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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日報:讓“非涉訴”的精神病鑒定與治療更嚴謹些
這兩天,“流浪大師”沈巍的“熱度”似乎有所減退。隨著“流量價值”的過度開發,圍繞在他身邊的粉絲可能會逐漸減少。而同時,這個熱點新聞中蘊含的一些法律問題,卻值得我們進行一些“冷思考”。比如3月26日“重慶晨報上游新聞”報道,沈巍堅稱自己精神正常,卻被兩度送進了精神病院。那么,這就提出了一個問題,對一個人進行精神病鑒定和治療,到底該由誰說了算?
這里想把精神病的鑒定和治療分為兩類:涉訴的和非涉訴的。關于涉訴的,我國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有明確嚴格的規定。早在1989年,《關于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定》就已實施,刑事訴訟法也對此進行了規定。2018年2月,最高檢專門印發了《人民檢察院強制醫療決定程序監督工作規定》。
“人是要有一點精神的”,一旦這點精神出了嚴重問題,對一個人的正常生活、社會評價乃至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都要產生極大的影響。比如,目前印有“流浪大師”肖像的文化衫已經在淘寶上售賣,沈巍若想維權,他到底有沒有必要的民事行為能力,很可能就成了一個疑問。
就實際情況來看,非涉訴的精神病鑒定與治療程序,無論在制度設置還是實際執行方面,與涉訴的相比,都還存在一些不盡嚴密細致之處。這也可以理解,精神病程度千差萬別,一刀切很困難。但不可否認,這也給“沈巍們”留下了一定的隱患。
那么,如果一位成年公民能夠清晰表達,他又不同意對自己進行精神病鑒定和治療,這時候,誰有權利向醫院提出鑒定和治療申請?醫院能否對其進行鑒定與治療?據沈巍自己介紹,第一次是家人說他有精神病,把他“送進去關了3個月”,第二次是街道。對于當時的鑒定結論,沈巍至今認為是“一面之詞”,“我撿垃圾不是生活所迫,只是一種生活理念。”這就有點兒尷尬了。
健全非涉訴的精神病鑒定與治療制度,首先應當確立一個原則——無病推定,也就是說,一個人在被鑒定為精神病人之前,如果他有準確表達的能力,他人不能隨意剝奪其意志自由;同時,由于精神病人可能會做出一些危害他人和自身安全的事,我們既要保障真正的精神病人得到及時治療,又要防范“假精神病”和“被精神病”情況的出現。筆者認為,可以參考我國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制度設置:在一個人確有治療需要或存在現實危險時,可以由其近親屬、居委會等向有關機關申請對其進行鑒定和治療,有關機關應在盡量短的時間內,作出決定。這樣一來,既保證了辦事效率,又多了一道關口。同時,當事人對于鑒定結論不服的,也應設立一道復議程序,以確保精神病鑒定與治療的準確與有效。
(原題為《讓“非涉訴”的精神病鑒定與治療更嚴謹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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