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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迪車加油時頻繁“跳槍”維修兩年未解決,4S店拒退換:可延長質保
近日,蘇州車主陳先生向澎湃公眾互動平臺“服務湃”(https://tousu.thepaper.cn)投訴稱,他花費40余萬元購買的奧迪A6插電混動汽車,從提車開始一直存在油箱氣壓異常導致加油頻繁“跳槍”的故障,兩年內經歷9次檢修仍未解決。
陳先生質疑車輛存在設計缺陷并要求退換但遭到拒絕。蘇州中迪奧迪4S店回應稱,陳先生的車輛是以公司名義購買,不適用“三包法”退換條款,且實際僅進行過兩次“正式維修”,其余進店記錄屬“問題反饋”。4S店工作人員稱,“跳槍”問題不影響行駛安全,并提出延長質保等補償方案。但陳先生拒絕了該方案,目前尚未達成一致。

陳先生整理的車輛維修記錄。受訪者供圖
新車加油屢現“跳槍”故障,維修兩年未果
陳先生介紹,2023年2月28日,他在蘇州中迪奧迪4S店購入一輛奧迪A6插電混動汽車,提車后首次加油時由于油箱氣壓異常導致油槍頻繁跳閘,無法正常加滿油。
據陳先生提供的維修工單顯示,他于2023年3月11日將上述問題進行了反饋,并將車輛送往4S店進行檢修,4S店經檢測認定為“油箱里帶有通風系統,燃油蒸氣會導致跳槍”。
“每次加油都提心吊膽,加油站甚至不敢給我加滿油,擔心油箱氣壓過高引發燃燒或爆炸風險。”陳先生表示,由于他購買車型為油電混動,多數時間在使用電機行駛,但是偶爾需要加油時,仍會出現跳槍問題。為此,在過去的兩年時間里,他曾多次前往4S店就此問題進行維修。陳先生提供的工單顯示,自2023年3月至2025年3月兩年時間內因“跳槍”問題向4S店報修11次,先后進行了9次檢修,但油箱加油跳槍的問題始終得不到解決。
陳先生認為,根據《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二十二條,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4次或涉及安全性能故障修理2次未解決的,消費者可要求退換車,“但4S店以‘該車以公司名義購買,不適用于家用汽車退還規定’為由,拒絕了我退車的要求”。
陳先生說,他的車雖以公司名義購買,但實際使用頻率較少,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和《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仍應享有消費者權益。此外,故障首次發生在新車質保期內(提車第二周),“即便質保期已過,車企也應對質保期內出現的故障負責”。陳先生質疑4S店偷換“維修定義”,消極拖延問題,希望盡快按照有關規定退換車輛。

陳先生提供的部分維修工單記錄。受訪者供圖
回應:僅兩次“正式維修”,公司購車不適用三包
接到陳先生投訴后,澎湃新聞聯系了蘇州中迪奧迪4S店,相關負責人表示,陳先生的車輛實際維修記錄僅為兩次:2024年更換油箱、2025年3月更換排氣閥,其余進店記錄屬“問題反饋”,不納入維修范疇。
該負責人稱,陳先生的車輛是以公司名義購買,根據汽車“三包法”,“專用車輛不享受退換車權益,僅提供包修服務”。
對于陳先生質疑的安全隱患,4S店解釋稱,“跳槍”問題僅影響加油體驗,不影響行駛安全,目前4S店已提出延長質保、贈送保養、申請廠家專家檢測等補償方案,但均被消費者拒絕,“車主近期拒絕車輛檢測,我們無法確認故障是否仍存在”。
對此,陳先生表示堅持要求奧迪退換故障車,若繼續進行維修,則需保證一次性修好,“他們不能這樣無休止地維修下去,影響我車輛正常使用”。
目前,雙方尚未就賠償方案達成一致。
律師:消費者有權從合同履約角度要求退換車
對此,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從陳先生反饋情況和維修記錄來看,車輛多次加油跳槍確實存在,實屬車輛故障,即車輛存在質量問題。根據《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4次或涉及安全性能故障修理2次未解決的,消費者可要求退換車。4S店對維修次數存疑,稱實際維修記錄僅為兩次,其余進店記錄未被納入維修范疇。判斷這些進店記錄是否屬于維修,關鍵在于認定每次進店時,4S店是否針對車輛問題進行了實質性的維修操作,如更換零部件、進行系統調試等。如果4S店只是簡單檢查,車輛并不存在問題,則屬于陳先生假想的問題,屆時,不計入維修記錄;但如果進行了相應維修操作,即便未達到解決問題的效果,也應被計入維修次數。
此外,4S店以“該車公司名義購買,不適用家用汽車退還規定”為由,拒絕了退車要求。所以,該事件中的爭議焦點在于消費者身份認定。
趙良善說,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三包”規定中明確了“汽車三包政策”,針對的是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和使用的乘用車。企事業單位、政府機關為生產公務等購買的汽車是不包括在汽車三包范圍內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很多老板為了抵稅,以自己公司名義購買汽車,但實際上就是自己在用,并沒有給單位辦公用,類似這樣的車本身是非營運性車輛,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車輛”,這就不應該簡單地來看待車輛僅僅是公司名義買的,就不適用三包法。
趙良善表示,即使無法證實陳先生使用車輛的消費者身份,即車輛被認定為公司車輛,仍可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陳先生有權從合同履約角度要求退換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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