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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時代下的遺產繼承:公證遺囑不在具有優先性
侄子憑新遺囑繼承伯母房產,原公證遺囑失效。《民法典》正重塑遺產繼承規則。
為解決“失獨”或“無后”家庭的財產傳承問題,《民法典》第1128條新增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甥)代位繼承。這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遺產在家族內部流轉的可能性,減少了遺產收歸國有的情況。
上海市徐匯區一位九旬孤老去世后因無法定繼承人,名下房產歸屬引發糾紛。法院審理查明,其侄子有多位證人及照片、付款憑證等證據,判決由其繼承該房產。
顛覆性變革,《民法典》重塑繼承規則
《民法典》的實施帶來了一系列顛覆性的繼承制度變革。最顯著的變化莫過于取消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過去,無論時間先后,公證遺囑始終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新規則下,以最后訂立的有效遺囑為準,公證遺囑不再享有特殊地位。
遺囑的形式也更加多樣化。除了傳統的自書、代書和公證遺囑外,《民法典》正式認可了打印遺囑和錄音錄像遺囑的法律效力。這些變化使繼承制度更加的靈活,適應現代社會的需求。
盡管法律不斷完善,遺產繼承的認知誤區仍廣泛存在。繼承領域資深律師楊志崢特別指出三大常見誤區:
誤區一:“獨生子女可以繼承全部遺產”
事實并非如此。如果父母未訂立遺囑,其遺產將按照法定繼承順序分配。此時,若父母一方去世,祖父母/外祖父母仍在世,他們同樣擁有繼承權。只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父母去世,獨生子女才能繼承父母的全部遺產。
誤區二:“口頭說財產給誰就給誰”
口頭遺囑僅在危急情況下才有效,且需兩名以上見證人。危急情況解除后,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誤區三:“反正都是一家人,立遺囑傷感情”
許多老人忌諱訂立遺囑,擔心影響家庭和睦。然而,恰恰是未明確安排,更容易在身后引發子女間的猜忌、爭執甚至訴訟。清晰、合法的遺囑是預防糾紛、維護親情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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