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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時發生糾紛,該如何起訴?
繼承糾紛是一個復雜的法律問題,如果沒有正確的處理方式,可能會延誤案件進程。
我將從四個方面介紹繼承法律糾紛的立案準備,具體包括當事人的確定、證據材料的收集、遺產線索的確定以及繼承糾紛的法院管轄問題。
第一部分是當事人的確定。
在繼承法律關系里會涉及大量當事人,如何確定繼承案件的原被告是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的前提條件。
以被繼承人的家庭關系為中心,按照繼承順位順序,從平行角度(如夫妻關系、兄弟姐妹關系等)、垂直角度(父母、子女等)發散確定全部繼承人。
在確定我方當事人具有適格的原告地位后,按照繼承規則以其他繼承人為共同被告。
第二部分是證據材料的收集。
在立案審核階段,立案庭主要審核的證據內容包括:所有當事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以及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可以是戶口本、個人檔案,也可以是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當事人請求派出所出具親屬關系證明,必須到同時有所有當事人落戶的派出所出具,才能保證親屬關系證明上有所有當事人的親屬關系。
當事人申請開具親屬關系證明可以通過公證處,開調函,憑調函申請派出所出具親屬關系證明。
也可以委托律師調取,律師到派出所申請開具親屬關系證明,需要以下證據材料:當事人身份證、授權委托書、律師證、介紹信或所函、律師身份證,部分派出所還需要律所委托代理合同。
死亡證明的出具單位主要包括醫院、派出所、殯儀館等。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居民死亡殯葬證、診斷書等都可以作為法律意義上的死亡證明。
如果被繼承人死亡后已經到當地派出所辦理過銷戶的,派出所出具的銷戶記錄也可以作為法律意義上的死亡證明。
殯儀館出具的火化證也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以上集中主要手段都無法取得死亡證明的情況下,也可以向村委會、居委會等申請出具死亡證明。
第三部分是對遺產的確定。即被繼承人財產線索的取得。
根據2019年出臺的《關于簡化查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關事項的通知》規定:
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憑已故存款人死亡證明、可表明親屬關系的文件(如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憑已故存款人死亡證明、公證遺囑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可單獨或共同向存款所在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書面申請,辦理存款查詢業務。
查詢范圍包括存款余額、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身發行或管理的非存款類金融資產的余額。
銀行業金融機構經形式審查符合要求后,應書面告知申請人所查詢余額。對代銷且無法確定金額的第三方產品,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告知申請人到相關機構查詢。
第四部分是繼承糾紛的法院管轄問題。
繼承糾紛由被繼承人住所地,即戶籍所在地或者是被繼承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但在實物中,法官為了審理的便捷性,以及更清楚地了解案件事實,會選擇在被繼承人的經常居住地進行管轄。
因此,為了在法律實務中,節省時間成本,更快更高效地成功立案,建議優先選擇被繼承人的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進行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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