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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時修改電視劇,是否違約?能否解約?
【原創】文/汐溟
電視劇聯合投資合同中只約定一方當事人負責報審,但未對修改事宜作出約定。主管機關對電視劇出具修改意見后,該方當事人未作修改,是否構成違約?在何種情形下構成根本違約?
約定
甲、乙簽訂《電視劇聯合投資協議》,約定雙方共同投資電視劇,甲負責電視劇的拍攝、制作和發行。關于報審,合同約定,甲負責該劇的報審,由甲完成備案,申請發行許可證。

履行
該劇制作完成后,甲申請發行許可證,主管機關對該劇內容審查。2022年3月1日,主管機關出具修改意見。此后,甲未作修改,也未再報審。2023年5月,乙要求甲告知該劇進展信息,獲知收到修改意見后甲未作修改的事實。
爭議
乙主張,甲未及時按照主管機關的意見進行修改,構成違約;甲辯稱,合同對是否修改、如何修改以及修改期限未作約定,因此,其不構成違約。
評析
甲是否構成違約?乙能否解除合同?

評析
案爭協議雖然沒有約定修改事宜,但約定報審事務由甲負責,甲負責申請發行許可證。申請發行許可證過程中,主管機關有權對電視劇內容進行審查,如有違法或不當,有權提出修改意見,作為申報單位,甲應該根據主管機關的意見進行修改,將修改后的電視劇重新提交審查。修改是報審過程中發生的情形,系由報審所衍生的義務。在此基礎上,甲負有根據主管機關的修改意見進行修改并重新申請的義務。

如甲所稱,案爭協議沒有約定如何履行修改義務,即未約定履行修改義務的期限,而且視修改意見的具體內容不同,修改的難易程度以及所需要的時間也不同,因此,修改義務的履行期限不易確定。對此,本文認為,甲之抗辯混淆了履行修改義務和完成修改義務的概念。履行修改義務是指開始按照修改意見進行修改,而完成修改義務是指按照修改意見修改完成。在多久的時間里完成修改意見可能不易確定,但開始的期限卻容易確定,收到主管機關的修改意見后,在合理的期限內即應開始修改,非有正當事由,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修改義務,也系怠于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仍然構成違約。

該案中,2022年3月1日,主管機關出具修改意見,但此后甲并未按照修改要求進行修改,甲也未對未予修改的原因作出解釋,系在合理的期限內未履行修改義務;在此之后,長達一年多的時間里,甲未告知乙報審停滯的事實,經乙問詢才披露該信息。此時報審的停滯狀態已持續一年多之久,甲的行為拖緩發行進度,給所有投資方造成重大損失,應構成嚴重違約。雖然甲積極按照修改意見修改,然后重新提交不一定能夠審查通過,取得發行許可證,但甲的違約不作為必然產生無法審查通過的結果,甲具有明顯過錯,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甲的上述行為是否構成根本違約?乙能否據此主張行使法定解除權?本文認為,盡管甲的行為屬于嚴重違約行為,但若僅依該行為,不構成根本違約。根本違約以發行不能,當事人無法取得發行收益為條件。而發行以取得發行許可證為前提。主管機關對該劇出具修改意見,要求甲修改,若甲按照要求修改,重新報送審查,該劇仍有取得發行許可證的可能,當事人的合同目的仍可實現,合同不具備解除條件。但若合同同時存在以下情形,則甲構成根本違約,其一,乙催告甲在合理期限內按修改意見進行修改,甲無正當理由明確拒絕或者雖未拒絕但也未修改,甲的行為構成遲延履行合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情形。其二,不具備按照修改意見進行修改的條件,無法按要求修改,且甲對該種結果承擔過錯責任,例如,根據修改意見,甲應該補拍大量的內容,但補拍的現實條件已經喪失,或者該劇已經超支,而修改需要追加資金,而甲無資金可以追加等。后者符合存在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形。
參考案例: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20)滬73民終101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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