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員工離職后要求“放棄”的年假折現,法院判決公司支付近萬元
員工離職時,在系統中勾選了“承諾年休假和調休已休完,未休部分自動放棄”,但實際上年休假還有部分未休,還可以要求公司把沒休的年休假折現嗎?
劉某是某公司員工,依法享有年休假。2022年3月至12月期間,公司未安排他休法定年休假,也未支付年休假折算工資。同年12月8日,劉某提交離職申請時,在系統里“其他”一欄中勾選“本人承諾所有年休假和調休已休完,若有未休完部分將視為自動放棄”,并于12月31日正式離職。之后,劉某向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年休假折算工資,未獲支持,遂訴至法院。
劉某認為,離職程序中“其他”一欄為必選項,不選不能進入下一個流程辦理離職,且內容是系統預設的唯一選項,當初的“承諾”是被迫的,自己有權主張年休假折算工資。公司則認為,劉某作出年休假已休完的承諾,且“自動放棄”條款未違反法律規定,拒絕支付其年休假折算工資。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司未安排劉某休年休假,離職申請系統的設置并無其他選項,實際上強制免除了公司作為用人單位的責任,限制了員工的年休權,故判決公司支付劉某年休假折算工資9875.13元。后公司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陳浩認為,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不得通過格式條款或內部規定規避應承擔的責任,也不能剝奪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中,用人單位未安排員工休年休假,卻在系統的離職申請中設置格式條款,要求員工承諾“自動放棄”未休年休假,以此來規避應承擔的法定義務。這種設置本質上剝奪了勞動者依法享有的年休假權利,故不能據此認定勞動者在設定的情況下所作出的放棄年休假承諾系其真實意思表示。
上海市人大代表劉華新表示,企業在統籌安排生產經營的同時,理應合理安排員工休年休假,對確因工作需要無法休年休假的員工進行相應補償,這才是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的正確“打開方式”,也是企業與員工“雙贏”的關鍵。在當前國家鼓勵嚴格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的背景下,該案的裁判為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樹立了標桿,對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具有積極的示范作用。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