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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藝術品拍賣案件審判白皮書:拍賣公司被告占比逾四成
涉文物藝術品拍賣案件呈現法律關系復雜、主體爭議激烈等特征。
6月12日,北京東城法院發布《文物藝術品拍賣案件審判白皮書(2014-2024)》。白皮書指出,聲明免除瑕疵擔保責任已成為文物藝術品拍賣行業常見做法,拍賣人如實披露拍品信息的義務與其瑕疵不擔保聲明往往構成案件爭議焦點。
澎湃新聞注意到,東城區轄區內文保單位眾多,是全國文物藝術品拍賣行業的核心區和風向標。東城法院副院長蘆超介紹,2014年—2024年東城法院共受理文物藝術品拍賣合同糾紛案件137件。其中,拍賣公司作為原告的有79件,占比57.7%,多為起訴買受人支付拍賣款、傭金等;拍賣公司作為被告的有58件,占比42.3%,多為請求確認拍賣合同無效、解除拍賣合同等。
白皮書指出,因文物藝術品具有較高的歷史價值、研究價值、市場價值,涉及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利用,相關案件呈現出法律關系復雜、糾紛類型新穎、主體爭議激烈、裁判影響面廣的特征。其中既有涉及拍賣人、委托人、競買人和買受人四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是“委托人與買受人成立買賣合同”、還是“拍賣人以自己名義作為出賣人”的定性問題,也有針對拍賣主體資質如是否具有文物拍賣專業知識的人員等引發的法律行為效力問題,還有委托他人辦理號牌、舉牌競拍等現象導致的法律責任負擔主體爭議問題。
“鑒于文物藝術品研究與鑒定的專業門檻,聲明免除瑕疵擔保責任已成為行業常見做法,拍賣人如實披露拍品信息的義務與其瑕疵不擔保聲明往往構成爭議焦點。拍賣交易中,拍品的價值評估和品質認知與鑒定人或買受人的個人經驗與感受高度相關。”白皮書表示,司法實踐中,部分拍賣人對聲明免責條款作出免除自身義務或者排除對方重要權利的異常解釋,對于相關聲明的效力認定易引發爭議。如部分拍賣人明顯存在虛假宣傳行為或其他過錯行為,其責任承擔需根據案件情況進行具體判定。
此外,文物藝術品拍賣糾紛存證、舉證和認證環節也存在較大爭議。白皮書指出,文物藝術品從委托人交付到拍賣機構,再到入庫保存、上拍展示、成交發貨、交付競買人,整個流轉環節存在多種風險。然而實踐中,文物藝術品的流通過程缺乏標準化的記錄和技術手段支持,不能固定關鍵環節信息,發生糾紛時回溯困難,難以提供完整的證據鏈。部分拍賣人和運輸方的保管記錄缺失,導致難以確認責任方,并判斷是否存在過失行為。部分拍賣人采用區塊鏈技術進行數字化記錄,但仍存在私有鏈鑒真、時間戳異議以及電子簽名驗證方面的爭議。而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多樣性及標準的不統一,導致鑒定結果存在較大的主觀性和不確定性,鑒定證書作為案件審理中的證據,是否具備法律效力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影響案件裁判,也存在較大爭議。
如何確保文物藝術品拍賣案件審理更加公正高效?對此,東城法院進一步明確審理思路,厘清拍賣交易主體間法律關系,全面審查合同約定及履行情況,依據法律規定,結合行業慣例,合理界定合同性質及各方權利義務,準確認定多方主體權責邊界。
比如,針對委托人與拍賣人的“瑕疵不擔保”責任,深刻理解立法宗旨與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基本原則,進行實質化審查。拍賣合同糾紛的審查不限于合同文本,而是及于整個拍賣交易中的相關行為。同時,細化證據裁判規則,嚴格審查拍賣人保管義務的履行情況,強化拍賣人在接收拍品到交付拍品的標的一致性證明責任,通過綜合運用事實審查和事實推定方式,構建拍品一致性審查的科學證據規則。針對因證據問題導致的糾紛難以實質解決問題,結合法律規定和行業慣例細化舉證責任分配。結合文物藝術品拍賣市場特殊性及政策要求,依法審判,同時注重平衡各方利益,引導行業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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