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穿透關聯股權轉讓困局:債權人多維執行策略與法律技術運用
——以Y公司0元轉讓B公司股權逃廢債案為例
司法執行實務中,股權及基于股權轉讓的應收債權系重要可供執行財產,基于股權的逃廢債手段也時有創新,今天我們為大家拆解一個真實案例。先看案情介紹:
債務人A公司作為被執行人,在債務危機期間將其子公司Y持有的B公司(名下有土地和在建工程,股權具有一定價值)全部股權以0元對價轉讓至隱性關聯方C公司。C公司是一家注冊資本僅10萬元的建筑工程公司。
該交易導致債權人X公司申請強制執行時,既無法凍結A公司所持B公司股權,亦難以通過拍賣股權清償債務。此外,A公司通過“股權轉讓+擔保-反擔保”閉環操作進一步隱匿財產:
1. 以擔保人身份為B公司的信托融資提供擔保,使自身“變身”為債權人;
2. C公司以受讓的B公司股權做質押物為A公司提供反擔保;
3. 形成表面風險隔離、實際利益留存的結構,維持A公司對B公司資產的實際控制力。
債權人X公司由此陷入三重困境:
1. 股權顯性消失:A公司不再并表持有B公司股權;
2. 債權難以穿透:A公司的子公司Y對C公司無明確到期債權可供執行;
3. 資產控制權隱匿:B公司資產與X公司無直接法律關系,C公司配合逃廢債行為舉證困難。
從以上操作,我們可以看到A公司逃廢債路徑的法律實質,簡要分析如下:
(一)無償轉讓剝離責任財產??
本案0元轉讓股權屬《民法典》第539條規定的“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行為,損害債權人利益。該行為雖可訴請撤銷,但需另行訴訟,顯著遲滯執行進程。
(二)構建擔保鏈阻斷代位權路徑??
A公司為B公司提供擔保→C公司用B公司股權質押為A公司提供反擔保→B公司以銷售回款償還信托貸款。該鏈條中:
· 信托貸款違約概率低,A公司實際無需承擔擔保責任;
· C公司對A公司反擔保債務始終未激活;
· 阻斷X公司行使代位權(《民法典》第535條)的法律基礎。
(三)通過間接持股規避直接控制??
A公司雖退出B公司股東名冊,但通過掌握C公司保留對B公司人事、財務的實質控制權,構成“脫殼式經營”,規避股東責任并增加執行舉證難度。
面對以上困境,債權人X公司可以參考以下執行破局路徑與策略:
(一)撤銷權訴訟:撤銷股權轉讓合同??
依《民法典》第539條提起撤銷之訴,重點證明:
· A公司與C公司的關聯關系證明;
· 轉讓價格顯著低于市場價值,比如股權轉讓時B公司資產評估報告;
· A公司償債能力驟降的財務比對數據。
· C公司明知轉讓損害債權人利益(如內部決策文件載明逃債意圖)。
(二)人格混同:追加C公司為被執行人??
若證明A公司與C公司存在人員、財務、業務高度混同(如共用銀行賬戶、統一審批流程),可依《公司法》第21條主張人格否認,要求C公司連帶清償。
(三)激活反擔保債權:代位權行使??
推動信托貸款違約處置→觸發A公司擔保責任→激活C公司反擔保債務。若A公司怠于追償,X公司可代位行使A公司對C公司的反擔保債權。
寫在結尾:
打造專屬于債權人的保護盾:構建主動型執行維權體系
債權人須以“他山之石+證據整合+程序聯動+實質穿透”破局:
· 證據層面:梳理股權、擔保、資金鏈的關聯證據;
· 程序層面:協調撤銷權訴訟、人格混同主張、代位權行使等多重程序;
· 理念層面:推動法院以交易實質審查擊穿避債行為。
唯有主動破除形式主義壁壘,方能在復雜交易結構中實現債權救濟。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并發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renzheng.thepaper.cn。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