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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立遺囑把房子給外孫嗎?
楊先生前段時間找我咨詢問,是否能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留給自己的外孫。楊先生稱自己今年已經74歲了,自己的女兒與女婿最近正在鬧離婚。
自己的妻子已經去世多年,女兒是她唯一的子女,房屋是自己前幾年購買的,自己年紀大了,身體也越來越不好,怕萬一哪天自己離開人世了房屋被女婿分走,所以想把房屋留給外孫。
一、什么樣的遺囑是”遺贈“呢?
根據《民法典》第1133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p>
遺囑中,立遺囑人既可以將部分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幾人繼承,也可以將部分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是孫子女、外孫子女等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二、針對楊先生的訴求,我給他下面4點建議:
1.可以立遺囑將房子給外孫,這在法律上屬于遺贈,因為外孫不在法定繼承人范圍內,自然人有權立遺囑把個人財產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
2.立遺囑需保證符合法定形式,有自書、代書、打印、錄音錄像、口頭、公證遺囑等常見形式。以自書遺囑為例,要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3.受遺贈人要在知道受遺贈后的六十日內,明確作出接受或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否則視為放棄。
建議立遺囑人選擇合適的遺囑形式,并確保遺囑內容清晰、符合法定要求。受遺贈人在得知遺贈后及時關注時間限制,盡快作出明確表示,以保障自身權益。
三、遺囑有效,受遺贈人就能必然得到遺產嗎?
答案當然是“不能”。
首先,遺贈是一種贈與行為,受遺贈人在法定期限內享有選擇權,可以接受,也可以放棄,受遺贈人應在知道受遺贈后60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遺贈”。
如果老人生前立下遺囑,將全部或部分個人財產贈與孫子女等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孫子女作為受遺贈人,如果沒有在知道受遺贈后60日內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超過期限后即認為孫子女放棄遺贈,最終可能會導致無法按照老人生前的意愿分配遺產。
其次,“關鍵的六十日”從何時起算?
應以被遺贈人在遺贈人死亡之前或之后知曉遺贈之事作區分,“六十日”起算點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一是被遺贈人在遺贈人死亡后才得知遺贈之事,則起算點當然為“被遺贈人知道受遺贈之日”;二是被遺贈人在遺贈人死亡前已得知遺贈之事,此時起算點存在“遺贈人死亡之日”和“被遺贈人知道受遺贈之日”兩種可能,此時應以遺贈人死亡為生效條件,即遺贈人在生前以遺囑形式作出的遺贈意思表示在遺贈人死亡后才發生法律效力,對于該種情形,“六十日”的起算點應為“遺贈人死亡之日。
接下來,就要提到“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的表示”具體是什么形式呢?
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可以向與繼承或遺產存在較為密切關系的人作出,比如繼承人、繼承人的利害關系人、遺產管理人等。表示形式上,只要足以達到能夠確認其有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即可,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均可,但訴訟中均需要有相應證據予以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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