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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代位繼承與轉繼承
代位繼承與轉繼承在實務中容易混淆的概念,有必要作一下比較區別開來。
兩種繼承方式的被繼承人死亡先后順序不同,代位繼承發生在“白發人送黑發人”之后,轉繼承是被繼承人死后不久繼承人也死了。
一、什么是代位繼承
1)代位繼承的概念
《民法典》第1128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被代位人死亡時間必須在被繼承人之前,若被代位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分割前去世,就不符合代位繼承的時間要求,而應適用轉繼承。
舉例來說,李大爺有個兒子小李,小李因突發疾病,在李大爺之前離世。幾年后李大爺去世,留下了一套房產和部分存款。由于小李先于李大爺死亡,在符合其他條件的情況下,小李的子女就有可能對李大爺的遺產進行代位繼承。
反之,如果小李是在李大爺去世后,遺產尚未分割完畢時不幸離世,那么這種情況就不能適用代位繼承,而是要按照轉繼承來處理。
2)被代位繼承人須為被繼承人的子女:
被繼承人的子女包括多種情況,婚生子女是最常見的,他們與被繼承人有直接的血緣關系和法定的權利義務;
非婚生子女同樣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繼承權,這體現了法律對非婚生子女權益的保護;養子女與養父母通過合法的收養關系建立了擬制血親關系,在法律上與親生子女具有同等地位。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因為與繼父母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扶養關系,也被納入被代位繼承人的范圍。
但如果繼子女未與被繼承人形成扶養關系,他們之間就不存在法律上的繼承關系,也就不適用代位繼承。
3)代位繼承僅適用于法定繼承。
在遺囑繼承中,被繼承人會依據自身意愿通過遺囑指定特定繼承人。例如,周爺爺在遺囑中明確指定兒子小周為自己房產的繼承人。然而,小周不幸先于周爺爺去世,此時這份遺囑中涉及小周繼承房產的部分就無法生效。
該房產應按照法定繼承程序進行分配,若小周有子女且符合其他代位繼承條件,小周的子女便可以代位繼承該房產相應份額。
二、什么是轉繼承
根據《民法典》第1152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所以轉繼承是“白發人走了,黑發人也跟著走了”。
三、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區別
1)繼承發生的時間不同
代位繼承是繼承人(被代位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轉繼承是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分割前死亡。
2)繼承人的范圍不同
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直系晚輩血親。如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那么其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可以代位繼承,其他人不能成為代位繼承人。轉繼承人是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人)的所有合法繼承人,包括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
3)適用的繼承方式不同
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適用。轉繼承既可以適用于法定繼承,也可以適用于遺囑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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