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噴油漆、潑柴油、暴力討債,陜西8人被認定為惡勢力團伙領刑
自稱合作的生意賠了錢,男子指使下屬分別向幾方合作商“討債”。“討債”方式從拉橫幅、上門騷擾到潑油漆、潑柴油,愈演愈烈,最終被認定為惡勢力團伙,皆為自己的任性行為付出了代價。
8人被西安市長安區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又3個月至2年又10個月不等。
8人團伙多次滋事終獲刑罰
昨天,參與偵辦這起案件的民警、檢察官及法官向記者講述了案件的來龍去脈,并希望借此向市民科普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團伙的不同認定標準。
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刑警大隊民警岳建堂介紹,該案被告人呼某甲在銅川市成立一煤炭公司,其余7名被告人為該公司員工。2016年6月30日中午,經與呼某甲事先預謀,被告人呼某乙、白某璐、楊某、臺某軍、李某攀、張某(另有一人彭某林為“軍師”,負責出謀策劃未到現場),駕車至位于長安區飛天路的某新能源公司職工餐廳,由呼某甲駕車接應,楊某放風,李某攀拍照、錄像,白某璐、臺某軍、張某動手向該餐廳地面潑灑柴油。期間,臺某軍與前來制止的餐館員工張某利發生爭吵,并將部分柴油潑到了張某利的身上。

案件發生后,公安機關隨后將8人一舉抓獲,并在呼某甲租住處搜查到8枚偽造印章。警方查明,該8人自2016年4月起,已多次采用類似手段向上述公司發難,曾向該公司玻璃大門、所有車輛及公司法人所有的車輛上噴漆、地面上潑灑柴油,給該公司法人發送威脅短信,還涉嫌采用上門騷擾、堵門的方式向其他兩人敲詐巨額錢款。幾名被告人曾在一受害人家門口打地鋪住了整整一周。西安市長安區檢察院隨后以該8人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偽造國家機關印章、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將其起訴到長安區法院。
法院因證據不足未認可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的敲詐勒索罪,最終于2018年10月23日,以呼某甲犯尋釁滋事罪、偽造國家機關印章、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數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又3個月,其余6人(1人中途取保候審)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又4個月至2年又10個月不等。
惡勢力團伙咋認定 看這些情形
昨天,此案公訴人、長安區檢察院檢察員李紅向記者介紹了呼某甲幾次三番向某新能源公司發難的原因。據了解,呼某甲自稱他的公司前期與新能源公司有合作,自己曾墊資數百萬元人民幣,故而需向該公司討債500萬元。但上述說法,其并未拿出任何證據加以佐證。
該案主審法官、長安法院法官郝海榮介紹了此案的辦案特色,并重點對該案為什么被認定為“惡勢力團伙”案,作了詳細說明。

據介紹,具有下列情形的組織,即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惡勢力一般為3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違法犯罪活動主要為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同時還可能伴隨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制造毒品、搶劫、搶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眾“打砸搶”等。
該案中,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呼某甲組織呼某乙等人實施的5宗尋釁滋事的犯罪事實成立,其有組織的滋擾、糾纏、哄鬧擾亂了某新能源公司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每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時人員相對固定,主要糾集者為呼某甲,且每次從事違法犯罪時均為3人以上,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確已形成惡勢力。
另據介紹,惡勢力犯罪集團是指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惡勢力犯罪組織,其特征表現為:有3名以上的組織成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較為固定,組織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實施3次以上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或者其他犯罪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則應同時具備《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中規定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四個特征。
(原標題: 拉橫幅潑油漆 8人組團“討債”被認定為惡勢力團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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