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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少女被輪奸案”處罰太輕?永州中院:已注意相關呼聲

湖南永州道縣4名男子輪奸一名未成年少女,一審被判七至十年徒刑不等。3月16日,道縣縣委政法委微信公眾號“平安道州”發布了關于這一案件的一審判決報道——《重判!道縣四男子輪奸酒吧未成年少女》。
然而,該消息一經發布便引發網友熱議,部分網友質疑法院對4名被告人的處罰太輕。3月18日,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微信公眾號回應:“我院已注意到了媒體報道及網友呼聲。目前,四被告人均已向本院提出上訴。該案一旦進入二審程序,我院將嚴格依法公正審理?!?/p>
據“平安道州”此前發布的消息,上述輪奸未成年少女案4名被告人蔣某萱、陳某林、楊某云、唐某平系戰友關系。唐某平在道縣某酒吧上班。案發前唐某平認識未成年的熊某并加了微信。2018年7月30日晚上9時許,4名被告人與被害人熊某在被告人唐某平工作的酒吧喝酒。23時,趁被害人熊某醉酒意識不清醒狀態,4名被告人商量將被害人熊某帶至賓館開房并與之發生性關系。之后,陳某林、楊某云用出租車將熊某帶至道縣某賓館8508房間內。楊某云用微信將賓館房間地址位置告訴蔣某萱、唐某平。隨后,被告人蔣某萱騎摩托車購買了兩盒避孕套來到房間。當時熊某正值月經期。被告人陳某林、楊某云、蔣某萱分別與被害人熊某發生了性關系。次日凌晨1時許,唐某平來到房間,在被害人熊某醉酒未醒的狀態又與其發生了性關系。
道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蔣某萱、陳某林、楊某云、唐某平無視國法,趁被害人熊某醉酒狀態,違背女性意志先后強行與未成年被害人熊某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均已構成強奸罪。4名被告人輪奸未成年人,應從重處罰。法院根據4名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對被告人陳某林、蔣某萱、楊某云、唐某平犯強奸罪,被判處七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然而,該判決結果很快在網上引發熱議,部分網友質疑該案量刑過輕。
著名刑辯律師王甫向澎湃新聞介紹,道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對4名被告人或低于《刑法》規定的法定刑量刑,或選擇法定最低起刑點處刑。而對于強奸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p>
“依上述規定,二人以上輪奸的,法定刑為十年以上,除非被告人有重大立功等法定減輕情節,否則起刑點就應該是十年。”王甫介紹說,“就本案目前公開可見的報道看,如此嚴重的對未成年人的輪奸案件,對所有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令人困惑?!?/p>
相關評論文章亦認為,本案中,4名被告屬于“二人以上輪奸”的重罪情形,對此,《刑法》的規定清清楚楚,那就是要升格法定刑。若認定為輪奸,法院卻只適用普通強奸罪的法定刑,屬于典型的認定事實清楚,卻適用法律錯誤,須予以糾正。另外,本案的判決還應該考慮本案的被害人熊某屬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況且,被害人熊某當天還處于生理期,這都屬于酌定從重量刑情節,所以,本案應該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范圍內進行刑罰裁量。
3月18日,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發文回應稱,“近日,有媒體報道湖南省道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陳俊林等四人輪奸未成年少女一案作出一審判決。部分網友認為對四被告人處罰太輕。我院已注意到了媒體報道及網友呼聲。目前,四被告人均已向本院提出上訴。該案一旦進入二審程序,我院將嚴格依法公正審理?!?/p>
王甫律師表示,二審法院如認為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可改判,也可發回重審,但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僅被告人上訴的刑事案件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即便發回重審,若檢察院沒有因新的犯罪事實補充起訴,重審人民法院亦不能加重刑罰。因此,該案需要檢方著重考量是否抗訴,如檢方對一審判決提請抗訴,二審法院方能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作出真正罪刑相適應的可能加重刑罰的判決;如果檢方在抗訴期內沒有抗訴,二審人民法院如果認為判處的刑罰畸輕,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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