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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彤代表:公民個人生物信息存在特殊風險,亟待立法保護
“公民個人生物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變更的特質,一旦泄露就是終身泄露,其敏感程度和利用價值遠高于一般信息,存在特殊風險。”全國人大代表、北京科學學研究中心副主任伊彤一并提交了6份建議,《關于開展公民個人生物信息保護立法的建議》就是其中之一。
隨著生物科技的飛速進步,人體的指紋、虹膜、面容、DNA等個人生物信息的獲取、采集、存儲和應用越發便利和普及。而生物信息在收集、使用和保護中的不當或漏洞,會給個人信息安全、生命財產安全、社會治理甚至國家安全問題帶來巨大挑戰。
“據了解,目前我國尚未通過針對個人信息領域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散見于《民法總則》《網絡安全法》等司法解釋和規定中,并未形成完整體系。”伊彤告訴科技日報記者,我國行政機關和特定行業針對個人生物信息也有一些規定,如公安機關對犯罪分子、刑事被告人的相關生物信息有保密義務,安保服務、征信行業對個人生物信息收集也有所規定,但這類規定的涵蓋范圍比較有限。
在伊彤看來,我國個人生物信息法律保護面臨三個問題。首先,個人生物信息權作為具有人格權屬性的私權,尚未明確納入私法保護范圍。其次,針對個人生物信息在刑事偵察、治安管理、人口治理、醫療衛生等領域的非商業應用,以及政府和相關機構的責權利,特別是個人生物信息權保護邊界等急需明確。再次,針對個人生物信息商業應用和相關產業侵權風險及不正當競爭,目前缺乏相應的特殊規制,法律救濟、行政處罰也無法律依據。
“為避免法律滯后對科技發展的不利影響,建議對作為人格權保護的個人生物信息權進行相關立法規劃和研究,并注意與隱私權保護的區別與銜接,構建和完善符合中國實際的個人生物信息保護制度。”伊彤建議,政府應在法律、法規中明確公權力與個人生物信息私權的保護邊界,并加強商業應用領域的市場管理、規制及法律救濟。
(原標題 伊彤代表:公民個人生物信息亟待立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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