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違反擬定導演、主演的約定,是否構成違約?
【原創】文/汐溟
影片聯合投資合同中約定導演、主演,但標注為擬定。未經協商,一方選用的導演、主演與擬定人選不一致,是否構成違約?
約定
甲、乙簽訂《影片聯合投資合同》,約定雙方共同投資影片,甲負責影片的籌備、拍攝、制作。合同約定了擬定的導演、主演。

履行
甲選用的導演、主演并非合同約定的擬定人員。對于導演和主演的選擇與確定,甲事先未與乙協商,但乙參加了開機儀式,對于導演和主演人選未提出異議。
爭議
乙認為甲擅自變更導演和主演,構成根本違約,故其有權解除合同。甲主張其并無違約行為。
問題
最終實際導演、主演與擬定人員不一致,是否構成違約?

評析
更換擬定導演、主演是否構成違約,需結合具體案情而定。本文認為,一般情形下,更換擬定的導演、主演不構成違約。理由如下:
首先,違約以存在約定或法定義務為前提,而義務是一方可以請求另一方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請求權。義務需要滿足具體、確定兩個條件,債務人才可以履行。案爭合同雖對導演、主演有約定,且約定內容具體,但同時又約定為擬定,說明義務并不確定,故而甲、乙雙方對導演、主演的人選并未達成合意。因未達成合意,自然沒有確定的效力。在此基礎上,甲未選擇擬定的導演、主演,不構成違約。

其次,案爭合同約定,甲負責影片的籌備、拍攝、制作,導演、主演的確定是與影片拍攝、制作相關的事宜,屬于甲所要負責的范圍。甲選用導演、主演是履行合同的行為。甲作出選擇決定,具有合同依據。
第三,在作出選擇之前,甲雖未與乙協商,但乙參加了開機儀式,知曉實際導演、主演與擬定人選不一致的事實,如其認為該種變化損害其利益,其應該提出異議,但乙并無異議,甲對導演、主演的選擇獲得了乙的追認。自開機時,甲、乙對導演、主演的選擇形成合意。此后乙再提出甲違約的主張,推翻其先前的意思表示,有違誠信,也難以成立。

但是,擬定性的約定是否全無效力?其約定的意義是什么?本文認為,以擬定導演為例,通常包含在簽約時正在與導演溝通,邀請導演參與執導影片,但尚未簽訂聘用合同,或者雖未初步接洽溝通,但認為該導演適合執導該部影片,系當事人鐘意的人選。前述任何一種情形均說明,合同約定的擬定導演有成為影片導演的可能性。對當事人而言,盡管表述為擬定,但會產生該影片由與擬定導演執導或者相當影響力的導演來執導的信賴,即便最終導演與擬定導演不一致,但水平、實力應該相差不大。如果實際導演與擬定導演的影響力相差巨大,且未與另一方當事人協商,則該行為有違誠信,具有明顯過錯,例如,案爭協議約定的擬定導演,其執導的影片票房總額過百億,而實際的簽約導演執導的影片票房未過億,那么該方當事人的行為具有可苛責性,嚴重有違基本誠信,如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提出異議,可追究其責任。
參考判例: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22)滬0104民初10797號民事判決書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并發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renzheng.thepaper.cn。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