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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套房產遺贈給外人?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的關鍵區別,這篇講透了

五套房產遺贈給外人?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的關鍵區別,這篇講透了
北京順義法院近期審結的一起案件引發關注:90 歲的孤寡老人王大爺(化名)終身未婚、無兒無女,10 年前與同村男子李某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約定由李某負責其晚年生活直至送終,老人去世后,名下 5 套北京安置房全部贈與李某。
2023 年老人離世,法院最終判決李某依協議取得全部房產。
有人疑惑:“陌生人白得 5 套房,是否合理?”
但鮮有人知,李某十年如一日照顧老人起居、生病就醫、處理日常事務,這份持續十年的付出,正是法律認可的 “扶養義務” 核心。

五套房產遺贈給外人?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的關鍵區別,這篇講透了
法律解讀
遺囑 vs 遺贈扶養協議,到底差在哪?
在繼承法律體系中,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制度,核心區別體現在 “權利義務關系”“效力層級”“適用場景” 三大方面:
01議案是怎樣提出的?
遺囑(包括遺贈):
是立遺囑人單方意思表示,僅需符合法定形式(如自書、公證等)即可生效。
特點:“死后生效”,立遺囑人可隨時修改或撤回,且不得違反 “必留份” 原則(如需為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保留份額)。
舉例:老人若有子女,即使遺囑將財產贈給外人,子女仍可能以 “遺囑未保留必要份額” 起訴撤銷。
遺贈扶養協議:
是扶養人與被扶養人達成的 雙務合同,雙方需書面約定:扶養人承擔生養死葬義務,被扶養人將財產贈與扶養人。
特點:“生前 + 死后” 雙重約束,協議一旦成立,雙方均不得擅自反悔(如需變更,需協商一致)。
本案關鍵:王大爺無法定繼承人,通過協議為自己設定了 “養老保障”,李某因完整履行義務而獲得財產,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
02效力優先級:協議>遺囑,沖突時以協議為準
《民法典》第 1158 條明確規定: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若同時存在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且內容沖突時,協議效力優先于遺囑。
原因:協議是 “生前已實際履行” 的合同,而遺囑是 “死后才生效” 的單方意愿,法律更保護已付出的扶養行為。
03適用場景:兩類人尤其需要 “協議”
① 無子女 / 孤寡 / 丁克人群:
法定繼承 “無人可繼” 時,遺贈扶養協議是唯一能保障 “老有所養” 的法律工具。相較于遺囑,協議要求扶養人持續履行義務,避免 “生前無人管,死后搶遺產” 的風險。
② 想將財產留給非親屬(如保姆、好友)的人群:
單純立遺囑可能面臨效力爭議(如見證人不符合要求、遺囑形式瑕疵),而遺贈扶養協議因 “履行義務 + 書面合同” 雙重保障,法律效力更穩固。

五套房產遺贈給外人?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的關鍵區別,吉坤律所繼承律師這篇講透了
律師建議
如何用好 “遺贈扶養協議”?
必須書面簽訂,明確權利義務:
協議需列明扶養內容(如生活照料、醫療費用、喪葬事宜)、財產范圍、生效時間等,避免模糊表述引發糾紛。
選擇可靠的扶養人:
建議通過居委會、律師見證或公證機構介入,對扶養人資質(如經濟能力、信用記錄)進行審查,降低履約風險。
注意 “必留份” 例外:
若被扶養人有未成年子女、殘疾親屬等法定需扶養對象,協議不得排除其繼承權(需預留必要份額)。
案外說法
法律背后的 “雙向溫暖”
本案最動人之處,是陌生人之間的信任與堅守 —— 李某十年付出換來了老人晚年的安穩,法律則以 “財產贈與” 回饋了這份善意。在老齡化加劇的今天,這樣的案例給我們敲響了警鐘:
對普通人:提前規劃 “養老 + 傳承”,避免 “老無所依” 或 “身后事糾紛”;
對社會:遺贈扶養協議不僅是法律工具,更是 “以付出換保障” 的溫情紐帶,讓善意不被辜負。
如果您或家人有繼承規劃、養老協議等法律問題,歡迎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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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話題討論
#如果是你,
會選擇用 “遺囑” 還是 “遺贈扶養協議” 規劃晚年?
評論區聊聊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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