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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延安必康財務造假案,時任董事長谷曉嘉被罰500萬元、十年市場禁入
5月23日晚間,證監會披露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 55號)顯示,因涉及延安必康制藥股份有限公司(*ST必康,002411)財務造假案,時任董事長、總裁谷曉嘉(女)被證監會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及500萬元罰款。
經查明,谷曉嘉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2019年、2020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及利潤。
延安必康子公司陜西必康制藥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陜西必康”)通過虛構采購、銷售業務,虛構資金循環等方式,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利潤總額。2019年度,延安必康虛增營業收入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14.34%,虛增利潤總額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203.03%。2020年度,延安必康虛增營業收入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5.47%,虛增利潤總額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絕對值的16.99%。上述行為導致延安必康披露的2019年年度報告、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二、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事項披露存在虛假記載。
2020年9月18日,延安必康發布《關于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全部歸還非經營性占用資金的公告》。2021年4月30日,延安必康在2020年年度報告中披露稱,公司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已通過現金的方式全部歸還非經營性占用資金。
經查,前述披露存在虛假記載。
三、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擔保情況。
2020年9月14日,延安必康收購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盟物流)100%股權。北盟物流在被收購前為延安必康實際控制人李某松、控股股東提供擔保。收購完成后,上述擔保仍在擔保期內。
延安必康未按照規定在2020年年度報告中對前述擔保事項予以如實披露,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違法行為。谷曉嘉是延安必康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證監會決定,對谷曉嘉給予警告,并處以500萬元罰款。
谷曉嘉作為延安必康時任董事長,參與、實施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并起主要作用,情節較為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一項和第五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谷曉嘉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ST必康已被深圳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上市,2023年7月12日被摘牌。
根據彼時公告顯示,2022年7月1日,因2021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ST必康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2023年4月29日,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后的首個年度報告顯示,2022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觸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第9.3.11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股票終止上市情形,自2023年6月19日起進入退市整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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