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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同意變更影片發行方式但出具授權書,是否完成變更?
【原創】文/汐溟
影片合同約定,影片采取院線方式發行。履行中,負責發行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配合線上發行,為其出具授權書。另一方雖未直接同意線上發行但出具授權書,該方的行為是否視為同意由院線發行改為線上發行。此后能否再追究發行方的違約責任?

約定
甲、乙簽訂《影片聯合攝制合同》,約定雙方共同投資,合作攝制影片,按投資比例共享影片的著作權、收益權及其他權益。影片應采取院線發行的方式,發行事務由甲負責。雙方均享有聯合出品方署名權。對于合同的變更,約定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合同,但應以書面補充協議形式予以確認。

履行
影片取得公映許可證后,甲告知乙改為線上發行,并要求其為騰訊公司出具著作權授權書,乙按甲要求出具著作權授權書。此后,影片在騰訊視頻播出。
爭議
乙主張,合同約定影片的發行方式為院線,甲負責發行,未經其同意擅自改為線上發行,構成違約。甲辯稱,雙方已經協商變更發行方式,故其不構成違約。
問題
雙方是否已經協商一致變更發行方式?

評析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合同的變更,是合同成立之后,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改或者補充。合同訂立之后,可能會出現一些新的情況,導致合同內容需要調整,故而,當事人可以本著協商的原則,依據合同成立的規定,確定是否就變更事項達成協議。若當事人就變更事項達成了一致意見,變更后的內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內容,當事人應該按變更后的內容履行合同。當事人對變更的協商一致,屬于通過意思表示變更民事法律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和效力的規定。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行為人可以明示或默示作出意思表示。當事人變更合同內容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但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的意思表示必須是明確的。

案爭合同約定影片采用院線的方式發行。甲負責發行,依據約定,應在院線發行影片。但甲告知乙改為線上發行,并要求乙配合其線上發行,為其出具授權書,甲的前述行為是向乙發出變更發行方式的要約,對于甲的表示,乙有權拒絕,要求甲仍按照院線方式發行,糾正其違約行為;也可以不作任何回應,沉默不作為,拒絕出具授權書。前述兩種表現,均視為乙拒絕甲的變更合同的要約。但乙雖未明確回復甲同意改為線上發行,卻按照甲的要求為其出具授權書,配合甲完成線上發行。乙與甲同為影片的著作權人,且署名為聯合出品方,如無其授權,按照發行通常的慣例,線上發行應無法推進。乙為甲出具授權書是線上發行得以完成的必要條件。乙出具授權書的行為表明其認可線上發行的方式,實際上是對甲的變更發行方式的要約作出回應。甲提議改為線上發行,乙予以同意,自乙為甲出具授權書時,雙方對發行方式的變更形成合意,完成合同關于發行方式約定的變更,即甲乙雙方約定,以線上方式發行影片,原約定失效。因合同關于院線發行影片的約定已經失去效力,為線上發行所取代,故甲按照線上方式發行影片,并未構成違約。

案爭合同約定對于變更方式,應以簽訂書面補充協議的方式進行。而對于發行方式的變更,雙方并未簽訂書面補充協議。本文認為,誠信與公平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則。合同是當事人對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所達成的合意。從履行情況看,乙已經作出同意變更發行方式的意思表示,該表示真實有效,作為相對方,甲信賴該意思表示的效力,依據該表示履行合同義務。甲的義務履行完畢后,乙又以未簽訂補充協議為由推翻先前意思表示的效力,有違誠信;而且,甲之信賴也應受到保護,乙之行為如被支持,也損害甲之利益,有違公平。
參考判例: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21)滬0104民初33480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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