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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與上海婦聯簽協議,建立反家暴常態化聯動協作機制

5月15日是“國際家庭日”,5月14日下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高院)與上海市婦女聯合會共同簽署《關于加強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合作協議》),并發布《關于加強反家庭暴力聯動協作工作機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高院獲悉,《合作協議》明確在聯動機制、數字共治、法治宣傳、業務培訓、調查研究方面進一步深化協作。《實施意見》以“涵養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切實維護家暴受害者合法權益”為總體目標,建立反家暴常態化聯動協作機制,不斷健全完善協同治理能力與水平。
上海高院還發布了相關典型案例,旨在聚焦婦女兒童現實困難,展現法院和婦聯依法維護家庭權益的決心。記者注意到,其中有滬上首例遺囑指定監護人案件,該案也是全國首次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關于“監護監督”規定的案件。
該案中,徐某乙(女)與被申請人陳某(男)系夫妻關系,2007年生育一子陳小乙即被監護人。經司法鑒定,被申請人陳某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人徐某甲系徐某乙的姐姐。2020年徐某乙被確診患胃癌(晚期)后,申請人徐某甲來滬照顧徐某乙母子三個月。2022年徐某乙病情加重,申請人徐某甲同年10月再次來滬照顧徐某乙母子。2023年3月,徐某乙在他人見證下訂立遺囑,指定申請人徐某甲擔任陳小乙的監護人。不久后,徐某乙因病過世,陳小乙的生活起居主要由申請人徐某甲負責照顧。訴訟中,被申請人陳某同意由申請人徐某甲擔任被監護人陳小乙的監護人。
法院委托社工對陳小乙的家庭情況進行社會調查,社工多次走訪居委會、精神衛生中心等地,了解申請人對陳小乙的照顧情況、監護意愿及監護能力。法院在了解到申請人徐某甲文化水平不高、經濟條件較差、監護能力不足的實際情況后,在尊重立遺囑父母一方真實意愿的同時,也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維護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角度考量,啟動了“監護監督”和“財產監管”兩項保障機制,以保障陳小乙的未來生活。
法院依法判決:一、被申請人陳某與被監護人陳小乙之間的監護關系終止;二、指定申請人徐某甲為被監護人陳小乙的監護人;三、被申請人陳某的指定代理人上海市某區某街道某居民委員會在申請人徐某甲擔任被監護人陳小乙監護人期間有指導、幫助和監督職責;四、第三人上海市某區公證處在被監護人陳小乙未成年期間,對被監護人陳小乙和被申請人陳某的財產進行監管。
上海高院表示,該案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尊重立遺囑人及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出發,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關于遺囑形式的相關規定,認定該指定監護人遺囑有效,為遺囑指定監護人效力的認定提供了裁判思路。同時,考慮到監護人因年齡、文化水平、經濟條件等因素所限,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存在一定困難,財產監管能力較弱或者與被監護人存在財產利益沖突等情況,法院首次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關于村居委監督監護的相關規定,判決由被監護人所在居委會履行指導、幫助和監督的職責,將監護監督的端口前移,并啟動第三人財產監管,由公證處監管被監護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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