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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銷售假冒片仔癀和安宮牛黃丸,兩人被判刑
網上銷售假冒片仔癀和安宮牛黃丸獲利數十萬,兩人被判刑。
4月23日,最高檢舉行“以高質效知識產權檢察履職 服務高水平科技創新”新聞發布會,會上發布了《知識產權檢察工作白皮書(2024)》,并發布了相關典型案例,《吳某烽、石某園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入選。
案情顯示,“片仔癀”“PIEN TZE HUANG”等系漳州片仔癀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注冊商標,“同仁堂”系中國北京同仁堂(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所有的注冊商標。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間,吳某烽為非法牟利,明知他人提供的是假冒注冊商標的片仔癀和安宮牛黃丸商品,仍低價采購后通過網絡銷售。
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間,石某園明知吳某烽銷售的上述藥品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幫助其向上家采購假冒商品、對接客戶、通過網絡發布廣告、郵寄發貨等。經查證,吳某烽的銷售金額為人民幣246萬余元,違法所得為人民幣58.1萬余元;石某園的銷售金額為人民幣62.8萬余元。
2023年3月6日,吳某烽、石某園在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某公寓被民警抓獲,公安機關在抓獲現場及某地菜鳥驛站查獲涉案漳州片仔癀77粒、北京同仁堂安宮牛黃丸101粒。
最高檢介紹,2022年12月7日,福建省廈門市公安局接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廈門藥品稽查辦公室移送線索,經交辦后由廈門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以下簡稱集美公安分局)于次日立案偵查。2023年4月11日,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思明區檢察院)對吳某烽批準逮捕。
2023年6月9日,集美公安分局以犯罪嫌疑人吳某烽、石某園涉嫌銷售假藥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向思明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重點開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強檢驗鑒定的規范性審查,準確認定假藥。建議偵查機關嚴格依法委托具有資質的藥品檢驗機構對查扣的藥品重新檢驗,證實被查扣的片仔癀和安宮牛黃丸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系假藥。
二是強化注冊商標權利審查,夯實定罪基礎。犯罪嫌疑人銷售的安宮牛黃丸使用了中國香港地區“同仁堂”產品外包裝,且該包裝與中國大陸銷售的正品安宮牛黃丸包裝不同。檢察機關通過補充調取商標注冊資料,查明涉案侵權藥品上使用的“同仁堂”商標與權利人在中國大陸的注冊商標相同。
三是全面審查比對電子數據,追加犯罪事實。針對本案涉及的網絡跨境售假取證問題,建議偵查機關加強與相關電商平臺的溝通,采取哈希值固證、網頁存證等方式及時提取固定電子證據。經審查發現可能存在遺漏售假犯罪事實,開展自行補充偵查,對數萬條聊天記錄、物流信息、資金流轉等數據進行交叉比對,逐一梳理銷售假冒藥品的次數、金額、貨物批號、進貨來源等關鍵信息,查明假冒注冊商標的藥品種類、銷售數量及單價,將犯罪金額從人民幣100萬元追加認定至246萬余元,查明違法所得人民幣58.1萬余元,全面準確評價犯罪行為和危害。
2023年9月7日,思明區檢察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對被告人吳某烽、石某園提起公訴。2024年4月23日,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采納檢察機關起訴意見和量刑建議,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吳某烽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八萬一千六百四十九元;判處被告人石某園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最高檢闡述本案的典型意義時表示,本案系跨境銷假案件,對于在境內外銷售的同一品牌的產品,其商標權利主體、注冊使用情況及產品包裝方式等均可能存在差異,檢察機關全面審查涉案商標在境內外的注冊使用情況,從而準確認定被告人在涉案侵權產品上所使用的商標與權利人注冊商標構成相同商標。
同時,針對被告人通過電商平臺售假的情形,檢察機關開展自行補充偵查,從海量電子數據中梳理篩選涉案商品銷售次數、銷售金額、貨物批號、進貨來源等關鍵信息予以比對,依法追加認定犯罪金額人民幣146萬余元,全面準確認定案件事實。
此外,對于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行為,同時觸犯銷售假藥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等罪名的,綜合考慮不同罪名認定的數量、金額和依法應當適用的量刑檔次,準確適用罪名。該案中能夠認定為假藥的只有被扣押到的170余粒藥品,對于已經銷售的藥品因無實物進行鑒定,且經補充偵查后貨源、批號等與已查扣的涉案藥品均不一致,無法確定系假藥,全案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認定能夠更全面評價犯罪行為。檢察機關綜合在案證據情況,依法適用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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