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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個人破產探索,要守住“誠實而不幸”的底線

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一則個人破產清算申請公告:37歲的周某,目前每月工資收入為4784元,其申報的債務總額卻高達2544萬余元,遠超其可承受范圍,于是申請了破產清算。
此外,全國首宗個人“執轉破”案件也在深圳審結,林某因為投資失敗等原因,拖欠銀行等機構債務高達140余萬元,成為多起案件的被執行人。深圳市破產管理署對其開展了個人破產申請前輔導服務,主動與深圳中院溝通,推動啟動個人“執轉破”程序。
在我國,個人破產還是一件新鮮事兒,公眾有不少的疑問:個人也可以申請破產了?申請破產,是不是之前欠的錢就不用還了?這是不是合法的“逃債”機會?
之前,我國只有企業層面的破產法,而沒有個人破產法。2021年3月,《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正式開始施行,成為我國首部地方層面的個人破產法規。
個人破產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為“誠實而不幸”的人準備的退出機制。個人破產制度,一般是指在個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在向法院申請后,由法院指定專業機構,變賣財產,向所有債權人公平清償,在經過若干時間(深圳規定為3年)的、限制高消費的“免責考察期”之后,未清償債務在法律上得到消滅的制度。
市場經濟之下,難免會出現經營失敗者,背負巨債無力償還,如果機械地要求清償,一者,可能會影響當事人的基本生存;二者,長期的債務糾纏對于執行法官、債權人也是沉重負擔。所以,成熟市場經濟制度需要個人破產作為必要的退出機制,它也是中國近幾年有效治理“執行難”問題之后水到渠成的制度安排。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也提出,要“健全企業破產機制,探索建立個人破產制度”。
“誠實而不幸”是個人破產制度的核心。只有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在不幸陷入債務危機時,既沒有揮霍財產,也沒有轉移財產,且在能力范圍內積極還債,才可能適用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我國個人破產機制還在探索當中,公眾對個人破產的接受、認同也需要一個過程。
還需要警惕個人破產機制被濫用于偷逃債務。事實上,個人破產制度也有其固有短板,還會面臨道德風險。從境外的相關經驗看,有企業家、投資人會惡意利用該制度“假破產,真逃債”,通過大額借貸、復雜合同安排、不可撤銷信托、親屬間的債權債務重構等等專業手段來逃避債務、侵吞債權人財產;還有的破產明星,故意在破產考察期里面“躺平”,期滿之后復出撈金,而此時債權人已不能要求其還債,引發了不少爭議。
所以,目前我國個人破產的探索還是相當謹慎的,主要針對一些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經營者,他們本身還債能力有限、債權債務關系清晰,本來就很難執行相關判決,適用個人破產是相對穩妥的處理。
破產是寬容失敗的制度,但必須只適用于“誠實而不幸”的人,所以地方層面探索個人破產制度,必須牢牢守住這一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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