競爭之嫌,只能靠陽光、透明、一視同仁的反壟斷執法才能揭秘。
三、展望
在2019年全國兩會結束后向公眾全文發布的《政府工作報告》雖然沒有關于反壟斷執法和選擇性執法問題的表述,但是在兩會期間,李克強總理曾公開強調“對監管者也要強監管、立規矩,決不允許搞選擇性執法”。未來,實現機構整合的反壟斷執法機構能夠形成合力,敢于在其劃定的前述執法重點領域亮劍,無疑是廣大消費者期待的。
但毫無疑問的是,無論是國家一系列對行業企業和勞動者的減稅措施,還是帶動各行業轉型創新的政策,最終都有賴于《反壟斷法》所捍衛的有效競爭。如果競爭被違法行為扭曲了,那么壟斷行為就會吞噬掉減稅給下游企業、廣大消費者創造的紅利,相關企業還會因為滿足于壟斷行為帶來的壟斷利潤而失去銳意進取的創新精神,并最終招致市場的報復。
究竟是大張旗鼓地加大反壟斷執法力度,還是滿足于壟斷行為對相關企業、行業帶來的短期紅利,對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視而不見,是考驗執法者智慧與勇氣的是試金石,更是檢驗執法者和地方政府的立場是重商還是親民的顯影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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