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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以法治力量促進民企長遠健康發展

5月8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布會,由司法部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等機構負責人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有關情況。
作為首部明確民營經濟法律地位的部門法,民營經濟促進法將黨中央對民營經濟平等對待、平等保護的要求落實下來,持續優化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民營經濟發展環境。
發布會上,多個部門負責人介紹了與該法有關的一系列政策。司法部副部長王振江表示,民營經濟促進法創下了很多個“第一次”,如第一次將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寫入法律,第一次明確民營經濟的法律地位。他還表示,針對各方面反映一致,都認為實踐中較為突出,需要下大力氣解決的,如違規異地執法、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違法干預經濟糾紛等,法律則明確作出禁止性規定,申明法律的原則和底線,增強剛性約束。
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是長久之策,不是權宜之計”,通過立法形式將保障民營經濟的政策、措施固定下來,就是要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有效保障民營企業的市場準入、自主經營權等權利。
針對侵害民營企業權益的積弊問題,法律應當重拳出擊,有的放矢。要保障民營的正當權利,還需要執法機關、司法機關能“刀刃向內”,查找自身問題,自我約束與外部監督并舉。
“民有所呼、我有所應,民有所呼、我有所為。”民營企業在經營中遭遇的痛點、難點、堵點,都在法律中有了積極反映、剛性約束。除了王振江副部長提到的針對違規異地執法、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違法干預經濟糾紛等的治理措施,相關硬約束措施還包括:
——法律在保障對民企的債務支付、政府遵守合同方面,要求“不得強制要求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為向中小民營經濟組織支付賬款的條件”;“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等為由違約、毀約”。
——法律在規范涉企執法、治理亂攤派上,要求“不得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財物”;“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民營經濟組織收取費用,不得實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罰款,不得向民營經濟組織攤派財物”。
——法律在規范涉企刑事案件的處理上,要求“辦理案件應當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生產經營活動未違反刑法規定的,不以犯罪論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前述這些規定既是對既有法律規定的歸納、重申,也是直指積弊、劃出紅線。民營經濟促進法全文中不僅26處用了“平等”“公平”“同等”的表述,更是14處用了“不得”一詞,其中絕大多數都是用以禁止權力機關的不當作為。可以說,每一個“不得”都是以權力的減法為市場做加法。
法治就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民營經濟促進法是“促進法”,而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管理法”;是賦權法,而不是限權法,這在中國的立法史上還是相當罕見的。這就是要發揮法律功能,真正落實平等對待、平等保護的要求,以法治力量促進民企的長遠、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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