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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式消費糾紛多,江蘇省消保委建議出臺地方性法規
沖動消費可否退款?合同里有“不得解除合同”條款,可否退款?游泳卡過期要先交錢再激活?商家跑路怎么辦?
2019年“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江蘇省消保委獲悉,該委發布預付式消費調查報告,對上述“先辦卡充值,再消費”預付式消費可能遇到的糾紛和陷阱進行調查剖析,并作出消費提示。
由于“先付款再消費”的方式往往讓消費者陷入被動境地,無法預知商家提供標準服務的一致性與連貫性,近年來,預付式消費的糾紛逐漸增多。2018年,江蘇全省消保委系統受理的預付式消費的投訴達約1.7萬件,占投訴總量的13.1%。
這些投訴主要集中在“消費者不滿意要求退卡”、“商家跑路”、“消費者個人原因退卡”、“設置有效期”、“霸王條款”、“承諾、宣傳與實際不符”等方面。
江蘇省消保委歷時一月的調查發現,盡管2017年7月1日施行的《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江蘇省消保條例》,規定“預付卡不得設定有效期”,且約定了單張限額(記名卡金額不超過5000元,不記名卡不超過1000元),賦予消費者“十五日”后悔權,但不少商家仍然存在“預收款金額超過限額”、“設置有效期”、“不主動與消費者簽訂消費合同”等情況。
江蘇省消保委表示,我國缺乏單用途預付卡的法律與行政法規,遠不能解決單用途預付卡引發的現實矛盾。當前,江蘇對單用途預付卡的管理主要依據2012年商務部發布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與《江蘇省消保條例》。
而在預付卡發卡企業監管方面,《管理辦法》適用主體為從事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的企業法人。這也就意味著,對預付卡消費糾紛投訴更為集中、跑路更多的個體工商戶的監管,成為一大難題。
對此,江蘇省消保委建議,針對單用途預付卡經營者跑路、資金缺乏監管等頑疾問題,參照上海市做法盡早出臺針對單用途預付卡管理的江蘇省地方性法規;同時,建議預付式消費比較集中的行業盡快建立合同示范文本。
江蘇省消保委表示,針對本次調查中發現的涉及霸王條款問題較多以及無故或設置障礙不予辦理預付卡退款的商家,下一步將采取約談等方式要求經營者限期予以整改,涉及違法的,將移交相關部門。
此外,對于前述“沖動消費可否退”等問題和案例,江蘇省消保委也進行了消費提示。
關于“沖動消費”,《江蘇省消保條例》第28條明確賦予消費者15天無理由退卡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預支付卡時享受15天冷靜期,在冷靜期內提出退款要求,商家應予以配合。
關于“游泳卡過期須交錢激活”,《江蘇省消保條例》第27條第2款規定,“……預付卡不得設定有效期”。《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記名卡不得設有效期;不記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對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不記名卡應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服務。”因此,在卡內仍有余額的情況下,經營者以過期為由拒絕消費者使用是違法的,涉嫌不當得利,經營者有義務為消費者的不記名預付卡提供延期、激活等服務,保障消費者的正常使用。
關于“不得解除合同”,據我國《合同法》第4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也有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生命、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江蘇省消保委提示,“不得解除合同”為霸王條款,消費者依然有權利解除合同。但是在消費者違約的情況下,經營者會收取一定違約金后為消費者辦理退卡退款。
關于“商家跑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3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經營者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退還未消費的剩余款項。
江蘇省消保委提示,消費者發現商家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經營情況異常時,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咨詢或舉報;如果商家突然結業且無法聯系,涉及詐騙的,應及時向公安部門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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