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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稱報旅游團出發前遭臨時加價,澎湃介入后已獲賠

澎湃新聞記者 蔣立冬 AI創意
近日,消費者呂女士向澎湃新聞公眾互動平臺“服務湃”(https://tousu.thepaper.cn)投訴稱,其報名河南旅神國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旅神國旅”)的洛陽清明旅游團時,遭遇旅行社臨時加價,呂女士拒絕后被強行退回定金,導致她不得不臨時高價報名其他旅行團。
接到呂女士投訴后,澎湃新聞聯系到該旅行社,相關負責人表示:“愿意按成本價接待呂女士,但是原價確實無法覆蓋成本。”
4月7日,呂女士反饋稱,經澎湃新聞介入后,目前旅行社已向她退回相應差價,雙方達成一致。
預定清明游出發前遭旅行社臨時加價
呂女士介紹,今年3月21日,她在社交平臺看到旅神國旅導游“小葉”發布的洛陽清明旅游團廣告,宣稱行程為三天兩晚,1080元/人。呂女士覺得價格合適,便聯系導游咨詢詳情。
據呂女士提供的截圖顯示,導游宣稱原價1280元/人的團費當天預定可優惠降至1080元,包含景區門票、金牌導游、景區與景區之間建通工具、旅行社責任險、24小時接送機服務、酒店住宿、特色美術等。
溝通中,導游隨后還表示“當日支付定金可享100元返現優惠”,呂女士支付了100元定金,導游在回復中明確呂女士已參團。
然而,就在臨近出發前,呂女士突然接到導游“小葉”通知稱,因為報名人數爆滿,公司緊急要求每位游客加價320元,否則只能退還定金。
呂女士認為臨時加價行為違背契約精神,遂予以拒絕,導游“小葉”當即通過微信退回100元定金。呂女士稱,旅行社這一行為導致她無法按原計劃出行。
旅行社的強退定金的行為讓呂女士十分氣憤,她認為這打亂了自己原本的出行計劃,最終呂女士不得不更換另外一家旅行社出行,但費用比之前高出300余元。呂女士說,如果定金毫無約束力,旅行社可以隨意毀約,消費者的權益如何保障?“我希望能曝光旅行社這種無良行為。”
回應:原價團費無法覆蓋成本
接到呂女士投訴后,澎湃新聞聯系到旅神國旅,相關負責人表示,呂女士未與公司簽署書面合同,也未支付除定金外的其他費用,因此“雙方未建立正式服務關系”。
該負責人稱,清明期間恰逢洛陽牡丹花會,當地酒店、大巴車等資源價格大幅上漲,原價團費已無法覆蓋成本,因此通知游客對團費進行了調整。“我們提出按成本價接待,并愿意提供額外服務,比如安排接站、推薦合作酒店供她比價選擇,但她堅持要求按原價參團。”該負責人說,此前也有游客因行程變動取消參團,旅行社均退還定金,該負責人稱,“公司未從中盈利,不存在違規操作”,將繼續與消費者溝通解決。
4月7日,呂女士向澎湃新聞反饋稱,經協商旅行社出于對她造成的額外損失,同時也為表達歉意,同意賠償她320元差價,她提供的截圖顯示,目前已收到這筆款項,雙方已達成一致。
律師說法:服務方接收定金即表示合同關系成立
北京市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吳風虎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消費者根據導游的要求向旅行社支付了100元的定金,旅行社接受了該定金,雙方之間已經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定金合同關系。定金合同的效力在于約束雙方履行合同義務。如果旅行社單方面要求加價,實際上是對合同的違約行為,消費者呂女士有權拒絕,并要求旅行社按照原合同履行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合同的變更需要雙方協商一致。未經消費者呂女士同意,旅行社無權單方面要求加價。“原價團費無法覆蓋成本”是旅行團應當在合同建立時應當預見的商業風險,該風險不應當轉嫁給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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