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非法“公轉私”涉嫌非法經營罪如何進行辯護?
非法“公轉私”,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將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以字號或經營者姓名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銀行結算賬戶的資金轉移到個人(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戶)銀行結算賬戶中的行為。《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25條第3項中增加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此作出了進一步明確,指出“非法為他人提供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套現或者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轉個人賬戶服務的”系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行為方式之一,即通常所說的非法“公轉私”行為,該種行為的數額達到相應的入罪標準的,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一、入罪邏輯和部分爭議問題
非法“公轉私”主要表現為,不法分子通過設立空殼公司,開設大量對公賬戶和個人賬戶,假造業務往來,再通過“公轉私”業務,采取網銀轉賬等方式協助他人將對公賬戶非法轉到對私賬戶、套取現金等進行非法支付結算。也就是說,將非法“公轉私”入罪,前提是“公轉私”沒有正當理由,沒有正常的業務往來和交易,只是為“洗錢”和轉移違法犯罪所得而存在。那么,如何認定“假造業務往來”?認定非法“公轉私”是只看從“公”到“私”沒有真實的交易,還是需要上下各追一層,即證實資金來源的賬戶控制人和轉“私”后下一層的賬戶控制人之間也沒有真實的業務往來?司法實踐中,對該問題的證明存在一定的爭議。
應當說,從立法本意和《〈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對非法“公轉私”的界定來看,只要能夠證明“公轉私”這個環節是虛假的、是沒有真實的業務往來和交易的,就可以認定行為人提供的“公轉私”服務構成非法經營罪。畢竟,一方面,查證“公轉私”系虛假的難度已經超出一般的刑事犯罪偵查難度,要求在查證“公轉私”系虛構真實交易之外再上下各深入一層,可謂難上加難。司法實踐中,不法分子常常分別在掌控的對公賬戶和私人賬戶內形成資金池,本來查證進入的資金和轉出的資金如何形成對應關系已經成為“哥德巴赫猜想”,如果再提出上下各深入一層,可以想見其難度之大,導致的結果必然是大量的非法“公轉私”行為得不到應有的懲罰,不法分子可以為所欲為地從事這項收入頗豐的行為。另一方面,從邏輯和常情、常識、常理的角度來說,如果資金的上游“公”和再下一層的“私”之間存在真實的業務往來,兩者之間是合法的,委托人何必頗費周折通過非法“公轉私”之人進行轉移呢?多一次資金轉移不會給委托人帶來任何好處。相反,將資金交給他人進行轉賬本身存在風險,“黑吃黑”在現實中也可能存在。況且,即使委托他人進行“公轉私”的人可以控制風險,但是也要給予“公轉私”行為人手續費,有誰會白白地將合法的資金交給他人轉移后自愿給付他人手續費呢?
可以說,這種上下各深入一層的觀點,一是沒有法律依據,二是不符合常情、常識、常理,徒增司法證明的難度,不利于打擊犯罪,維護交易安全。
二、相應的辯護策略
(一)行為是否符合“非法經營罪”的核心要件——嚴重擾亂市場秩序:
辯護的核心在于論證涉案行為雖然違規,但尚未達到非法經營罪要求的“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程度。重點可以圍繞涉案金額的實際社會危害性、資金的具體用途(如是否為真實貿易背景下的短期周轉而非純粹洗錢、賭博等)、操作頻率的偶發性、是否實際造成了金融機構或他人的重大經濟損失、以及是否對支付結算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了實質性的、廣泛的破壞來進行闡述。強調該行為可能主要違反了行政法規(如《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其社會危害性尚未達到需要刑法嚴厲制裁的程度,應屬于行政處罰范疇而非刑事犯罪。
(二)涉案金額與違法所得認定的準確性與合理性:
非法經營罪的定罪量刑高度依賴涉案金額(經營數額)和違法所得。辯護應細致審查辦案機關認定的金額構成。重點質疑:是否將所有銀行流水均簡單等同于非法經營數額,而忽略了其中可能存在的真實交易部分、委托方自有資金的正常進出或重復計算?違法所得的計算是否清晰、準確,是否扣除了必要成本(如賬戶管理費、實際發生的少量稅費等)?是否存在將單位賬戶內非涉案資金混同計算的情況?通過挑戰計算方法和證據鏈的完整性,降低涉案金額的認定,可能直接影響罪與非罪(是否達到立案追訴標準)或量刑檔次。
(四)強調主觀認知因素與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深入分析當事人在整個行為鏈條中的具體角色、主觀明知程度及獲利情況。辯護可論證:當事人是否只是被動地出借賬戶或按指令操作,對資金的具體來源、非法性質及整體運作模式是否缺乏清晰、全面的認識?是否被上游人員蒙蔽或僅獲得極少量“好處費”(如小額賬戶使用費),并非組織者、主要獲利者或核心操作者?如果存在單位行為,是單位決策還是個人擅為?厘清責任主次,論證當事人主觀惡性較小,在可能的共同犯罪中處于次要、輔助地位(如僅提供賬戶),甚至可能因證據不足難以認定其具有實施非法經營犯罪的主觀故意,從而爭取從輕、減輕處罰或不構成犯罪。
(五)情節輕微、認罪認罰、退贓退賠等從寬處理路徑:
即使行為性質被認定,也應全力爭取最輕處理。重點圍繞:涉案時間是否短暫、次數是否稀少、涉及的單位賬戶數量是否有限,表明情節顯著輕微?當事人是否具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從寬情節?是否深刻認罪悔罪,愿意認罪認罰?最關鍵的是,能否積極退繳全部違法所得,甚至主動繳納罰金,以最大程度彌補行為造成的不良影響(消除或減輕其“擾亂秩序”的后果)?結合初犯、偶犯、一貫表現良好等酌定情節,綜合向辦案機關(偵查、檢察、審判階段)提出從輕、減輕處罰、適用緩刑甚至爭取不起訴(若在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意見。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并發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renzheng.thepaper.cn。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