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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聊城假藥案終止偵查:依法呵護“醫者仁心”
山東省聊城警方3月24日公布“聊城假藥案”調查結果:依法對陳宗祥、王清偉作出終止偵查的決定。
兩名案件當事人,一個是想幫患者保命的當地“降癌圣手”,一個是應患者親屬之請幫助買藥的好心人,現在都幸免于刑事追究。這一結果是當地有關部門對公眾樸素正義觀的尊重,更是對案件中“情”與“法”分寸的準確拿捏,鼓勵了醫生群體治病救人的價值取向。
“聊城假藥案”始于一起醫患糾紛。2018年4月,患者王某禹因患小細胞肺癌,經熟人介紹,求治于聊城市腫瘤醫院主任醫師陳宗祥。在王某禹舊疾膀胱癌復發后,陳向王某禹之女王某青推薦未經批準的仿制藥“卡博替尼”保命,并讓其自行購買。經陳宗祥介紹,王某青認識了購買過此藥的病人家屬王清偉。應王某青之弟王某光請求,王清偉先將一瓶“卡博替尼”轉賣給王某光,后又為其購買了一瓶。但王某青懷疑陳的動機,對其偷偷錄音。王某禹去世,王某青指責陳的處方“藥不對癥”,并通過媒體輿論施壓。
在一些媒體的公開報道中,陳宗祥被敘述為以主任醫師身份公然讓患者服用“假藥”,有關部門被指“不作為”。聊城有關部門作出回應,一是認定“卡博替尼”是假藥,二是對陳宗祥醫師作出行政處分。此前認定陳宗祥、王清偉違法行為顯著輕微而不予立案的警方,也對二人展開偵查。但社會上很快將陳宗祥、王清偉的遭遇與影片《我不是藥神》聯系起來,認為王某青的做法是“恩將仇報”,王某青卻成了“藥神”的指控者。
媒體稱警方終止案件偵查是“反轉”,這種說法有一定道理,但也不完全準確。認為陳宗祥、王清偉不構成犯罪,不是對其中的是非一筆勾銷。根據《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相應行政處罰。王某青的主張也有一定合理性:與《我不是藥神》里的藥物“格列衛”確能救人一命不同,山東齊魯醫院、中國醫學科學院專家認為“卡博替尼”不能用于治療小細胞肺癌和膀胱癌。真相究竟如何,恐怕也還要權威機構進一步驗證。
警方決定終止案件偵查是對上一波“回應輿論”的糾偏,是實事求是、有充分依據的:一是陳宗祥不存在牟利行為,王清偉是應王某青本人之請轉讓和購藥且獲利極微;二是媒體報道王某青本人是“牙醫”,對于使用、購買印度仿制藥是否合法及其可能利弊多少是知情的,事后追究確有倒打一耙之嫌。
在現實語境下,醫患處于利益博弈中,患者有自己的合法權利。但依法保護醫生群體的執業積極性,是留住“醫者仁心”,其實也是對患者利益的保護。對當地警方實事求是、人性化的處理,理應給點掌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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