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完善《外商投資法(草案)》的兩點淺見

1979年,中國制定首部外商投資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這也是第一部涉外經濟法律。該法對有關外商直接投資的一系列重大問題作出簡明扼要規定,為外商來華投資敞開大門,有力地促進中國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吸收外商直接投資、引進國外先進技術。
時隔四十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將提交3月5日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作為新時代中國利用外資的基礎性法律,《草案》自公布以來,吸引了眾多目光。現在,這部法律呼之欲出,但還須進一步完善,增強可操作性。
一是《外商投資法(草案)》應增加外資國家安全審查規定,防范國家安全風險。
《草案》明確規定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自2013年設立上海自貿區探索建立準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以來,負面清單管理制已成為推動中國外商投資管理制改革的重要抓手,也是新時代中國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
但是,由于長期以來中國外資管理體制具有“重事前審批,輕事后監管”的傾向、事中事后監管的法律法規處于滯后發展狀態,在推進采用負面清單管理制的同時,中國需要彌合因為現行法律法規修改與廢除造成的監管空白與風險。
為此,《草案》在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在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建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但這兩個條文內容過于寬泛籠統。第三十一條規定引起外商投資者對于報告制度可能導致企業運營信息外泄的擔憂,第三十三條對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內容惜字如金,沒有做出任何具體制度安排。
隨著世界各國以經濟實力為基礎的綜合國力競爭日益激烈,經濟安全已成為一國國家安全的重要之維,在國家安全體系中的地位日趨提升。中國需要在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同時,同步完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草案》規定,外商投資既包括直接投資又包括間接投資,但未在外商投資概念中引入“控制”的概念,這將對安全審查的實踐操作帶來困難,更為中國經濟安全風險防范埋下隱憂。事實上,當今世界上許多自詡為是實行自由開放國際投資政策的國家,其實質不過是在外資監管領域通過國家安全審查這張隱形的網實現“魚在網中游,卻覺很自由”的監管狀態。因此,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需要同步撐起外資安全審查這張網,切實維護國家安全。
二是《外商投資法(草案)》應為地方政府采取因地制宜的投資措施預留監管空間,助推雙多邊國際投資條約談判。
從近年來中國與美國及歐盟進行雙邊投資協定談判來看,與美國的聯邦制及歐盟超國家結構相較,中國作為單一制國家,在雙邊投資協定談判時往往處于不利地位。以美國為例,其各州均具有采取投資措施的權限,這有助于其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國際投資條約對國內外資監管權限的擠壓。當以準入前國民待遇與負面清單為基礎進行談判時,尤為突出。
按照負面清單制度,雙方談判的負面清單上沒有列出的產業將實行“自動自由化”,即對外國投資者自動開放。在現代科技日新月異發展的情況下,要求政策制定者預知所有新興產業并寫入負面清單無疑是巨大挑戰。為緩解這一不利情況,中國應考慮在《外商投資法(草案)》寫入“國家授權地方政府在經國務院外資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根據本地情況對新興產業設置市場準入條件”。從而,為中國根據區域發展差異采取因地制宜的投資措施預留監管空間,并為中國對外商簽國際投資條約時構筑一道國內法屏障。同時,這也有助于對外談判時減少分歧,促進國際投資條約的達成。
但是,與此恰恰相反,現在的《草案》在第二十三條做出了完全相反的規定,該條專門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外商投資的規范性文件不得違法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這樣規定,不僅不利于中國對外締結國際投資條約,而且會在中國與相關國家達成國際投資條約后為國內投資監管帶來風險。
(作者韓冰系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副研究員)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