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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著作權許可合同中,被許可方的合同目的是什么?
【原創】文/汐溟
影片著作權許可合同中,被許可方主張解除合同需以合同目的的喪失為條件,那么,被許可方的合同目的是什么?
在某起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一案中,甲(許可方)、乙(被許可方)簽訂《影視著作權使用許可合同》,約定:雙方就甲為乙提供電影海報、劇照、宣傳物料用于乙產品聯動宣傳事宜,經平等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遵守。1.甲向乙提供電影《x》劇照、海報(圖片海報中包含有劇中主演xxx等角色劇照)、宣傳物料,乙可合理利用劇照結合自身產品在本協議約定授權范圍內與該電影聯動宣傳,乙按照產品自行設計海報。2.乙可選用“xxx”品牌做產品與電影聯動宣傳使用。3.乙使用甲海報、劇照和宣傳物料的期限為3年。4.甲提供的電影海報、劇照、宣傳物料的使用許可費為人民幣陸萬元整。

基于前述約定,被許可方乙的合同目的是什么?
法院判決認為:本案中,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甲向乙提供電影《x》劇照、海報、宣傳物料,乙可合理利用劇照結合自身產品在本協議約定授權范圍內與該電影聯動宣傳,乙按照產品自行設計海報,乙向甲支付使用許可費,甲承諾擁有合法使用權和許可,且可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范圍內進行投放。據此,該合同的合同目的為乙支付使用許可費以獲得電影《x》xxx劇照的使用權。

合同目的是合同的核心,決定合同的性質和雙方的權利義務,是當事人通過訂立和履行合同所希望實現的根本目標或意圖。合同目的既是交易的起點,也是司法裁判的重要標準。合同目的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義,尤其對于合同解除的認定,是關鍵判斷依據,合同目的的喪失系合同解除的必要條件。
著作權許可合同關系中,被許可方的合同目的是取得影片或相關素材的使用權,許可方的合同目的是收取被許可方的使用費。被許可方取得影片或相關素材的使用權與許可方收取被許可方使用費系給付與對待給付的關系。

討論被許可方合同目的的主要意義在于,為被許可方法定解除權的行使條件提供判斷依據,若被許可方無法行使影片或相關素材的使用權,或者其使用權的行使存在根本障礙,長期無法解決,則被許可方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合同具備解除條件。前述解除事由主要發生于許可方無著作權的情形。若許可方只是存在著作權瑕疵,如未提供影片所有著作權人的授權,或者版權鏈文件在形式上欠缺完整性,被許可方仍可行使使用權,只是權利的行使方式無法達到最完滿的狀態,該情形下被許可方仍可實現合同目的,無權解除合同,對于許可方基于違約行為給其造成的損失,可以通過違約責任的方式獲得救濟。
參考判例: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22)京0102民初27716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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