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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詢證函的法律性質如何認定?
【原創】文/汐溟
當事人簽訂影視合同后未嚴格履行付款義務,違約方向守約方發出企業詢證函,詢證欠款事實,守約方對詢證函蓋章。雙方確認的企業詢證函的法律性質應如何認定?

案情
2015年1月5日,甲、乙簽訂《電視劇商業開發廣告合作合同》,約定廣告費分期支付,最后一期廣告費應在電視劇播出后5日內支付。2015年9月29日電視劇首播。甲支付了部分廣告費,尚有54萬元未付。
2021年5月10日,甲向乙發出《企業詢證函》,載明“本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正在對本公司2020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要求,應當詢證本公司與貴公司的往來賬項等事項,下列信息出自本公司的記錄:1.如與貴公司記錄相符,請在本函結論部分簽字和簽章;2.如有不符,請在本函結論部分列明不符項目及具體內容,并簽字和簽章。往來款項余額截至2020年12月31日欠貴公司54萬元備注應付賬款。本函僅為復核賬目之用,并非催款結算”等內容。乙收到企業詢證函后,在信息證明無誤處簽章。

爭議
因甲發出《企業詢證函》時,其款項支付義務早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雙方對《企業詢證函》的性質產生爭議。甲主張其在函中明確聲明“本函僅為復核賬目之用,并非催款結算”,因此,《企業詢證函》僅是為了審計、復核賬目需要,并無給付及重新達成債權債務關系的意思表示;乙認為,該詢證函系債務人主動發出,經雙方蓋章確認,因此應當視為雙方重新達成債權債務關系。
問題
《企業詢證函》的法律意義應如何認定?

評析
本文認為,《企業詢證函》應為雙方對債權債務關系的重新確認。理由如下:
首先,2015年1月5日,甲、乙簽訂《電視劇商業開發廣告合作合同》,但甲并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其應在2015年10月4日前支付乙全部廣告費,但至《企業詢證函》發出之時,尚有54萬元廣告費未付,甲構成違約,損害乙的合同利益。無論是否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甲的給付義務依舊存在,并未實體消滅。在此基礎上,當雙方對《企業詢證函》的性質產生爭議時,應當著重從保護合法債權人的角度出發,應以有利于債權人的解釋為原則。

其次,《企業詢證函》中載明“往來款項余額截至2020年12月31日欠貴公司54萬元備注應付賬款?!奔紫蛞野l送該函的用途是確認欠款及金額的事實,具體而言,是調查、核實雙方之間《電視劇商業開發廣告合作合同》的履行情況,至2020年12月31日時是否尚有54萬元廣告費支付義務未履行,其核查的是己方合同義務的真實狀態。函中列出54萬元的具體金額并備注應付賬款,甲發出該函的主要目的是確認是否有54萬元應付賬款拖欠的事實。在甲發出該函時,甲對此事實無法確認,故需向乙函詢,乙對該函蓋章,證實函中內容。雙方完成對該函的確認,雙方均認可至2020年12月31日時甲尚欠乙54萬元廣告費。甲對該函蓋章是核查求證,乙對該函蓋章是認可事實。雙方均對該函蓋章,共同完成對該函的確認。甲、乙就至2020年12月31日時甲尚欠乙54萬元廣告費一事達成合意。

再次,上述合意內容確認甲未履行的債務,乙未實現的債權,因此,雙方合意實際是對債權債務關系的確認。因為債權債務關系在2015年成立,甲、乙之間并未因確認詢證函的行為創設新的權利義務關系,而是對舊有權利義務關系的確認,因此,《企業詢證函》是對原債權債務關系的確認。
最后,盡管甲函中載有“僅為復核賬目之用,并非催款結算”的內容,但該聲明由甲單方作出,且意在免除其清償結算責任,作為債務人,其在函中既詢證拖欠54萬元款項的事實又作出不同意結算的意思表示,彼此沖突,有違誠信精神及公平原則,債務人單方免除己方債務的聲明無效。

綜上,如企業詢證函由債務人一方主動向債權人發出,詢證的債務是舊有債務,應視為對債權債務關系的重新確認。
參考判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23)新31民終130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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