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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影片上映后主張解除權,通常難被支持?
【原創】文/汐溟
影片或電視劇、網絡劇等影視作品上映后,合同當事人主張解除權通常難獲支持。原因是什么?
上映最大的特點就在于盈虧的確定性已分,尤其對于影片,上映后即可發現盈虧性。投資的盈虧性已經確定,此時若主張解除合同,實際上是將盈虧的不利結果轉移由對方承擔,有違誠信。投資合同的特點在于風險的不確定性,雙方共擔風險,而前述情形下的行為實際上將風險由一方承擔,另一方不承擔風險,與投資合同的性質相悖,實際上將投資合同轉變為借款合同。

例如,甲乙聯合投資影片,約定乙對影片出資,甲負責影片的拍攝、制作、發行。如影片未在2024年3月1日上映,乙有權解除合同,甲需退還全部投資款并支付違約金。影片未如期上映,乙未解除合同,2024年8月1日,影片上映,影片票房成績不佳,如繼續履行合同,乙將承擔虧損的后果。9月1日,乙向甲發送解除通知,通知甲因未按約定期限上映,乙依據合同約定行使解除權。乙是否享有解除權?本文認為,盡管依據協議約定乙享有解除權,且協議未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乙在一年期內行使并未超過法定期限,但乙不享有解除權。因為自2024年3月1日,乙便知解除的事由已經發生,其并未行使解除權,而是靜待影片上映,如上映后盈利,則乙放棄解除權,繼續履行合同,要求甲分配發行收益,享有投資回報;如上映后虧損,則行使解除權,要求甲退還投資款并支付違約金。當事人應該誠信地行使權利,乙根據影片是否盈虧的情況而選擇是否行使解除權,缺乏善意。

又例如,甲乙聯合投資影片,約定乙對影片出資,甲負責影片的拍攝、制作、發行。乙應在2024年3月1日前足額支付投資款,逾期未足額支付,甲有權解除合同。2024年3月1日,乙只支付70%的投資款。甲未主張解除合同。2024年8月1日,影片上映,票房遠高于預期。當年9月1日,甲向乙發送解除通知,通知乙解除合同。
與上述案例相似,上映后盈虧的確定性已分,解除事由發生后甲未行使解除權,而是等待影片上映,如果票房成績不佳,投資虧損,則繼續履行合同,要求乙支付剩余投資款,如果票房成績優異,投資盈利,則解除合同,將本應向乙分配的票房收益占為己有。甲的動機同樣有違誠信。

違約行為或者解除事由發生在上映之前,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知道或應當知道其享有解除權但卻未行使,在上映后再行使,其動機便值得懷疑。此時若仍按照法定一年期除斥期間處理,則有違公平。在筆者代理的一起案件中,解除事由發生后即建議行使解除權,發出解除通知,并且明確告知通知發出后無論盈虧均與主張解除的一方無關。庭審中,對方主張影片虧損,一方行使解除權系將虧損結果轉由一方承擔,而法官解釋解除權系在上映前行使,那時盈虧結果未分。
當然,如果違約行為或解除事由發生在上映后,則性質完全不同。如上映后一方未按約定結算發行收益,構成根本違約,另一方解除合同,則合同具備解除條件。解除行為發生在上映前后,是重要的標準。
此外,上映后,合同的履行接近完畢,若一方主張履行結算義務,無拒絕的表示,對于即將履行完畢的合同,也無解除的必要。更重要的是,如果已經按約定結算了分賬款,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再行使解除權已經欠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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