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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小伙就診未報警被定逃逸,法院判警方違法但未撤銷處罰
小伙凌晨以每小時57公里的車速開車發生肇事,在沒有報警的情況下便去了醫院就診,交警部門認定小伙超速且逃逸。小伙將交警部門起訴到法院,但法院未支持撤銷交警對小伙的處罰決定。
肇事后著急就診未報警
被認定逃逸
2017年12月15日凌晨1時許,小郭駕駛私家轎車在大連灣大橋下路段與一輛突然轉彎的小型貨車相撞,小郭感覺自己的胸部特別痛,下車后看到與他相撞的事故車駕駛員正在撥打電話報警,便將車子停在現場接受調查,自己步行到附近的醫院急診治療。
2018年3月8日,事故認定書下來后小郭發現,交警認定他超速且逃逸,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與他相撞的車因轉彎時未讓直行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原來,交警委托鑒定部門鑒定,事發時,小郭的車速度為每小時57公里,當天是小雪天氣,按規定應當限速為每小時30公里。所以小郭屬于超速行駛。小郭在發生交通事故后雖然將事故車輛滯留在現場,但未撥打報警電話就離開現場,屬于逃逸。
訴至法院要求撤銷“逃逸和超速”
小郭感覺很委屈,說自己超速勉強還能接受,但說自己逃逸卻有些冤,畢竟車在現場接受處理,跑了和尚跑不了廟呀。小郭不服交警的認定,委托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將交警隊起訴到沙河口區人民法院,要求撤銷對他“逃逸和超速”的認定。
一審開庭時,小郭向法庭出示了事發當天到醫院急診的錄像,證明自己受傷后到醫院急診的事實;同時還出具了事發時的照片,證明事發地在大連灣橋下,路面無積雪和冰。但交警隊出具的另一輛車車主的筆錄顯示,小郭離開現場后,他才撥打了“110”報警電話,也就是說,小郭離開現場時并未看到事故車輛司機撥打“110”報警。小郭離開現場時未留聯系方式,也未告訴對方去向,加之其急診后能夠打電話報警,但未撥打報警電話,屬于“逃逸”。
法院判決交警處罰決定違法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交警隊在處理此次事故中,對小郭行政處罰告知在先,交通“逃逸”受理在后,在小郭提出陳述和申辯后,未經復核,未將復核結論記錄在卷宗中,存在輕微違法之處,判決交警對小郭的處罰決定違法。
一審判決后,小郭不服,以法院判決交警的行政行為違法,但未撤銷對自己的處罰為由,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撤銷交警對自己的處罰決定。近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金海律師表示,小郭沒有“逃逸”的主觀故意,他的遭遇主要是缺乏經驗造成的。發生交通事故后,在自己能夠報警的情況下,都要主動報警,這是事故發生后司機應當主動履行的義務。
(原標題:《小伙肇事后著急就診未報警被認定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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