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以案釋法|對父母未盡扶養義務的子女,能不分或少分遺產嗎?
對父母未盡扶養義務的子女,能不分或少分遺產嗎?
6月4日,“上海二中院”微信公眾號發布一起法定繼承糾紛案例,法院以案釋法: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子女,對于父母在世時未履行扶養責任,但意欲依法繼承其財產的子女,在進行被繼承人遺產份額分配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對被繼承人盡到了主要扶養義務的其他法定繼承人,依法可多分遺產。
公號文章稱,被繼承人陳某與劉某甲于1981年結婚,1983年生育一女,即劉某乙,1989年陳某與劉某甲離婚,劉某乙由劉某甲撫養。田某與陳某于1992年登記結婚,并于2009年購置房屋,房屋產權由田某與陳某共有。2022年10月,陳某因病去世。此前,陳某及其親友多次和劉某乙及其丈夫溝通,勸說其認回母親陳某未果。陳某病危時曾再度聯系劉某乙,其丈夫以劉某乙正懷孕待產、不便探望和參加葬禮為由拒絕。
2023年7月,田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其依法繼承陳某名下房屋產權的全部份額;劉某乙則要求基于陳某之女的身份,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享有該房屋25%的份額。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生前未立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也無其他第一順位繼承人,故田某、劉某乙應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陳某的遺產。法律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本案中,劉某乙自認其成年后從未見過其母親,表明客觀上其確實未對母親盡過贍養義務;劉某乙辯稱自己小時候認為母親已去世,成年后也不知道母親的存在,后由于自身懷孕不便與母親相認。從劉某乙上述辯解中可知,其小時候至成年后一段時間內確有不知其母親存在的可能性,其后知道母親存在,即使客觀上因懷孕不便而無法履行對母親的照顧義務,但也可通過其他合適方式與母親建立情感聯系。劉某乙對母親未盡到贍養義務,雖然有其他客觀因素影響,但也有其自身原因。鑒于審理中劉某乙當庭表示希望去祭奠母親以寄哀思,綜合考慮本案客觀情況、歷史緣由、家庭關系等因素,酌情確定劉某乙可以分得陳某遺產份額的25%。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明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也明確“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從法律角度看,子女既然是父母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也應當在自身能力范圍內承擔對父母的扶養義務。因此,子女對父母應盡而未盡扶養義務者,不必然導致其法定繼承人地位的消滅,但將減損其應當享有的財產份額。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