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堀敏一:漢代的良家
問題之所在
在漢代,除奴婢與七科謫身份外,還存在一種被稱為“良家”的身份。在《史記》卷一〇九《李將軍列傳》中,《索隱》引用三國魏如淳的說法,稱:
非醫、巫、商賈、百工也。
至清代,王先謙在《漢書補注》中,注《漢書》卷五四《李廣傳》稱:
周壽昌曰:漢制,凡從軍不在七科謫內者,謂之良家子。
近來,比較早探討良家問題的鐮田重雄基本遵從這一說法(《漢代的后宮》),西嶋定生也沿襲了這一說法(《中國古代帝國的形成與結構》,第246頁)。中國學者賀昌群認為,良家子是不屬于七科謫身份的人(《秦漢間個體小農的形成和發展》);最近,朱紹侯也認同了這一觀點(《秦漢土地制度與階級關系》,第199頁)。
但是,如本論所述,良家子與任官資格有關,任官資格受到財產的限制。景帝后元二年(前142),財產額限制從十算降至四算。藤枝晃在認同良家子并非七科謫的同時,還認為他們必須擁有這一限額以上的財產(《長城的防御》)。毋庸置疑,四算可以說是中家以下的財產,根據這一財產限制,也不能如后一說法認為良家子是上流階級。
那么,姑且認為良家指一定的家世;但是,其親族的某一范圍是否可以認定為不屬于七科謫,尚留有疑問。在七科謫除外說之后,片倉穰對良家的范圍做了嚴密的規定(《關于漢唐間良家的一個解釋》),即魏張晏所言七科中的“第四賈人,第五故有市籍者,第六父母有市籍者,第七大父母有市籍者”,才是良家。由此看來,商人因為有市籍,不經過三代,是不能與一般庶人等同的。這可以與后世的唐開元七年(719)及二十五年的選舉令中“諸官人,身及同居大功已上親自執工商,家專其業,不得仕”的規定相呼應。大功親以內,正好相當于三代。由此,片倉氏得出結論:“良家指的是三代即大功親以上范圍內,沒有一人屬于巫、醫或者七科謫身份之家。”
與此相對,先前中井積德對如淳的說法進行了批判,他認為:
醫、巫、商賈、百工之外,亦有良家,有賤家。注未備。(《史記會注考證》,第109頁)
濱口重國也認為“如字面所示,良家與所謂豪宗或大家沒有很大差別”(《正光四、五年之際的后魏兵制》)。其后,宮崎市定(《九品官人法研究》,第80-81頁)與西村元佑(《漢代的騎士》)二人也主張“上流階級”說。尾形勇在接受這些說法的基礎上,著有關于良家的專著,他認為良家是專指“名家、盛族、冠族”等上層諸“家”的用語。但是,他認為良家一語并不排除民庶,最大范圍等同于除去奴婢外的“良民”,這一詞語帶有“機動性”(《漢唐間“良家”相關記錄》)。
如尾形氏所說,良家的范圍很難確定。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在論及漢代良家時,基本主張七科謫與巫、醫、工等除外說;而與之相對的是,豪宗、名家說多是以北朝史料為中心展開論述的。如果這一問題與是否為七科謫身份有關的話,必須是以漢代為對象。因為魏晉以后,隨著七科謫身份的消失,這一問題自然也就解決了。或者說,魏晉以后,必須考慮良家所指代的范圍產生了怎樣的變化。在漢代還沒有確定良民一詞為指代法律身份的用語。所以,是否如尾形氏所說,良家與良民的范圍是一致的?這也是一個問題。在我看來,只有在漢代,良家一語是否指一定范圍的身份,才會成為一個問題。魏晉以后,良家不管是大致指代上層家族也好,還是與良民的范圍一致,如果不將之作為法制的身份制研究的話,其意義明顯就不大了。因此,本章僅將時代限定于漢代,在這一范圍內,討論對良家身份的看法。
官人的來源:良家子
漢代的良家、良家子、良家女等詞語,多表示官吏、官女候補者的選拔資格,其中最有名的是西北地域的六郡良家子。《漢書》卷二八下《地理志》載:
漢興,六郡良家子,選給羽林、期門。以材力為官,名將多出焉。
在這條史料前文提到:
天水、隴西,山多材木,民以板為室屋。及安定、北地、上郡、西河,皆迫近戎狄,修習戰備,高上氣力,以射獵為先。
由此可知,六郡明確指的是天水、隴西、安定、北地、上郡、西河等六郡。如上史料所述,這些地域的人因“修習戰備”“以射獵為先”,所以被指定為皇帝的扈從,特別是羽林、期門的候選。
《漢書》卷六五《東方朔傳》載:
八九月中,與侍中常侍武騎及待詔隴西、北地良家子能騎射者,期諸殿門。故有期門之號,自此始。
據此可知,從西北地域選拔良家子弟,創建期門兵,是自武帝建元三年(前138)開始的。但是,從上文也可以看出,在這之前就已經開始征用西北地域的良家子了。《史記》卷一〇九《李將軍列傳》載:
李將軍廣者,隴西成紀人也。……孝文帝十四年,匈奴大入蕭關。而廣以良家子,從軍擊胡,用善騎射,殺首虜多,為漢中郎。
他在文帝十四年(前166)以“良家子”身份被征用為兵,由此可見在西北地域征用良家子弟的做法在武帝以前就存在。李廣是在羽林、期門成立以前被征用為漢代中郎的。
除李廣外,西漢從六郡的良家子經羽林、期門成為上級官僚、將軍的還有以下諸例:
趙充國,字翁孫,隴西上邽人也。后徙居金城令居。始為騎士,以六郡良家子,善騎射,補羽林。(《漢書》卷六九《趙充國傳》)
甘延壽,字君況,北地郁郅人也。少以良家子,善騎射,為羽林。投石、拔距絕于等倫,嘗超逾羽林亭樓,由是遷為郎。試弁,為期門。(《漢書》卷七〇《甘延壽傳》)
孝昭上官皇后,祖父桀,隴西人邽人也。少時為羽林、期門郎。(《漢書》卷九七上《外戚傳》)
最后一例雖然沒有出現“良家子”一語,但也是六郡良家子的事例。
這一制度一直延續到東漢。《后漢書》卷二五《百官志》“羽林郎”條載:
本注曰:無員。嘗宿衛侍從。常選漢陽、隴西、安定、北地、上郡、西河凡六郡良家補。
從上述史料中的“嘗”字,不得不懷疑這一制度是否在某一時期中止了。但是,在《三國志》卷六《魏書·董卓傳》中又載:
漢桓帝末,以六郡良家子,為羽林郎。
由此可以確認,至漢末這一制度依舊在實施。
此外,《漢舊儀》載:
中郎將一人。施旄頭,屬羽林從官七百人,取三輔良家子,自給鞍馬。
《漢舊儀》當然是東漢末的書,但是,征用三輔即長安地區良家子弟,應該是西漢的制度。因此,就必須思考,這與先前數條征用六郡良家子弟的史料之間存在著怎樣的關聯。濱口重國認為羽林原本稱建章宮騎,是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年)建造建章宮時始建的部隊,所以最初也選用了三輔地區的良家子弟;但是,他也承認并沒有證據(《兩漢的中央諸軍》)。目前,還無法斷定在征用六郡良家子的同時,也選用了三輔的良家子。但是,選用“良家子”的,并不僅限于羽林、期門。而且,選人范圍也不僅限于西北地域的六郡。《后漢書》卷二六《侯霸傳》李賢注引《漢官儀》:
太子舍人,選良家子孫,秩二百石。
可見,還有其他官職是從良家的子孫中選人的。再者,《漢書》卷七九《馮奉世傳》載:
馮奉世,字子明,上黨潞人也。徙杜陵。……漢興,文帝時馮唐顯名,即代相子也。至武帝末,奉世以良家子選為郎。
馮奉世以“良家子”的身份被選為郎,其家屬于上黨郡,與六郡良家子成為羽林、期門不同。從上述列傳可知,馮奉世從上黨遷到杜陵,杜陵是宣帝的陵墓,這是武帝末年以后選良家子弟任官的例子。
上述史料中的馮奉世,因為是“良家子”才被選為郎。還有本節開頭引用的《地理志》中提到,選六郡的“良家子”任羽林、期門。由此可見,良家子是作為皇帝侍從的郎以及與之比肩的羽林、期門的任職資格。宮崎市定據此認為,良家子是特權階級,他們不是從少吏起家,而是直接從秩三百石的郎官起家為官(《九品官人法研究》,第79-81頁)。太子側近的太子舍人也是從“良家的子孫”中選取,雖然他們秩二百石,比郎官要低,但是因為不需要經歷下級的吏,可以直接任官,所以還是特權階級。不過,上文引用的《李將軍列傳》中,李廣先是“以良家子從軍擊胡”,其后才因“用善騎射,殺首虜多”,被任用“為漢中郎”。此外,趙充國“始為騎士”,后才“以六郡良家子,善騎射”,得以“補羽林”。這些人并不是直接由郎官或羽林起家。
值得注意的是,在敦煌出土的漢簡中,有如下記載:
出粟一斗二升,以食使莎車續相如上書良家子二人,八月癸卯。(C310)
良家子卅二人,出其四人物故,自出一,賢□□□□人。(C312)
居延漢簡中也有:
坐從良家子自給車馬為私事論疑也,□教書到,相、兩千石以下從吏毋過品,刺史禁督,且察毋狀,各如律令。(40.6甲288)
由上可見,被稱為“良家子”的人被配屬給西北邊境的機關。敦煌簡第一條說的是,據派往莎車的使者續相如上書,支出了良家子二人的食物粟一斗二升。而后述居延漢簡中“良家子自給車馬”的記載,可以與前文引用《漢舊儀》中羽林的七百人從官,“取三輔良家子,自給鞍馬”的記載相對應。因此,簡文的意思或許是,官吏為私事使用良家子自備車馬,疑不論罪,故下書禁止,文書確保傳達到相二千石以下。當然,敦煌簡中與居延簡中的良家子并不是三輔出身,他們多為邊境六郡出身的人。不過,這里需要注意的是,他們并非直接被提拔為羽林、期門或郎,而是先服役于邊境,然后再從中挑選優秀者提拔至中央。但是,他們被特別稱為“良家子”,應該享受特別的待遇,所以從一開始就帶有能夠成為羽林、期門資格的性質。正如陳直指出的那般,他們比一般的戍卒、田卒的地位要高(《史記新證》,第168頁;《漢書新證》,第314頁)。此外,他們與戍卒、田卒的另一個區別是他們的出身地域。戍卒、田卒一般是由國內各地輸送的,而良家子與騎士一般,是邊境出身(勞榦《漢代兵制及漢簡中的兵制》、西村元佑《漢代的騎士》)。只有邊境出身,才是這類成為期門、羽林的良家子的特征。從上述《漢書·地理志》中“皆迫近戎狄,修習戰備,高上氣力,以射獵為先”可知,這些是生活在這一地域之人的根基,而且諸列傳中也提到“善騎射”是提拔的條件。這些人一旦在邊境從軍,不僅可以試煉自己的能力,而且,一部分人可以送往中央;因此不難想象,其征募的對象從一開始就限定為上層的名家、大家的子弟。雖然目前沒有直接的史料,還無法完全斷定,但是,由此可以推測,征募的對象應該是除七科謫、醫、巫、工、奴婢等外更加廣泛的范圍。
官女的來源:良家子、良家女
如前節所述,按規定,皇帝及皇太子的侍從多選用良家的子弟擔任;同時,皇帝身旁的女性,即皇后及后宮的女性們,也必須選用良家的子女。《后漢書》卷一〇上《皇后紀》載:
漢法,常因八月算人,遣中大夫與掖庭丞及相工,于洛陽鄉中,閱視良家童女,年十三以上,二十已下,姿色端麗,合法相者,載還后宮,擇視可否,乃用登御。
可見,漢代每年八月要進行戶口調查(算人、按比),會在首都洛陽鄉中選擇年齡、容姿條件相合的良家女子充入后宮。但是,此時會在后宮的治所進行再度檢查,其中一人被選為皇妃。從現存的史料來看,由良家選任的官,不管是宿衛、太子舍人,還是皇妃,都僅限于皇帝與太子的近側,似乎不妨礙良家是特定的上層家族群的判斷。但是,從前節末論述的西北六郡良家子選任為宿衛的理由與選拔過程來看,將良家限定為上層家族的說法仍存有疑問。再者,上文提及的選定皇妃的例子,是在調查一般民眾戶口時進行的,而且這些女子不是直接被選為皇妃,她們還必須經過后宮的再次考察;由此看來,不得不對上層家族、名家說產生懷疑。
上文中提到的從洛陽鄉中選定皇妃候選人是東漢的制度,《漢書》卷九七上《外戚傳》中記載了西漢的情況:
孝文竇皇后,景帝母也。呂太后時,以良家子選入宮。
由此可見,在西漢初期,良家子就已經是選為后宮女性的條件了。《漢書》卷六〇《杜欽傳》載:
自上為太子時,以好色聞。及即位,皇太后詔,采良家女。
這條史料記載了元帝后宮的形成,那位著名的王昭君,也是元帝后宮的“良家子”(《漢書》卷九四下《匈奴傳》)。
在《后漢書》卷一〇下《皇后紀》中,有一段關于東漢順帝時的虞美人的記載:
以良家子,年十三,選入掖庭。
還有一段關于靈帝時的王美人的記載:
以良家子,應法相,選入掖庭。
這是依照剛才東漢后宮選擇皇后的做法來進行的,由上面兩條史料可以看出,選擇的標準是合“法相”。但是,王美人是趙國人,可見并非僅選擇洛陽鄉中的人。規定從洛陽選,或許只是因為遍視首都洛陽的良家子女更為便捷。
《后漢書》卷四四《胡廣傳》載:
順帝欲立皇后,而貴人有寵者四人。……以梁貴人良家子,定立為皇后。
雖然并不清楚其他三位貴人的出身,但是從上述史料來看,或許三人都不是良家出身,也或許三人之中有良家出身的人。此外,《后漢書》卷六六《陳藩傳》中,記載桓帝立后時的情況:
初,桓帝欲立所幸田貴人為皇后。蕃以,田氏卑微,竇族良家,爭之甚固。帝不得已,乃立竇后。
雖然這是陳蕃與竇武勾結,為立其女竇氏為后而編造的借口,但是由此也可以看出,良家與卑微是通用的對立概念。在《后漢書》卷四八《應奉傳》中也有類似的記載:
及鄧皇后敗,而田貴人見幸,桓帝有建立之議。奉以田氏微賤,不宜超登后位,上書諫曰:“臣聞,周納狄女,襄王出居于鄭。漢立飛燕,成帝胤嗣泯絕。母后之重,興廢所因。宜思《關雎》之所求,遠五禁之所忌。”帝納其言,竟立竇皇后。
這里的看法與剛才陳蕃的看法相呼應,由此可以看出兩者的看法有著一致性。不過,就應奉所言,田氏微賤不可立后的理由是“五禁之所忌”。所謂五禁,據李賢注中所引《韓詩外傳》記載:
婦人有五不娶。喪婦之長女不娶,為其不受命也。世有惡疾不娶,棄于天也。世有刑人不娶,棄于人也。亂家女不娶,類不正也。逆家子不娶,廢人倫也。
若據此而直指皇帝寵姬的話,的確是一番大膽的言論。嚴格來說,田氏之家應當不屬于這五類的任何一類;與五類等同的應該是商工等被賤視的家族,那么,與此相對的良家范圍就變得相當廣泛了。
剛才提及西漢文帝的竇皇后是良家子,但《漢書·外戚傳》中載:
弟廣國,字少君。年四五歲時,家貧,為人所略賣,其家不知處。
由此可見,良家可能并不富裕。而且,關于弟廣國的命運,表面上稱因為“家貧”而被“略賣”,實際上很有可能是賣身。如果是這樣的話,被認為是良家的竇氏家族,就不僅僅是貧窮而已,其身份也很有可能等同于淪落為奴婢。在《后漢書》卷一〇下《皇后紀》中,有如下記載:
靈思何皇后,諱某,南陽宛人,家本屠者,以選入掖庭。
其注引《風俗通》解釋道:
漢以八月算人。后家以金帛賂遺主者,以求入也。
這是因為屠者并非良家,所以需要贈賄以求入選。正如鐮田氏所言,不僅是屠者,工商或者擁有市籍之人的身份都會妨礙其被認定為良家(《漢代的后宮》)。東漢時期,七科謫制本身雖然已經消亡了,但實際上,其遺制仍舊以這樣的形態繼續起作用。如此看來,從另一方面說明對良家大族說的質疑是正確的。
民間通用的良家稱呼
以上討論的是從良家子女中選擇官人、官女的事例,下面將列舉數量有限的民間使用良家這一詞語的事例。在《三國志》卷三三《蜀書·后主傳》中,裴松之注引《魏略》載:
初備在小沛,不意曹公卒至,遑遽棄家屬,后奔荊州。禪,時年數歲,竄匿,隨人西入漢中,為人所賣。及建安十六年,關中破亂,扶風人劉括,避亂入漢中,買得禪,問知良家子,遂養為子,與娶婦,生一子。
裴松之引用這段話來貶斥《魏略》是妄說,并不見其他地方有關于劉禪幼時的記載。不論如何,這里只需要探討“良家子”一詞的用法。尾形氏已經指出,這段話發生在還不確定劉禪是否為劉備之子時,“良家子”的意思并不是名家的子弟。扶風人劉括所知的僅僅是,劉禪原本并非奴婢,而是為人所賣。從這段話的后續來看,劉禪自己也不知道他父親的地位。由這段話可知,良家子指不是奴婢、奴隸的人。但是,更進一步來說,尚不能如尾形氏所言,認定良家與良民是一致的。姑且不論此時良民身份是否確立,如前節所述,那些被視為良民的屠者、工商等都不是良家。不過,良家的范圍很廣,應該大致接近良民的范圍。
在《后漢書》卷六七《黨錮列傳·岑晊傳》中,有如下記載:
岑晊,字公孝,南陽棘陽人也。父豫,為南郡太守,以貪叨誅死。晊年少未知名,往候同郡宗慈,慈方以有道見征,賓客滿門。以晊非良家子,不肯見。
岑晊雖然出自高官之家,但因為父親受過刑罰,就不被視為良家子。但是,同傳后文載:
晊留門下數日,晚乃引入。慈與語,大奇之,遂將俱至洛陽,因詣太學受業。
岑晊得以入太學,與他并非良家子的記載看似矛盾。岑晊不被視為良家子,不是原本民間的習俗,而是列屬七科謫第一的“吏有罪”,特別是前章已經說明貪污罪也列屬其中。因此,如果是在西漢的話,在法制上不認可岑氏是良家。至少,在這種情況下,岑晊的父親豫會受禁錮,即禁止再度為官。不過,即使是在西漢,也不清楚這一身份的世襲情況如何。商人或者有市籍之人三代之內不能獲得解放是事實,而且,這一遺制持續到唐代。但目前還無法確定,是否如片倉穰所說,這也適用于市籍以外之人。七科謫的身份在東漢以后就消亡了,正如前節末指出的,在東漢末,至少與市籍有關的人,在法律上不是良家。岑晊是東漢時期受刑的官吏子弟不被視為良家的例子。目前還不清楚是法律如此規定的,還是作為前代的遺制殘留在人們的觀念之中。雖說岑晊是受宗慈的幫助,得以入太學,踏出為官的一步,但由此可見在“良家”觀念強勢殘留的反面,在有市籍者之外的情況下,這一制度已經失去了實際效能。
最后附帶說一下,從《管子·九問篇》“問,鄉之良家,其所牧養者幾何人矣”的記載可知,良家一詞起源于先秦時代。這里“鄉之良家”,是與同篇中“邑之貧人”“鄉之貧人”相對的詞語。在第二章第四節就已經闡明,這里指的是鄉邑中一部分上層的富裕階級。因此,唐人尹知章注:“良家,謂善營生以致富者。”《管子》諸篇中也有許多是漢代成文的,但上述良家一詞比漢代的范圍更窄,卻與先秦時期“良”一詞通常用法一致。因此,不能說這樣的良家語義就沒有傳到漢代人中間。從漢代良家子、良家女等詞語多用于官人、官女的選拔條件來看,良家肯定是有一定的范圍。至少應如尾形氏所言,有一個確定的最低限度。在我來看,其范圍應該就是除相當于七科謫的諸身份以及醫、巫、工等之外的庶人。

(本文摘自堀敏一著《中國古代的身份制:良與賤》,何志文譯,江蘇人民出版社,2025年4月。澎湃新聞經授權發布,原文注釋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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