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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醫生高鐵救人,背后仍有一波“甩鍋多米諾”
女醫生在火車上救助病人,卻被鐵路方面要求出示行醫資格證并拍下身份證,鐵路方面已經做出了道歉,廣西衛健委出來撐腰點贊。但是,背后更深層次的問題——法律責任的匹配問題才剛剛浮出水面——鐵路作為承運人有“盡力救助”發病乘客的法定義務,一不留神就可能被法院判決敗訴,所以才會這么吃相難看地忙于“甩鍋”。
“頭條健康”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檢索到了多起乘客在列車上突發疾病后、鐵路工作人員參與救助,卻被告上法庭的案例,其中不少都是鐵路方面敗訴。
比如,2017年,王某從棗莊站乘上開往南京的列車,不久突然發病,列車廣播向醫務人員求助,在到達徐州站后,王某被移交車站,站方也叫了120,但王某不幸去世。結果,家屬就來打官司。法院認定:鐵路“未能證明本次列車上備有藥箱,也未能證明列車紅十字救護員攜帶藥箱到達現場”,所以承擔事故30%的責任。類似案例發生了多起之后,鐵路自然變成一個“風險厭惡者”。
其實,《合同法》第301條規定的是:“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這本來是要強化承運人的安全責任,防止他們對發病旅客不聞不問,耽誤治療。但是,“盡力救助”不是無限制的,乘客上的是火車,不是救護車,不可能指望火車像救護車那樣提供醫療救助服務,司法機關在判決時應該厘清責任。
而且《合同法》在這里是“舉證責任倒置”的,鐵路需要“自證清白”才能撇清關系,需要自證已經“盡力救助”才不用對乘客的死亡承擔責任,結果反而倒逼著鐵路方面把精力放到了撇清關系上:乘客發病后,鐵路對響應廣播救人的醫生反復核實身份信息,要求簽下字據,甚至有的還是全程錄像,以備以后作為“呈堂證供”。
這就形成了法律責任的“多米諾骨牌效應”,人人求自保,卻人人得不到安全。雖然,法律對于醫生的緊急救助行為,是明確免責的,比如,《民法總則》第184條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醫生好端端地無償救人,反而被要求“簽字畫押”,當然心有余悸。
這個就像前幾年的“扶老太恐慌”,如果法律責任錯配了,就怪事特別多,鬧得人人都傾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讓鐵路向醫生甩鍋,司法責任的關口也要守住:對于乘客在火車上發病的,只要鐵路部門盡到合理的救助責任,就不應該苛責;否則就可能啟動一波“甩鍋多米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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