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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拷貝某軌道車技術信息后撰寫論文發表,工程師被判一年有期徒刑
4月26日,陜西省檢察院發布了陜西省檢察機關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侵犯商業秘密案:西某鐵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西某公司)軟件工程師郝某某,利用下班時間通過手機拍攝、U盤拷貝等手段竊取“某軌道車運行控制系統設備”的技術信息,用于撰寫碩士論文。郝某某最終被判侵犯商業秘密罪,獲刑一年。
竊取技術信息撰寫論文
陜西省檢察院發布的案例信息顯示,西某公司成立于2007年,是一家從事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為主的高新技術企業。
2016年,西某公司立項“某軌道車運行控制系統設備”科研項目,并與其他單位聯合研發,根據協議約定,研發過程中形成的相關技術信息及成果均作為商業秘密進行保護。西某公司采取了制定保密制度、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內外網物理隔離、禁止攜帶手機進入研發場所等保密措施。
2015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間,郝某某擔任西某公司軟件工程師,參與研發該公司“某軌道車運行控制系統設備”項目。郝某某違反公司保密規定,利用下班時間通過手機拍攝、U盤拷貝等手段竊取“某軌道車運行控制系統設備”項目的設計開發文檔、關鍵設備參數等內容,用于撰寫標題為《某系統的設計與實現》的碩士畢業論文。2020年5月,郝某某將該論文發表在知網、萬方數據等網站,其間多人瀏覽、下載該論文,致使西某公司的研究項目相關技術被公開。
經鑒定,西某公司“某軌道車運行控制系統設備”的技術信息中6個技術特征具有非公知性,郝某某《某系統的設計與實現》論文所披露的技術信息與該技術信息具有同一性。經審計,2017年至2019年期間,西某公司關于涉案技術標的的研發成本費用共計人民幣218萬余元。
2020年12月,西某公司向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雁塔區檢察院)反映該案情況,尋求支持幫助。雁塔區檢察院迅速組織研判,認為郝某某的行為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犯罪,建議西某公司向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以下簡稱高新分局)報案。由于偵查機關不予立案,雁塔區檢察院依西某公司申請及時啟動立案監督程序,于2020年12月21日發出《通知立案書》。
偵查機關立案后,雁塔區檢察院應邀介入引導偵查,共提出偵查取證建議30余條,重點開展以下工作:一是建議偵查機關針對商業秘密的非公知性和同一性進行司法鑒定;二是在涉案商業秘密已被公開披露的情況下,對偵查機關查明損失數額的方式提出建議;三是建議偵查機關固定竊取行為的電子證據。
侵犯商業秘密獲刑一年
2023年8月29日,高新分局以郝某某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向雁塔區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同年9月4日,雁塔區檢察院依法對郝某某批準逮捕。2023年12月6日,該案偵查終結,高新分局向雁塔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重點開展以下工作:一是準確認定該技術信息屬于商業秘密。綜合鑒定結論及在案證據,認定西某公司技術信息的6個技術特征具有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特征,西某公司在研發協議中對商業秘密范圍有明確約定,采取相關保密措施,并按時向郝某某支付保密費,認定上述技術信息屬于商業秘密。二是準確認定行為性質。郝某某通過手機拍攝、U盤拷貝等手段將“某軌道車運行控制系統設備”項目的設計開發文檔、關鍵設備參數等內容竊取,并用于撰寫論文在網站公開發表,結合固定的電子證據及同一性鑒定結論,認定郝某某的行為屬于以盜竊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并披露、使用該商業秘密。三是準確認定損失數額。郝某某的披露行為導致該商業秘密被公開,為公眾所知悉,喪失市場價值和可交易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規定,損失數額可以根據該項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包括根據該項商業秘密的研究開發成本、實施該項商業秘密的收益綜合確定。綜合本案實際情況,將經審計確認的218萬余元研發成本費用認定為損失數額。四是依法認定郝某某具有自首情節。并通過釋法說理,促使其認罪認罰并主動賠償經濟損失,取得西某公司諒解。
2024年5月24日,雁塔區檢察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對郝某某提起公訴。同年7月22日,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郝某某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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