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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意破壞共享單車的法律責任研究
3月15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閉幕后,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回答了中外記者提問。李克強總理在回答澎湃新聞記者提問時表示,對互聯網+、共享經濟的管理要包容審慎,發展的過程中出現問題加以糾正,引導共享經濟健康發展。
共享單車,近年來在中國發展迅速。共享單車在方便民眾出行,綠色環保和解決“最后一公里”的同時,也衍生了諸多法律和社會問題,特別是共享單車遭到蓄意破壞的現象頻頻發生,破壞的方式和手段多樣,破壞程度參差不齊,對其良性運作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根據行為方式和目的的不同,蓄意破壞共享單車的行為大致可以分為毀損行為、私自占有、貼二維碼詐騙這三種。
蓄意破壞行為法律責任的法理分析
第一類破壞行為,即對共享單車的毀損行為,是指不以占有為目的,單純的破壞行為。首先,因為其所有權始終屬于單車企業,其與使用者之間屬于單車租賃合同關系,使用者享有租賃使用之權利,并有支付租金以及在租用期間保證單車品質不變和質量完好之義務。雖然單車的供需雙方是通過手機平臺建立聯系,但背后的民事法律關系并未因此而改變,仍然受《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調整。使用者的毀損行為如將單車丟入河中、掛在樹上、拆卸零件等,均構成違約,使用者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其次,根據中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對于故意損壞單車的行為人,可以對其處以拘留以及罰款的處罰。因此,如果用戶在租用共享單車前后作出故意毀壞的行為,包括車座被撬、鏈條被卸、車胎被扎等涉嫌故意毀壞財物,可能受到行政處罰。
第三,根據中國《刑法》關于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規定,如果行為人損壞的共享單車價值數額較大,行為人就涉嫌此罪。同時,因共享單車屬于公司財物,如果盜走車輛,并且拆掉車輛的定位系統以及鎖具,就涉嫌盜竊犯罪。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把車輛的零部件拆下來賣掉,數額累計達到一定程度時,也可能構成盜竊罪。此外,任意損毀共享單車的行為既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也可能同時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屬于刑法中的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處罰。
2019年2月11日下午,南寧市民羅先生在掏出手機想掃描一輛哈啰共享單車的二維碼時發現坐墊被人用利器割開了一個大口子。單車公司經排查發現,來人選擇在晚上作案,先用利器割劃坐墊后,用手撕開外皮,再破壞坐墊里的海綿。哈啰共享單車企業負責人向媒體表示,他們在南寧投放的哈啰共享單車中,近日就有300多輛車子的坐墊遭受破壞,損失達2萬余元,已向警方報案。
上述案例就屬于這一類破壞情況,行為人惡意將單車坐墊破壞,嚴重影響用戶使用,損害單車公司的利益,涉嫌故意毀壞財物,極有可能受到行政處罰,而且如若被認定毀壞的價值數額較大,還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會被定罪量刑。
第二類破壞行為,即私自占有共享單車,由于其表現形式多樣,在對相關的具體行為進行法律責任判定時不能一概而論。如果行為發生于租賃期間,共享單車的使用者作為承租人僅在租賃的期限內擁有使用權,如果承租人于租賃關系存續期間非法將租賃物占為己有,顯然違反民事法律,共享單車公司可以提出違約賠償。一旦行為人將使用完畢的共享單車通過上鎖或者搬回家中等方式占為己有,就實現了將自己暫時占有的他人財物轉變為自己所有,因而其行為屬于侵占行為,一旦行為人的涉案金額“數額較大”,就可能構成侵占罪。
如果行為發生于非租賃期間,可分為共享單車的定位系統被破壞以及定位系統未被破壞兩類情形。若共享單車的定位系統被破壞,使得其所有者失去了對單車的控制或控制的可能性,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此類行為在對其主觀要件的考量上基本可以符合盜竊罪的要求,只需同時達到入罪金額的要求,便可構成盜竊罪。
據媒體報道,四川成都呂某騎三輪車經過某路口時,發現路邊綠化帶內停放有一輛上了鎖的共享單車。隨后,呂某將單車搬上自己的三輪車運回了家。為了方便使用,呂某用工具強行將單車的GPS定位鎖損壞,還將銀色的漆噴在自行車的車身和坐凳上掩人耳目。根據單車上的GPS定位,摩拜單車團隊工作人員找到了這輛單車。后警方介入調查。數日后呂某因涉嫌盜竊罪被檢察機關起訴。最后,呂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3個月,處罰金1000元。
而若是定位系統未被破壞,通常表現為對共享單車增加私鎖、改裝外觀或藏匿,是實現了對他人對單車的支配、占有和使用權益的排除,以進一步實現長期排他性占有,但共享單車運營商仍可以恢復占有狀態,社會危害性較輕,尚不足以達到入刑的程度,加以拘留或罰款等行政處罰更為合適。
據報道,山東濟南李某將共享單車放于自己轎車的后備廂內帶回家中。民警受理案件后,根據摩拜單車公司提供的被破壞單車GPS軌跡,調取了大量的視頻監控查看分析,最終確定李某有作案嫌疑。李某得知該消息后迫于壓力,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對自己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并且在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后,主動賠償了摩拜單車公司損失1000元。李某涉嫌尋釁滋事,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
除此之外,私占行為是否可能涉及到故意損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尋釁滋事罪等其他罪名仍有待討論。
第三類破壞行為,即在車身上自行設置二維碼覆蓋原來的二維碼,致使用戶掃描錯誤的二維碼從而進行詐騙,是可能構成詐騙罪的,還可能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但是,情節較輕者,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 條規定進行處罰,處以拘留,可以并處罰金。
責任追究機制與問題
在現實生活中民眾很少會選擇在發現單車遭受破壞后就直接報警的方式,而更多的是會選擇在共享單車服務平臺上進行舉報。以摩拜公司為例,用戶在其最新版官方應用軟件首頁的右下角很容易看得到有“車輛故障”、“違規舉報”以及“其他問題”三個選項的客戶服務窗口,另外,用戶還可以進入個人信息頁面下方的“客服中心”,該頁面中有“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的舉報電話和舉報郵箱可供選擇,或者也可以與在線客服進行溝通,即用戶直接向共享單車運營商舉報無疑是當下的第一選擇。但在摩拜公司接收到用戶的舉報之后后續又會有怎樣的處理,會以怎樣的方式來進行應對,這屬于公司內部信息問題難以獲知。
根據已發布裁判文書的以摩拜公司為一方訴訟當事人的案件類型數據顯示(圖1),摩拜公司至今還沒有因為單車遭到其他蓄意破壞的情形而提起過訴訟,即便用戶的舉報信息中遭受破壞的車輛信息和受損程度都很詳細,除部分停在具體私人場所的單車可以根據GPS信息定位到以及貼于車身的二維碼中有涉及行為人個人信息的內容以外,共享單車運營商對于其他類型的破壞惡果也只能是自吞苦水,積極地維修甚至召回,追責的可能很渺茫。因此摩拜公司從未有過關于這類行為的民事訴訟案件也是不足為奇的,即使能找得到破壞者,進行取證等一系列活動所必需的時間、人力等成本遠高過單車的維修成本,在這種條件下訴訟這一毫無經濟性可言的糾紛解決機制幾乎不具有選擇的價值。

目前,共享單車成為很多人日常出行所需的必要交通工具之一,其發展仍處于上升階段,能夠盡可能地處理好單車遭到破壞的問題對于用戶和共享單車運營商來說都是一個實際和迫切的事情。如何能夠準確定位到實施破壞行為的主體,盡可能地降低責任追究過程中的時間成本和人力成本等問題仍需要持續的研究和探索。相較之下,有效控制上述蓄意破壞的狀況亦是當務之急。
從政府角度而言,一方面,應當盡快出臺共享單車管理的法律規范。當下對于共享單車蓄意破壞行為的懲治仍處于立案難、定性難、處罰難的階段,有關部門應當結合相關的一般規定與已有的判例出臺具體明確的方針政策,為這類破壞行為的管理提供法規上的依據,同時可以對守法者的權利行使提供保障,也能對潛在的破壞者起到警示和威懾作用,從而提高公民的相關素質,規范用戶的用車行為。
另一方面,應多方面為行業發展提供支持。無論是對企業技術的研發和創新障礙,還是對因共享單車停放而出現的道路資源的分配難題,又抑或是公司理念宣傳上的欠缺,政府作為管理與服務者,都應該盡可能地提供支持,運用行政手段懲治對單車的蓄意破壞者,積極地為共享單車行業的發展提供稅收優惠等政策支持,為公眾提供正確的政策導向,給予這一行業更加充足的發展空間,幫助這一行業更為順暢地前行。
從企業角度而言,應該鼓勵技術創新,優化單車設計。如若單車本身的設計就能不給有意破壞者留有余地,本著“防止所有意外情況”的宗旨,優化單車的每一個細節,破壞行為必定會減少甚至不再出現。
以摩拜單車為例,在很多個案中,其內置的定位系統成為了破壞者責任得以被追究的關鍵,為法律發揮社會治理作用提供了必要條件,摩拜的輪胎也采用了“橫向鏤空加強筋”設計,具有緩沖好,不怕扎、免充氣及可回收再利用等眾多優點,有效地避免了單車輪胎被扎的現象。
同時,必須完善用戶服務協議。目前摩拜公司與用戶之間簽訂的《摩拜單車服務協議》這一格式條款中關于破壞行為的責任的內容為:“您在租賃單車期間應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車輛,因用戶未盡合理使用和/或妥善保管義務導致車輛遺失或毀壞的,您應按使用車輛的實際價值附加車輛停運損失(以我們生產或采購該車輛時的價格為基礎),或對車輛維修所需支付的費用附加車輛停運損失,對我們進行賠償?!北M管這一條款對于“不合理使用和未能盡到妥善保管義務的情形”的說明已經盡可能的細化,但用戶在閱讀該格式條款時也并沒有能夠得知單車生產或采購時的實際價值和在不同毀壞情況下維修費用的大致范圍,而且具體的損失賠償機制也未能向用戶說明。且不論有多少人會認真地研究這一用戶服務協議中的具體內容,即便是認真閱讀過,面對僅僅是籠統的表達,也很難提起對這一說明的重視。這樣簡單的表達并不會對用戶產生較強的警示作用,很可能會使其成為僵尸條款。
從社會角度而言,應該建立用戶征信評估體系,加大對故障和違規舉報的獎勵力度,完善舉報反饋機制。在使用共享單車之前用戶需要進行實名認證,即便是通過第三方平臺注冊可以進行快速認證也需要獲取用戶已經在其他第三方平臺中填寫的實名信息,通過授權間接完成實名認證。若能在此基礎上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個人信用評估體系,通過大數據等方式,對用戶在使用過程中的行為如是否及時關鎖、是否將單車停在指定的運營管理范圍內、是否積極地舉報故障等行為進行分析和評估,同時配套以具體的獎懲制度,就能夠在很大程度上起到規范用戶行為,切實發揮公眾監督的作用。
最后最重要的是公民。一方面,應正確自律地使用單車,規范自己的用車行為,綠色、文明用車。另一方面,應積極監督和反映單車受損情況。雖然共享單車運營商提供了很多便捷的渠道使用戶能夠及時有效地反映單車的故障以及違規狀況。
共享單車在短時間內的蓬勃發展帶有著鮮明的時代烙印,當共享經濟已經慢慢成為大家的共識,社會也需要有相應的管理機制與之相配合才能有長遠發展的可能。在共享單車從無到有,從雛形到逐漸壯大的過程中,押金、道路資源、違法行為懲治、法律不完善等一些難題都需要解決的對策。無論是面對哪一個問題,都需要行業自身與政府、公眾的協作。
(作者胡潔人系同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靳恩惠系同濟大學法學院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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