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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開行原副行長李吉平一審獲刑14年
奚丹霓 馬姍/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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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1日,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國家開發(fā)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李吉平受賄案,對被告人李吉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吉平利用擔任國家開發(fā)銀行政策研究室主任,國家開發(fā)銀行四川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國家開發(fā)銀行黨委組織部副部長、人事局副局長,國家開發(fā)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guān)單位和個人在貸款審批、工程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730萬余元。

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吉平的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李吉平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jiān)察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圖片編輯:蔣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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