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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形式不合法,法定繼承如何確定份額?
父母離世,房產繼承本應遵循遺囑,卻因一份代書遺囑的效力問題,引發家族成員激烈紛爭 。當遺囑形式瑕疵遇上法定繼承,法律將如何判定遺產歸屬?今天,通過這起真實案例,帶您深入了解繼承糾紛中的法律要點。
案情梳理
(一)家庭關系與房產背景
趙大海與孫淑芬夫妻育有七女一子,分別是長女趙曉燕、次女趙曉梅、三女趙曉蘭、四女趙曉竹、五女趙曉荷、六女趙曉桃、七女趙曉杏和兒子趙小剛 。趙曉燕婚后育有兩子,長子劉明明、次子劉亮亮,劉亮亮婚后生子劉小寶 。2009 年 11 月 18 日,趙大海因病去世 。此前,因趙大海遺產繼承問題,家人對簿公堂,法院判決確認孫淑芬對一號房屋(位于北京市平谷區)享有二十分之十二的份額 。2016 年 12 月 24 日,孫淑芬離世,其父母早于她去世 。此后,趙曉燕、劉亮亮等也相繼離世,圍繞孫淑芬在一號房屋中的份額,一場新的繼承糾紛悄然展開 。
(二)當事人訴辯主張
原告主張(趙曉梅、趙曉竹、趙曉荷、趙曉桃、趙曉杏):五人向法院起訴,要求就孫淑芬在一號房屋中所享份額,由五人及趙小剛、劉明明、劉小寶、王麗(劉亮亮配偶)各繼承七分之一 。她們稱,孫淑芬去世后,趙曉蘭已明確放棄繼承 。在孫淑芬生前,主要由她們五人負責贍養,為維護自身權益,特提起訴訟 。
被告抗辯:
趙小剛:堅決不同意原告訴求,主張孫淑芬遺產的一半應由自己繼承 。趙小剛表示,在趙大海去世前,孫淑芬一直由自己贍養;趙大海去世后,姐姐們卻將母親 “控制” 起來,導致自己無法盡孝,因此應多分遺產 。
劉明明、劉小寶、王麗: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同時提出將三人作為一股參與繼承分割,三人內部份額分配無需在本案處理 。
(三)關鍵事實認定
房產份額確定:2011 年,法院判決確認孫淑芬對一號房屋享有二十分之十二的份額,趙小剛繼承二十分之二,趙曉燕、趙曉梅等六姐妹各繼承二十分之一 。
遺囑爭議:趙曉梅等五人提交一份孫淑芬的代書遺囑,內容為其財產由八個子女平均分配,并作廢此前遺囑 。遺囑由趙曉杏代書,孫淑芬捺印,另有兩名證人簽名捺印 。但因趙曉杏既是繼承人又是代書人,該遺囑存在形式瑕疵 。
繼承關系變動:趙曉燕、劉亮亮先后離世,其繼承份額因婚姻關系及親屬關系發生轉移,劉明明、劉小寶、王麗成為相關份額的繼承人 。趙曉蘭明確放棄對一號房屋的繼承 。
案件分析
(一)法律適用原則
本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繼承的相關規定,遵循 “有遺囑按遺囑,無遺囑按法定” 原則,同時嚴格審查遺囑形式與效力 。
(二)爭議焦點解析
遺囑效力認定:根據法律規定,代書遺囑需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且繼承人不能作為見證人或代書人 。涉案遺囑由繼承人趙曉杏代書,不符合形式要件,因此被認定無效 。遺囑無效后,孫淑芬的遺產只能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
法定繼承份額分配:孫淑芬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趙曉燕、趙曉梅等八人,同一順序繼承人原則上應均等分配遺產 。趙曉蘭放棄繼承,其份額由其他繼承人繼承 。趙曉燕繼承的份額因夫妻共同財產及后續親屬離世,發生轉繼承,由劉明明、劉小寶、王麗繼承相應部分 。
贍養情況與遺產分配:趙小剛雖稱自己盡主要贍養義務,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且根據各方陳述,孫淑芬生前未與其共同生活 。因此,趙小剛要求多分遺產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
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條款,判決孫淑芬在一號房屋中所享有的二十分之十二份額,由趙曉梅、趙曉竹、趙曉荷、趙曉桃、趙曉杏、趙小剛各享有七分之一份額,劉明明、王麗、劉小寶共享有七分之一份額 。
案件啟示
(一)訂立遺囑需規范嚴謹
訂立遺囑時,務必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 。代書遺囑、錄音錄像遺囑等,需有符合條件的見證人在場;公證遺囑效力最高,建議優先選擇 。同時,避免繼承人參與遺囑訂立過程,防止遺囑因形式瑕疵無效 。
(二)保留贍養證據很重要
在贍養老人過程中,可通過醫療記錄、費用支付憑證、證人證言等方式保留證據 。這些不僅是孝心的體現,在遺產分配時,也能作為主張多分份額的有力依據 。
(三)關注繼承關系變動
繼承過程中,可能因婚姻、親屬離世等情況發生轉繼承、代位繼承 。家庭成員應及時了解法律規定,明確自身權利義務 。必要時,咨詢專業律師,確保繼承程序合法合規 。
繼承糾紛往往夾雜著親情與利益的沖突,稍有不慎就會傷害家人感情 。如果您正面臨類似困擾,或是對遺囑訂立、遺產繼承有疑問,歡迎咨詢專業律師團隊,我們將為您提供專業、有效的法律解決方案 。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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