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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乾隆葫蘆瓶”因保管不當脫離控制,拍賣公司賠了150萬
因保管不當導致拍品“清乾隆葫蘆瓶”脫離控制,拍賣公司被法院判賠150萬元。
6月12日,北京東城法院發布《文物藝術品拍賣案件審判白皮書(2014-2024)》并公布3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典型案例釋法指出,因拍賣人過錯,導致拍品毀損、滅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保留價將成為法院判定損失金額的重要參考因素。
北京東城法院副院長蘆超介紹,2014年—2024年東城法院受理文物藝術品拍賣合同糾紛案件137件。其中,拍賣公司作為原告的有79件,占比57.7%,多為起訴買受人支付拍賣款、傭金等;拍賣公司作為被告的有58件,占比42.3%,多為請求確認拍賣合同無效、解除拍賣合同等。
前述典型案例顯示,于某與拍賣公司簽訂委托拍賣合同書一份,約定于某同意依照約定的保留價150萬元,將附件中的藏品委托給該拍賣公司進行拍賣。合同附件注明委托拍品為清乾隆葫蘆瓶,保留價為150萬元。當日,雙方填寫庫房收貨手續表,于某交付了上述拍品。拍賣公司收到拍品后,始終未制作圖錄亦未進行拍賣。于某遂將該拍賣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拍品損失150萬元,賠償收益損失10萬元等。
庭審中,拍賣公司代理人解釋稱,拍品接收入庫后,即被公司原實際控制人孫某取走,為此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孫某返還證照、財務資料及保管的拍賣標的等,后在訴訟過程中,孫某向公司返還了大部分的拍品(包含案涉拍品),現案涉拍品已交接取回在公司處保管,并未丟失,故不同意于某的訴訟請求,但同意向其返還拍品,退還已收取的費用,并同意適當賠償損失。
同時,該拍賣公司強調于某要求按保留價賠償拍品損失沒有依據,保留價系于某確定,實際價值遠遠低于保留價。于某對拍賣公司所稱交接取回的拍品存在異議,稱拍賣公司出示的拍品除外表、尺寸與其交付的拍品相似外,色釉顏色偏新,瓶口露胎不明顯、底足偏新泛白、底款不規整、且“大清”的“清”字少筆畫,故不同意接受,堅持訴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于某向拍賣公司交付了拍品,但該拍賣公司始終未依約制作拍賣圖錄、組織拍賣,對此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拍賣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交接取回的拍品系于某交付的原件,故對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賠償原告拍賣標的損失。法院最終判決該拍賣公司賠償于某損失150萬元。
“這是一起典型的因拍賣人對拍品保管不當引發的糾紛。妥善保管拍品是拍賣人的基本義務。一旦因拍賣人過錯,導致拍品毀損、滅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官解讀指出,鑒于文物藝術品真偽難以識別、價值不好判斷的特殊性,如作為保管人的拍賣人不能充分舉證證明,曾脫離其控制的拍品為原物,亦要承擔相應責任。特別是在拍品丟失、毀損或者脫離保管人控制后難以認定為原拍品的情況下,更加難以確定拍品價值,保留價將成為人民法院判定損失金額的重要參考因素。
法院指出,本案的意義在于,一方面警示拍賣人要妥善管理拍品,采取更加有力、有效、符合數字時代要求的保管和流轉措施,避免因保管不當產生糾紛;另一方面也提示拍賣人及委托人,要公允、客觀、合理確定拍品的保留價,避免因保留價過高導致流拍或其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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