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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的溫度|英國破產署署長如何選任?
2025年6月1日,正在進行的英國破產署新一任署長(Chief Executive Officer)的選任工作,結束申報環節,進入下一階段。
今年2月,英國破產署時任署長迪恩·比利(Dean Beale)宣布,他將在三個月后離任。比利屬于破產系統的“老兵”,已在破產系統工作超過三十年,并且從2019年12月2日開始擔任署長。4月8日,英國破產署與倫敦學院大學聯合舉辦的年度學術論壇上,比利以署長身份致閉幕詞,并與破產界同行愉快告別。5月12日,比利正式離任。同一天,英國破產署發布公告,曾擔任英國破產署首席運營官的亞歷克·皮布斯(Alec Pybus)擔任臨時署長。
英國破產署是商業與貿易部下屬的執行機構,具體負責破產相關領域的行政工作。英國破產署目前在全英國范圍內11個地區設有分支機構,共有1800多位職員,履行包括《破產法》《公司法》《經濟犯罪與公司透明法》等不同法律賦予的破產相關行政職責。
英國破產署可以被視為破產行政機構設立和改革的樣板。近年來,我國大力推進破產行政機構改革,部分地區在機構設置、職責配備等方面取得一些成績,但從破產法實施體系完善角度,我國破產行政機構改革剛剛起步,與先進經濟體相比在破產行政領域還有明顯短板。正因為如此,作為破產法學者,筆者對英國破產署一直充滿好奇。
2025年5月28日,筆者有幸前往英國破產署調研學習。由于恰逢英國破產署署長變動,此行擬調研的問題之一,就是英國破產署署長的選任流程。
在世界范圍內,英國文官(civil service)制度別具一格。文官與內閣部長或者政務官不同,不通過選舉產生,也不屬于政治性任命,而且只為中央政府部門工作。與我們通常所說的公務員相比,英國文官的范圍相對要狹窄。英國文官都屬于國王下屬的政府雇員,在政治上嚴守中立。
如果按照級別劃分,英國的文官大體分為兩種:一種是普通文官,截至2024年12月,全英國共有514395個文官職位;另一種是高級文官(Senior Civil Service),共有接近5000個這樣的職位。
英國破產署署長就屬于高級文官之一。與普通文官相比,高級文官具有更強的流動性。比如此次離任的迪恩·比利,已擔任英國公共利益審計中心(Centre for Public Interest Audit,CPIA)執行主任。而在比利之前擔任英國破產署署長的莎拉·阿爾本(Sarah Albon),則在2019年離任后被任命為英國健康與安全執行局(Health and Safety Executive)局長。這種流動不一定會帶來職級的提升,但會為不同政府機構帶來新的活力。
在比利宣布即將離任后,選任英國破產署新署長的工作就展開了。就英國文官體系而言,高級文官的招募流程一方面已經完全可以做到有條不紊,但對外界來說還是有一定的神秘感。
由于英國破產署隸屬于英國商業與貿易部,破產署署長的招募就由商業與貿易部人力資源部門負責。具體招募工作,則外包給英國獵頭公司瀚納仕(Hays)。
為了招聘到最佳人選,英國破產署專門制作了長達17頁的介紹材料。按照官方發布的英國破產署署長招募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1)工作地點。包括伯明翰、加的夫、克羅伊登、愛丁堡、埃克塞特、伊普斯維奇、利茲、倫敦、曼徹斯特、泰恩河畔紐卡斯爾、諾丁漢。
這里需要解釋一下,這里的工作地點列舉得如此繁瑣,有兩個考慮:
第一,因為英國破產署作為中央政府部門,在上述11個城市都設有分支機構,署長需要在全國范圍內履職;
第二,近年來出于多種考慮,英國高級文官職位有意識向倫敦之外的城市和地區開放,甚至承諾在2030年之前在非倫敦地區開放50%的職位。
列舉較多的工作地點,可以同時滿足上述兩點。
(2)職位描述。英國破產署署長負責為英國破產署提供戰略性的領導和指導,并與上級部門密切合作,助力實現內閣的整體施政目標。新任署長將參與制定英國破產署2026-30五年規劃,在法定職責范圍內積極履職,通過技術升級為公眾提供更為優質的服務。
按照崗位描述,英國破產署署長要承擔的職責包括:
(a)擔任英國破產署會計主管,向商業與貿易部常設秘書負責,有效管理英國破產署預算,為納稅人創造價值。
(b)為英國破產署提供領導力、愿景和戰略框架,確保英國破產署具有凝聚力,且能夠在不斷變化的監管環境中高效運作。
(c)確保英國破產署的結構和技能組合相對合理且足夠靈活,使其能夠履行職能并完成改革議程。
(d)確保破產管理署在法定框架內規范運作,并確保相關人員對此負責。
(e)與英國破產署董事會主席合作,確保英國破產署的內部治理井然有序。
(f)與英國商業與貿易部及其他政府機構合作,在破產行業和政府部門開展工作,在必要時針對破產相關問題提出政策建議。
(g)確保破產管理署有效履行其監管者職責。
(h)通過里里外外的有效溝通,持續提升和鞏固破產管理署的良好聲譽。
(3)具體要求。結合上述職責,招聘機構為英國破產署署長的應聘者提出如下四方面具體要求:
(a)具有管理和領導大型復雜組織的經驗,能夠建立并維持積極進取和創新的團隊,能夠促進員工的敬業精神。
(b)對于財務問題比較敏感,具有在大型和復雜的組織中管理風險和預算的經驗。
(c)具有卓越的溝通能力,能夠與上級部門和破產行業建立信任并開展良好合作,提供并加強破產署職責的執行。
(d)有興趣并有能力學習破產法和相關法規。
上述要求把對破產法的學習放在最后一項。而實際上,英國破產署署長除了需要具備一般高級文官需要具備的組織能力、協調能力之外,最不可或缺的是破產法相關的專業知識。但在招聘環節,可能是為了預防歧視投訴,破產法專業知識并未得到特別強調。
(4)薪資和待遇。英國破產署署長的年薪為98000英鎊,此外英國商業與貿易部還通過文官固定收益養老金計劃每年額外發放28390英鎊。另外按照英國文官系統每年10%的漲薪比例,按照最低聘期3年計算,其最高年薪可能高達149000英鎊。
在國家法定假期之外,署長正常享有各種年假、病假、產假、陪產假等假期。在履職期滿5年后,還將享受25—30天的假期。署長需要全職工作,但可以選擇靈活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
(5)前置條件。成功的應聘者,必須要通過犯罪記錄核驗,在任命前還應滿足國家安全許可。
盡管英國破產署署長屬于高級文官,但其應聘材料并不復雜。按照官方信息,英國破產署署長的應聘材料只有兩份:一份是包含職業履歷的個人簡歷,另一份是履職規劃。個人簡歷需要列舉履職經歷中的主要職責和成績,并對過去兩年內的中斷或者空缺提供合理理由。而履職規劃盡管更為重要,但不需要特別冗長和復雜。應聘者需要在兩頁A4紙的篇幅內,根據英國破產署署長的崗位要求,認真組織材料和語言,通過合理的證據和數據,一一響應相關要求。
有一個問題讀者可能會比較好奇,那就是外國人能不能應聘英國破產署署長?答案是原則上可以,但并非完全放開。
按照招聘公告,應聘者的國籍大體可以分為如下幾類:英國公民;愛爾蘭共和國公民;有工作許可的英聯邦公民;根據歐盟定居計劃 (EUSS),獲得定居或預定居身份(已提交申請亦可)的歐盟、瑞士、挪威、冰島或列支敦士登公民及其家庭成員、在2020年12月31日或之前有資格申請歐盟定居計劃的有限居留許可或無限期居留許可的個人;已獲得文官工作許可的土耳其公民及其家庭成員。
按照官網發布的信息,申報截止后招募團隊將展開具體的甄選工作。甄選具體分如下步驟:
第一步,根據應聘材料,形成初選名單,并由瀚納仕組織初步面試。
第二步,根據瀚納仕面試情況,形成復選名單。復選名單上的應聘者,將會應邀在7月5日與英國破產署董事會兩位董事會面,同時完成心理測試和員工參與度測試。另外,復選名單上的應聘者還可能有機會與英國破產署董事會主席馬克·奧斯滕(Mark Austen)在最終面試前展開非正式溝通。
第三步,面試。這次招聘工作的面試工作,將于7月15日在倫敦進行。作為面試的一部分,應聘者需要根據面試前提供的案例或者信息,準備一個簡短的應聘演講,并圍繞職業履歷和應聘相關問題展開深入交流。
面試小組名單,已經在招募公告公布。除了獨立機構文官招募委員會(Civil Service Commission)專員馬丁·斯賓塞(Martin Spencer)外,還有商業與貿易部總干事加勒布·迪克斯(Caleb Deeks)或者加文·蘭伯特(Gavin Lambert)、商業與貿易部公司法與透明團隊副主任尼斯?班達拉(Nis Bandara)、英國破產署董事會主席馬克·奧斯滕和非執行董事薩馬莎·杜蘭特(Samantha Durrant)。
第四步,遴選和反饋。面試結束并確定結果后,應聘者即會獲悉相關結果,應聘者也會得到應聘過程中所有相關測試的報告副本。
選任結果確定后,可能會有一種可能就是擬聘任的署長候選人,因為各種原因不來就職或者到任后不久即辭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展開新一輪署長招募,顯然成本較高。為預防這種風險,英國破產署會在這一輪署長選任中設定一個候選名單。候選期限為一年。如果在候選期限內出現前述情況,英國破產署則會直接從候選名單中遴選繼任者,而無需參與在短時間內展開新一輪招募。
就此次英國破產署署長招募來說,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臨時署長通過招募程序轉正。這種可能性已有先例可循。迪恩·比利在擔任英國破產署署長之前,就曾擔任過為期3個月的臨時署長,并通過招募流程最終問鼎。因此,如果現任臨時署長亞歷克·皮布斯最終通過招募程序脫穎而出,也許不算意外。
破產署新一任署長招募,是我們了解英國破產行政機構如何運行的重要窗口。且讓我們拭目以待,看誰最終能夠成為英國破產署的“掌門人”。
(作者陳夏紅為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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