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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約定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未經第三人同意,能否隨意變更?
【原創】文/汐溟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未經第三人同意,當事人能否隨意變更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約定,改為向債權人履行或向其他民事主體履行?
案情
甲乙簽訂影片投資協議,約定甲向丙結算發行收益。此后甲乙簽訂補充協議,約定改由甲向乙結算發行收益。丙認為甲乙簽訂的投資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嚴格遵守,甲應該向其結算發行收益,雙方無權隨意變更合同關于向其結算的約定。

問題
甲乙能否隨意變更關于向丙結算發行收益的約定?
評析
本文認為,甲乙能夠變更關于向丙結算發行收益的約定。甲乙在影片投資協議中約定向丙結算發行收益,丙并非合同當事人,甲乙約定向非合同當事人的丙履行債務,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之規定,甲乙所簽影片投資協議系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

對于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當事人享有變更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約定的自由,不受第三人制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研究室編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認為,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債務人違反約定直接向債權人履行的,屬于履行不當,債權人有權拒絕,并不構成受領遲延。此外,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可以隨時就債務履行的對象進行變更,第三人無干涉的權利(人民法院出版社,第334頁)。”依據其觀點,在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債務履行的對象是當事人自由約定的事項,當事人享有自由變更的權利,與第三人無關。當事人有權變更為向債權人履行,也有權變更為其他對象。

因為在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享有的只是給付受領權,不享有給付請求權和違約責任請求權,第三人無權向當事人提出權利主張,即便其提出,當事人也有權拒絕,當事人對第三人的拒絕行為無需承擔違約責任。合同嚴守系對當事人而言,第三人對合同是否嚴守無主張的權利。因第三人只是給付受領人,對合同不享有實體權利,因此無權干涉當事人對合同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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