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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達人“拿”別人的視頻為自己帶貨賺傭金,法院判決賠償1.4萬元
直接“拿”別人的短視頻來帶貨?看似“抄近道”,實則侵權了。
4月25日,“上海高院”微信公號發布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該案近日由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楊浦區人民法院”)審理,判決被告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4萬元。
小應是網絡達人,在某短視頻平臺有上萬粉絲。為給某款新型拖把帶貨,她制作了該拖把使用性能和訣竅的測評視頻,并在發布該視頻時掛載商家的商品鏈接,消費者可以點擊該鏈接進入商家的店鋪購買該商品。小應則根據由其引流至商家店鋪的消費者與商家成交的金額進行提成,獲取相應的傭金收入。
但小應發現,另一名有兩百萬粉絲的網絡達人小梁在其賬號內發布了自己制作的拖把評測視頻,且在發布的視頻中也掛載了同款拖把的銷售鏈接。經向短視頻平臺調取小梁的帶貨數據,其帶貨結算金額超過6萬元,傭金1萬余元。

原告視頻截圖 本文均為“上海高院”微信公號 圖

被告侵權截圖
小應認為,小梁未經其許可,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權的視聽作品,侵害其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同時,小梁通過該視頻掛載帶貨鏈接,分流自己的帶貨流量、搶奪交易機會,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起訴至楊浦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小梁賠償其相應的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
小梁則辯稱,對于使用涉案視頻的事實沒有異議,但認為視頻屬于固定機位拍攝、機械錄制,不構成視聽作品。自己獲取的傭金不高,被訴視頻點贊數也不高,不認可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
楊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小應制作的視頻,是由一系列視頻素材編排后添加相應的音頻解說剪輯而成,具有一定的獨創性,構成視聽作品。被告小梁未經許可,在網絡中發布原告小應制作的視聽作品,侵害小應對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原、被告通過在網絡發布視頻掛載商品鏈接吸引用戶購買商品,并根據商品實際銷售情況獲取傭金,兩者可以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經營者,存在競爭關系。被告小梁通過使用原告小應的視頻引流,用戶在觀看該視頻后可能會點擊該鏈接直接購買商品,為被告小梁帶來相應的傭金收入,客觀上搶奪了原告小應利用其視頻掛載商品進而實現銷售、獲得傭金的機會,違反誠信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
據此,楊浦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小梁向原告小應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4萬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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