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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環境司法報告,學者:恢復性環境司法的理念待提高
3月2日,最高法院公布中國環境資源審判白皮書、中國環境司法發展報告綠皮書及生態環境保護典型案例。
“恢復性環境司法的理念有待提高?!笔苎鱿l布會的全國政協社會與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呂忠梅認為,當下環境司法仍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如何將“保護優先、生態恢復為主”的理念落實到環境資源司法過程中。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注意到,前述《綠皮書》系一份由學者呂忠梅及其團隊“以學術視角、運用實證方法對中國的環境資源司法進行的近距離、全方位和連續性觀察”。
23省高院設環資審判庭,恢復性環境司法理念待提高
報告顯示,截至2018年底,全國法院共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合議庭和巡回法庭1271個,其中環境資源審判庭391個,有23個高級法院設立了環境資源審判庭。
在審判執行方式上,最高法院副院長江必新指出,人民法院堅持恢復性司法理念,通過適用“補種復綠”“增殖放流”“勞務代償”等責任承擔方式,以及探索異地修復、替代修復、代履行、第三方監督、執行回訪等制度,確保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
“我們也看到環境資源審判遇到了一些前進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主要是在保護優先、生態恢復為主的理念,如何具體落實到環境資源司法的過程中。”呂忠梅說,尤其是恢復性環境司法的理念有待提高;對于數人環境侵權、生態破壞、民事與行政等多重法律關系的并案審查等審判的規則與技能應對需要加強;行政與刑事的銜接、生態損害賠償訴訟與公益訴訟的關系、證據認定的規則等應當進一步完善;許多環保法庭的法官雖然堅信環境司法的專門化,但對于環境司法專門化的下一步走向略感困惑。
在環境民事案件中,《綠皮書》通過對5979件環境侵權糾紛案由的分析,發現在審判實踐中存在較為普遍的抽象適用、交叉適用、未能適用、錯誤適用等問題,“這些問題,既可能是環境民事案件上訴率、申訴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也可能引發與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聚合的環境民事案件案結但事不了?!?/p>
基于此,呂忠梅建議,有必要提出新的案由分類標準和具體的適用規則。
在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審判上,《綠皮書》通過對2018年140個案件的分析,發現案件以資源保護類為主且類型多樣并具有發散性,在地域上分別呈現較大差異、案件數量與經濟社會發展程度沒有必然聯系。
“這些都較為明顯地體現了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對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行政不作為給予了有力的遏制?!眳沃颐吠瑫r表示,由于這項制度剛剛起步,也顯現出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規則相對粗疏、與相關制度的銜接有待完善等問題。
為此,她建議增設檢察機關必須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情形、體系化規定行政行為的審查標準、增加對于訴訟第三人和具體證明責任等程序性制度的規定。
環境違法行為“拐點”現象待觀察,“政府索賠要以窮盡行政權為前提”
在環境刑事案件的觀察上,呂忠梅發現,2018年在浙江、河北等省份開始出現一審案件數量下降趨勢,這是在去年“東部多、西部少,發達地區多、落后地區少”的格局之外出現的新現象。
“犯罪數量下降與環境執法力度、治理成效之間的關系更值得關注。”呂忠梅表示,在中國是否開始出現環境違法行為的“拐點”,是否最先在刑事案件方面以及執法力度最大的地區顯現,有待于進一步深入研究。
呂忠梅認為,應該更加強調刑法功能在污染環境領域的實現、考慮刑法成本在污染環境領域的消耗、重視刑法在污染環境犯罪懲治中的發展。
上述《綠皮書》還介紹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改革試點情況,涉及適用范圍、賠償范圍、賠償權利人、賠償義務人、賠償程序、鑒定評估、賠償金管理等方面。
呂忠梅指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雖然較試點時擴大了賠償權利人的范圍,也將磋商作為訴訟的前置程序,但最大的問題是,沒有明確在政府已有行政執法手段且立法確立了環境公益訴訟的背景下,為何仍要建立政府民事索賠機制的原因,“建議政府索賠要以窮盡行政權為前提,而且應當與公益訴訟相互配合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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