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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店直播顧客用餐,律師:公共場所并非無隱私,需對方同意
近日,有網友發帖反映,某餐飲店在直播時,拍攝到了顧客用餐的畫面。網友覺得不適,表示不想再去該門店用餐。此帖發出后,引起了熱議。
有網友表示“很煩這類直播行為”,“想宣傳店鋪,攝像頭對準店鋪里的菜就好了”。

▲網友表示對門店直播顧客用餐的行為感到不適
4月25日,該門店工作人員告訴紅星新聞記者,門店直播是展示店內實際經營情況,大概是從四月初開始直播,起初是偶爾開播,但在平臺活動的鼓勵下,最近半個月幾乎每天都會直播,直播間會掛團購鏈接,“效果不錯”。
“我們直播的視角還是很高的,類似于一個監控畫面?!惫ぷ魅藛T說,之前門店沒有收到“直播侵犯隱私”的投訴,也確實沒有考慮到可能會侵犯隱私?!叭绻腥朔从?,肯定會換個角度,拍我們自己就可以了?!彼硎?,接下來會重視直播問題,改進直播角度。
4月28日上午,記者在該門店直播間看到,直播鏡頭不再對著顧客,改為拍攝門店員工的工作畫面。
在餐飲店等公共場合直播,拍攝到顧客面部,是否有可能對顧客構成侵權?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良善認為,公民置身于公共場所內,其個人隱私的公開限度應當有時空的局限性。公民在一定場所內行使個體公共性的表達,不等于其已經默認個人狀態可以被其他途徑在自身不可控制的范圍內傳播。公共場所并非無隱私,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私人活動仍屬于隱私權的保護范圍。
趙良善介紹,我國《民法典》第1019條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第103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此外,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也框定了對個人信息及隱私的保護。
趙良善認為,直播者是否侵權,核心判斷因素主要集中于兩點:
一是是否侵犯知情權。如果直播者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他人在不知情情況下被動參與直播,雖然人們可能默認自己處于一定的公開視野中,但這并不意味著直播者可以隨意將其納入直播范圍而不告知;
二是是否取得權利人本人同意,即使權利人知曉自己被直播,但如果直播者未經權利人同意,將其肖像、隱私等用于商業宣傳、吸引流量或其他不當目的,依然構成侵權,最常見的是侵犯隱私權或肖像權等。
具體到本事件,趙良善認為,餐飲店為招攬生意而直播顧客用餐畫面,且未經顧客許可,餐飲店顯然構成對顧客肖像權、隱私權的侵犯。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如果直播中清晰展示了顧客的面部等可識別特征,且能夠讓他人明確識別出是特定的個人,用于商業直播等目的,則可能侵犯肖像權。若直播內容涉及顧客不愿讓人知道的信息,讓顧客感到自己的私人空間被不當侵入,就侵犯了隱私權。
付建還表示,顧客在店內用餐、結賬等行為屬于個人的活動,即使在公共場所,也有一定的隱私期待。
(原標題:《餐飲店直播顧客用餐,有網友稱很煩!律師:公共場所非無隱私,直播需對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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