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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否解除?
【原創】文/汐溟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協商一致的內容應包含解除及解除的法律后果,即當事人既同意解除合同,也對清算、違約責任等問題進行協商且達成一致。如果當事人只對合同的解除協商一致,未對解除的法律后果進行協商或雖協商但未達成一致,能否產生解除的效力?

約定
2022年2月2日,甲與乙簽訂影片聯合投資合同,約定雙方共同拍攝制作影片,甲負責拍攝、制作。甲應在2022年7月1日前開機。

履行
甲在2022年10月1日仍未開機,乙催告多次后,甲既未開機,也未對無法開機的原因作出解釋。2022年11月1日,甲與乙溝通影片項目,提出終止項目,解除合同,乙并未作出回應。此后甲未再推進項目,乙也未再催告過甲開機。雙方未再就該項目有過溝通。11個月后,乙訴請解除合同,要求甲退還全部投資款并支付違約金。

爭議
甲認為,雙方的合同已于2022年11月1日協議解除。乙主張,甲雖于當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但乙并未明確同意,即便乙同意,雙方只是達成終止履行的合意,對于投資款如何退還、違約責任等關鍵問題都未協商,雙方對協議解除的重要內容欠缺合意,協議解除并未達成。
問題
涉案合同是否于2022年11月1日協議解除?

評析
涉案合同約定,甲負責影片拍攝制作,其未在約定時間開機已構成違約,經乙多次催告后仍未開機,且未作任何解釋,構成根本違約,涉案合同具備解除條件,已陷入履行僵局,難以推進。甲作為違約方和過錯方,本無權解除合同。但其于2022年11月1日向乙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張,乙未明確回應,但此后乙未再催告甲開機,雙方也未就影片項目進行過溝通。乙的前述行為表明,其對甲解除合同予以沉默表示應視為同意甲的解除要求。雙方就合同解除達成合意。但雙方并未對投資款和違約責任等問題進行協商。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協商一致應具備完整性,應同時包含解除與解除的法律后果兩項內容。當事人既需同意解除合同,又對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如清算和違約責任等進行協商且達成合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施行之前,針對前述情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對合同解除達成合意即可產生協議解除的效力,對清算和違約責任等解除的法律效果未作協商,可以通過訴訟或仲裁等方式解決,不影響合同解除的效力。另一種觀點認為,協議解除合同應同時對解除及解除的法律后果協商一致,依據合同性質和履行情況的不同,當事人對解除于解除的法律后果各有側重。某些情形下,當事人同意解除合同的目的不在終止履行,更偏重于清算和違約責任。以影片投資合同為例,無論是單方解除還是協議解除,當事人最關心的問題是投資款如何退還,退還或收回投資款是當事人的核心利益,解除只是實現前述利益的手段和方式。若只是對解除達成合意未對解除的法律后果進行協商,則協議解除最重要的內容缺失,當事人的利益訴請無法實現,故不宜支持協議解除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此作出規定,“當事人就解除合同協商一致時未對合同解除后的違約責任、結算和清理等問題作出處理,一方主張合同已經解除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當事人一方另有意思表示外,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合同解除:(一)當事人一方主張行使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解除權,經審理認為不符合解除權行使條件但是對方同意解除;(二)雙方當事人均不符合解除權行使的條件但是均主張解除合同。前兩款情形下的違約責任、結算和清理等問題,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五百六十七條和有關違約責任的規定處理。”基于該規定,當事人對解除協商一致即可產生解除的效力,對違約責任、結算和清理等問題未作協商和處理,不影響合同解除的效力。對于遺漏的內容,當事人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法律對解除后果、結算和情理以及違約責任的規定處理。該案中,甲、乙已就合同解除于2022年11月1日協商一致,涉案合同已于當日解除,乙再次訴請解除合同已無法律依據,退還投資款和支付違約金的訴請屬于違約責任承擔問題,可依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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