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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在某種條件成就時自動解除,未經通知合同是否能自動解除?
【原創】文/汐溟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在滿足某種條件時,合同自動解除。當該條件成就時,當事人是否還需要發出解除通知?未經通知,合同是否已經解除?
約定
甲、乙簽訂《影片聯合投資合同》,約定雙方共同投資影片,乙應在2023年3月1日前足額支付投資款,逾期7日未支付或未足額支付的,合同自動解除。

履行
乙在2023年3月1日前支付90%的投資款,此后未再支付。甲未催告其繼續支付,也未向其發出解除通知,此后影片上映,票房收益遠超過預期。乙繼續支付剩余10%投資款,同時要求甲按約定比例分配院線發行收益。
爭議
甲稱雙方合同已于2023年3月8日自動解除,乙無權要求甲向其分配發行收益。乙主張,甲并未通知乙解除合同,故合同仍然有效。
問題
約定在某種條件下合同自動解除,自動解除是否還需要當事人發出解除通知?未經通知,合同還能否解除?

評析
合同解除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重要方式之一,是對合同效力狀態的根本性改變。在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方式中,包括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以及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須由當事人為相應的意思表示,意圖即在于使各方當事人對合同效力狀態是否發生根本性變化能夠有明確的認識。是否行使合同解除權,以及依據何種事實和理由行使合同解除權,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其意在強調,當事人一方行使約定或法定的合同解除權時,應當向對方發出通知,作出明確意思表示。該條雖未覆蓋約定自動解除條件的情形,但出于促進合同關系的變動在雙方當事人之間清晰化、明確化的考量,若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滿足條件時合同自動解除,不宜認為該條件成就時,合同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

故而,盡管合同約定在某種條件成就時合同自動解除,但仍需發出解除通知,未經通知,合同不產生解除的效力。當然,上述情況并非絕對,應結合具體案情,根據公平和誠信原則綜合判斷。該案中,乙存在違約行為,未按照約定期限足額支付投資款,甲未通知乙解除合同,影片上映產生盈利的結果后,乙才繼續支付剩余投資款,乙的前述行為顯然是利用甲未發出解除通知的事實,企圖以支付剩余投資款的代價換取影片的高額回報,其投機性非常明顯,有違誠信及公平。相較于乙,甲未發出解除通知雖有不當,但在合同約定自動解除的情形下,其未作出解除行為也無重大過錯。故乙要求分配發行收益的請求不宜被支持。

應予注意的是,若約定解除條件成就后雙方均終止履行合同,則合同應視為自動解除。若雙方相互協作和配合,均繼續履行合同,宜認為雙方以實際行為變更了關于自動解除的約定,同意繼續履行合同,糾紛主要發生在一方有履行行為而另一方不予認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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